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騎樓的問題

作者: Rodik (...一整個差)   2016-12-06 08:42:39
感謝大大的熱心回應
但是就小弟的理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對於道路的定義
主要是針對供公眾通行就可以由執法單位認定
因此對於道路的屬性、產權並沒有區分
其立法原意和市區道路條例是天差地遠的
市區道路條例第二條的定義已經明訂了市區道路的範圍
所以說騎樓是市區道路是不能這樣解釋的@@
警察執法的時候是供大家走的都叫道路,但他不是市區道路 中間沒有等號的
而且內政部營建署102年5月17日營署工程字第1020029608號函說明針對市區道路條例第
9條第1項規定...乙節,係為規範市區道路與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鄰接地平面
另外更特別的是,營建署94年6月3日營署工程字第0940025764號函說明,
..騎樓為供公眾通行之地方,鄰接於市區道路,為建築物進出市區道路之通道,市區道路
條例本維護行人通行安全與便利,於第9條與第33條之一訂定相關地平面齊平與阻塞處理方式及罰則等規定。
上面兩個函示,說明了
(1)市區道路條例說的不是騎樓間的不平
(2)市區道路第9條立法原意是針對騎樓與人行道間而定
這樣的疑問實在困惑下面的承辦,而這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了
但總覺得中央總是不願意說清楚講明白
下面的執行似乎於法無據???
但是大家玩得很開心~???為啥不從建管使管的源頭來管理騎樓擅自增高
而要從一個妾身未明的法條來玩補助辦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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