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林務局嚴管放生鳥 業者反彈

作者: raymo (戰友離去)   2016-06-21 01:25:11
※ 引述《Ashley1988 ()》之銘言:
: ※ 引述《s9523752 (Wayne Chang)》之銘言:
: : 上面留的是我覺得...也想講的話...除了第一段是新聞內容
: : 大概一個多星期以前 在某FB社團的文章中有注意到這件事
: : 那時候我根本看不懂= =
: : 查了很多資料後 還是看得霧煞煞
: : 為什麼要上街抗議呢?
: : 期間有看到某FB社團裡的人說
: : 「這法規是要求繁殖戶需要某種證明
: : (類似產品製造的流程和檢測的記錄表吧)
: : 而這種證明基本上目前沒有人符合規定
: : 另外 如果這項規定通過的話 就會使得鳥友間對雛鳥或成鳥的交易行為有違法的疑慮
: 這裡就不太對了XD
: 複製一段別人FB上的敘述,再附上網址給鳥友參考
: http://ohzisan.pixnet.net/blog/post/350561264
: 此法針對動物:
: 1.野鳥
: 2.『野生動物野外族群』
: 3.『被野保法55條指定的人工繁殖族群』
: 簡而言之-
: 1.四種鸚鵡:小鸚 月輪 玄鳳 虎皮 不在華盛頓公約保育名單內,屬一般類動物非保育類,
: 你怎麼繁殖怎麼買賣都沒差
跳脫這四個常見物種,
其實養人工個體的問題在於買賣是否可以出示人工繁殖證明
(或鳥店收據?我個人覺得如果收據沒寫清楚,後續爭議也有可能會很大)
但是一般飼養者沒有買賣的問題,因此基本上沒有什麼機會需要去證明是
人工個體,反而是業者若沒有提供證明,之後消費者在跟業者索取,
可能索取無門,或者根本就給不出來也無從證明
而什麼時候消費者需要人工繁殖證明呢? 被莫名奇妙檢舉的時候
(如果有無聊鄰居的時候)
: 2.其他的鸚鵡都屬於保育類,是不能飼養的 (所以以下網址附上飼養灰鸚鵡被告實例)
: http://ohzisan.pixnet.net/blog/post/319005920 (別急著反駁先看下去)
: 3.一定有人問,那為什麼現在大家都在養鸚鵡咧(非上述四種的),因為政府規定,如果
: 是合法進口(附上CITES證明),或是這些合法進口的鳥生下的幼鳥,就都會從所謂的
: "保育類"轉變為"一般類",
如果該物種子代被列入野保法55條,
那永遠受到野保法管束。買賣會有比較多規則,持有只需要有有效利的人工個體證明
所以就變成合法的,因此大家家裡的寵物事實上都是合法的,
: 大多是人工繁殖次代可能少數是國外進口,至於養迷樣珍稀鳥的我不敢說了...)
: 4.上面那當初被檢舉原因是因為野保法(早就存在),而且後來他在法院提出該灰鸚父母
: 的CITES,證明是人工繁殖次代鳥(從保育類變一般類),因此最後沒事
感謝提供這個判決
因為其實我本身不是飼養鳥的
但是其他野生動物在判定上很難用親膩的互動來決定是否是人工個體
比如很多爬蟲類 幾乎不太會跟人類有互動
: 5.真正的問題:有沒有人發現,一堆人養的鳥根本就沒有所謂的來源證明,而法院判斷根據
: 之一就是來源證明(鳥類雙親的CITES,或是鳥店繁殖商開的收據)
我認為腳環和晶片還是最有效力的証明方法
因為收據其實有可能最後會變成「洗鳥」的一種方法
但是業者沒給又違反消基法
,如果以上兩樣都沒有,
: 有人問說要如何解套,只能說現在是無解!!! 有人直接問林務局的人,他們也無法正面答
: 出來。但爬文看其他案例,法官也會根據(該鳥與主人的互動)來判斷是否為人工繁殖鳥
: 6.我上FB看發現業者用"一鳥一正認證卡政府不承認無效" "不能買賣飼養保育類所以家裡
: 的鸚鵡都會被抓走"來鼓吹有些霧煞煞的飼主去遊行 +___+....讓我來告訴你~不管這個法
: 律有沒有通過,保育類動物原本就不能飼養買賣(野保法早已存在),再來是一鳥一證認證
: 那個本來就是民間業者開辦的,*就算此新法沒過*原本就沒有法律效益,有公文佐證喔
: 7.結論,此法並無法解決廣大鳥友問題,但也不會增加問題 (造成問題原因早已存在),但
: 卻可明確限制野鳥不可捕捉販賣! 再來就是不會進食鳥不能販賣,能不能買賣,直接請問
: 你,你家的鳥是『野生動物野外族群』、『被野保法55條指定的人工繁殖族群』嗎?如果不
: 是就通通規為一般類,但這些法條不是規範一般類動物的,因此不受法令限制
這邊有誤
野保法保障一般類野生動物和 保育類野生動物
以及55條內名列的動物
55條內也有一般類沒有在CITES裡面的物種
因此 只有不是55條內的物種 又是人工個體 才不受此法約束
另外,若鳥友未來想要出口自己繁殖的鳥類
必須要提供親本的來源證明
就算是一般類野鳥,也要當初野鳥的合法來源進口證明
不然生出來可能會無法出口....
這個法其實真正影響到的是業者.....
: 8.各位放心吧...但也提醒往後買鳥記得拿收據OR幼鳥的親鳥CITES
: 歡迎各位討論,以上我說的都是有相關法規佐證,需要的我再去翻(眼快花了)
: : 在這種情況下會逼迫許多鳥友對其寵物鳥進行節育的動作 這樣對鳥並不是什麼好事」
: : 內容大概就是這個方向 當時我看得半信半疑 老實說有被他說服到
: : 但經過這幾天的資訊蒐集後我赫然發現(其實就是我之前都沒想到= =)
: : 其實鳥友間也不是只能透過交易幫鳥寶找到新家 還有送養這條路啊!!!
: : 另一個社友 又說 「以候鳥有家裡的鳥寶生小孩後 就不能賣給鳥店或鳥友換飼料錢了」
沒有在55條內的人工繁殖個體就不受管束
: : 這部分我倒是比較認同 畢竟現實層面也是會有這樣的問題
: : 鳥寶生完小孩 鳥口變多 飼料等照育費用與耗費的精神會大幅上昇
: : 所以在能力之外的新生鳥口 只能托給其他愛鳥人
: : 現在還可以用買賣或是以飼料交換等交易方式 與現實層面妥協
: : 但未來可能真的只剩送養這條路了
: : 我是不知道法律上對交易的定義
: : 但經濟學上似乎是說有交換行為就是一種交易的樣子(我也不是很確定)
: : 從這個角度思考後 要幫鳥寶找好的新家似乎會變得較現在更為困難...
: : 那麼像上一篇提到的社團 基本上會剩下合格繁殖戶與送養人夾雜在一起...
: : 那麼 會帶鳥兒回家的基本上會成為兩種人
: : 一是相信合格繁殖戶的專業
: : 二是相信鳥友們的愛
: : 然後講現實一點 有免錢的為什麼要花錢買?
: : 那麼 這將會是哪種局面呢? 我其實也滿擔心的...
: : 畢竟...很多事情扯到錢 問題就會變得複雜
: : 基本上我是贊成這條法案通過 (只是配套措施真的要做好)
: : 因為這個星球上 可能只有一種生物會做出把其他生物抓來放生這種愚蠢行為
: : 而這種生物很可笑的就是我們這些自稱是萬物主宰的人類
: : 有時候在想 這些破壞環境的人比那些燒殺擄掠的還過份 他們是直接威脅到生存環境的
: : 放長遠來看 能害死的人可能不是只有一兩億人口
: : 但也只是想想= = 身為一介草民也無力回天
: : 最後插個話問一下各位 我上面的理解有沒有什麼錯誤呢?
: : (老實說我對這法案還是不完全了解 有哪位大大可以跟我解說一下嗎XD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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