[閒聊] 罷工已起,但問題究竟何在!?

作者: rvp100 (殘夏初秋)   2016-06-24 13:19:40
罷工已進入十三小時, 看起來似乎有解決的跡象, 但小弟ㄧ直在思考, 到底問題在那?
嗯。確實, 公司治理高層是有問題, 其他呢?
喔, 想到了, 難道是休時的法源!?
小弟拙見, 問題恐怕還是要回到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36條至第44條來檢視,
同時討論很多定義是不是必須在法上面有很多明確合理的規範定義, 因為這問題有些訴求
根本上探究起來不該是單純的勞資問題, 而是整個執行的法上面出問題, 造成資方在合法
下能有不適宜的營運空間, 這些都不會是個案。
別忽略了!! 空勤人員的班表是需要受到民航管理當局的監理的, 而監理的依據就是民航
相關法規。
另外, 看起來有些點聚焦在勞基法84-1條款, 這也應該討論,但某些營運非典型型態的行
業的勞動條件規範要全跟勞基法綁定, 還是部分規範即可, 其他交由專法來規範。以航空
業等運輸業為例都是可以檢討的對象。
另外勞基法84-1條款也造成網路很多評論有個嚴重的矛盾, 很多人聚焦在上限12HR這點,
認為不應該超過所以簽署了就是血汗。但實際上, 如果機上輪休不算休時, 那將來所有長
程航線不要開了, 各家都一樣, 這是個很有意思的點呀!! 不過, 個人贊成機上休時資方
必須有其他額外補償, 例如照發加班費、或等時的陸上補休時數, 但這就不該是法的規定
, 而是資方做得漂不漂亮的問題了。
總之, 這問題很複雜, 恐怕還是要從整個航空業運作架構來當底, 套上相關法規, 如此才
能全面地看到更多問題, 同時找出應該修法跟立法的點, 這樣才能創造出更好的勞動環境
, 而不要被當成個案就過了。
而其實運輸業普遍存在這樣的問題呀。
資方的不漂亮作為+勞方的決心成就這個歷史, 但思考根本問題才會是進步的驅使呀!!
ㄧ點拙見(完)
作者: prussian (prussian)   2016-06-24 13:25:00
你沒看到它無限上綱挾帶短班累加、月總工時的部份
作者: rvp100 (殘夏初秋)   2016-06-24 13:27:00
所以才說根本的法有問題啊
作者: prussian (prussian)   2016-06-24 13:28:00
沒有,勞基法和飛航規則同時都要符合長班有問題其實84-1開長班特例就好,不需要夾帶別的
作者: rvp100 (殘夏初秋)   2016-06-24 13:35:00
個人覺得要討論的是更嚴格的休時與退勤定義,像現在這種定
作者: immortalqq (大牛)   2016-06-24 13:35:00
根本沒人注意法規更改才是重點 有立委願意捅馬蜂窩去修法等等的嗎?
作者: kittynicky (妮琦)   2016-06-24 13:41:00
法規修改才是根本+1
作者: atriple (請逐項修改)   2016-06-24 13:41:00
其實管理階層只要回想看看自己當基層員工時的體力以及以前和現在的環境差異 就可以訂出一個合適的輪值方式但是他們似乎不想這麼做 而且在上位者好像總會覺得自己以前身強體壯
作者: HIDEdoll   2016-06-24 14:13:00
該檢討的是法規跟排班方式,休12就真的排第12小上班。
作者: stone0504 (STONE)   2016-06-24 14:43:00
一堆立委到場表示支持,但好像沒有立委提到要修法
作者: cppwu (肩膀痠痛 ..)   2016-06-24 14:50:00
飛機上的休時在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早有規定[加強組員]
作者: Danjor (晴空飛翔)   2016-06-24 14:51:00
簡單說 航空業無法完全按勞基法走 所以有個84-1條解套但需要勞雇雙方另行約定 但勞方未同意而資方硬上 讓帳面工時縮減 按民航法可以減少休時 損害到勞方權益 定調是我沒同意的你不能動 先把失去的還給我 至於後面更好的再修法 或是自行跟公司約定 工會現階段目標是回到原點再來協商 這也是大部分組員能接受的
作者: cppwu (肩膀痠痛 ..)   2016-06-24 14:53:00
其實回歸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就好, 84-1 是讓 crew 突破勞基法限制用的, 而不是突破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用的
作者: macrose (再次重逢的世界)   2016-06-24 14:55:00
加強組員只有針對飛航組員有提到客艙組員嗎?
作者: cppwu (肩膀痠痛 ..)   2016-06-24 15:01:00
抱歉, 沒注意到加強組員只有定義飛航組員, 客艙組員部分飛航時間上限是 16HR (同配備睡眠設備之飛航組員)
作者: yoshilin (明明可以靠臉吃飯)   2016-06-24 15:14:00
其實長榮都能符合,應該有合理的作法而且國泰新加坡航空問題應該更多
作者: rvp100 (殘夏初秋)   2016-06-24 16:02:00
其實真的討論起來有很多地方是可以思考的例如勞工究竟有沒有簽署84-1條款的義務例如空勤時數結束後是否等同退勤.. 有太多地方可以討論個人真的希望罷工是個拋磚引玉然後回歸法制面去檢討
作者: Danjor (晴空飛翔)   2016-06-24 16:13:00
現在進去的都會被要求要簽 之前沒簽的要補簽 事情就鬧大了
作者: tamaxd (塔瑪鈴薯)   2016-06-24 17:42:00
你想打的是拙見吧,ㄓㄨㄛˊ
作者: rvp100 (殘夏初秋)   2016-06-24 18:11:00
哈。。感謝。已更正
作者: j95201 (愛吃鬼萱萱)   2016-06-24 20:47:00
根本就在推修法!
作者: CK841044 (ck841044)   2016-06-25 14:15:00
84-1到底是立來給誰用的?
作者: rvp100 (殘夏初秋)   2016-06-25 21:33:00
給非典型工時型態的產業所用簡單說就是替某些工時運作非典型型態的產業用來排除勞基法部分規範所用的條款,但因該條文的漏洞會造成勞方因屈居弱勢反而造成權益損害。確時該討論。但你說到底要不要簽,以本案,個人認為要,然後附上勞資協議敘明那些範圍內的航線不得超過12小時。因為如果不簽那就必須依照勞基法相關規定不得例外,這會造成超過12小時工時的航線都有不得營運的問題,畢竟勞基法不是為航空業打造的,沒有辦法去規範那個行業的例外。而正因為勞基法沒有辦法ㄧ體適用全部產業,所以才有些排除條款,但問題出在排除條款有時候太曖昧不明,反而沒保障到勞工,是該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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