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全國學治會 發起成立連署辦法

作者: wjscout (風雲)   2007-04-07 14:03:54
一、連署條件:
凡所有認同本會理念、有意願且有熱忱、二十歲以上的大專校院學生自治幹部或在
校學生,均可連署加入本會的發起人行列。但依據人民團體法規定,有下列情事者不得
連署發起: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緩刑宣告者不
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二、連署門檻:
依據人民團體法規定,連署發起人應超過三十人以上,且發起人之戶籍需分布於全
國十一個縣市以上。
三、連署文件:
以下為每位連署人需提供之文件。
(一)發起人名冊應填寫之基本資料,並附上親筆簽名或蓋章。
(二)身份證正反面影印本,請於影本上註明「僅供全國學治會連署用」字樣,以保障
個人安全。
四、連署時間;
自96年4月1日起至4月20日止。
五、連署方式:
可任選下列三種連署方式之一進行連署。
(一)將連署文件傳真至02-2393-4792。
(二)將連署文件掃描成電子檔,E-mail至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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