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接獲莫名其妙要告我的信

作者: xxshoxx (紅綃)   2017-03-07 22:19:57
今天發生了一件莫名其妙的事,
請大家給些建議。
我十幾年前在這邊po了篇文章抱怨某家店,
為避免我又被欉康因此暫時先以鷄排店比喻。
看起來有點複雜,請見諒。
作者: peine (peine)   2017-03-08 00:03:00
End
作者: pilirich (Rich)   2017-03-08 00:55:00
看是你先PO文還是對方先申請營業登記?
作者: xxshoxx (紅綃)   2017-03-08 01:52:00
我去的那家是以CCC的相關名稱登記的。不過CCC官網上有註明原為AAA組織,後為專精領域,改為CCC。
作者: ROCKMANX6 ( )   2017-03-08 06:56:00
超過十年了,民法第197條,時效也過了。
作者: whoisanky (ノ・ω・)ノヾ(・ω・ヾ)   2017-03-08 10:44:00
第一次聽到要被告都會覺得煩 因為不知道自己會不會被罰10年前的文章 而且你說的也都是事實陳述 加上店家本來就可供消費者評論好不好吃 你這一定不會成所以不要煩 雖然會很緊張 但你絕對沒事
作者: rbh (sta0715)   2017-03-08 11:08:00
早就過追溯期了,不用怕他
作者: longya (嗯)   2017-03-08 11:49:00
這可能連成案都有問題 比較想知道哪家店那麼棒愛告人還是十幾年前的文章
作者: chengen18 (BoRinG)   2017-03-08 13:08:00
就算是又如何 你在陳訴事實阿XDD 而且你先別想太遠 因為他連告你的第一步都走不成
作者: bigmousebird (大品)   2017-03-08 14:51:00
不用理他
作者: samba (samba)   2017-03-08 16:05:00
牛肉麵嗎?
作者: mucoci (奇寶~)   2017-03-08 16:21:00
不用理它 告不成的第一、店不同。即便名字相同,但這種小店是以縣市登記為主每個縣市都可以登記一個同名的,但老闆不一定要同人他要舉證你說的是他那個縣市的才行...(前提是有登記)沒登記的話,光同名的,全台灣就更不知道有幾家一樣的第二、陳述事實。以消費者主觀來評判,是告不成的不過如果我是你的話,明知他告不成,但刪除文章他爽的話跟對方拿點好處也是可以的XD
作者: xxshoxx (紅綃)   2017-03-08 17:36:00
甲地那家登記的是CCC,但十幾年前店名取AAA,後來才改成CCC。而乙地那家一直都是登記AAA,地點都在台北。
作者: q20136 (微笑)   2017-03-08 19:47:00
哪家店這麼愛告人啊
作者: julia0291 (宋小學~送你上小學)   2017-03-08 20:15:00
http://ctyli.pixnet.net/blog/post/34604789剛好最近在其他版有類似話題,這個網站是其他網友整理的純分享喔~
作者: xxshoxx (紅綃)   2017-03-08 22:36:00
謝謝樓上,很實用!!
作者: minna (是個人妻)   2017-03-09 10:48:00
你還比喻得挺妙的...XD (其實原店不是賣吃的)他告不了,這種搞不清楚狀況的檢察官才懶得受理
作者: whoisanky (ノ・ω・)ノヾ(・ω・ヾ)   2017-03-09 12:20:00
喔喔如果不是吃的 那我也懂了(嘿嘿
作者: mackywei (唔嗯...)   2017-03-09 14:41:00
剛才竟然想了5秒鐘大家怎麼知道的....(耍笨了)
作者: no1smkimo (小新)   2017-03-09 15:15:00
所以樓上知道了什麼?
作者: doghouse (抓不住夏天的尾巴)   2017-03-09 21:25:00
原來不是賣吃的!!
作者: xzp436 (ç¾…å—¡å—¡)   2017-03-09 22:39:00
告不成 不要理他
作者: poohwinnie ( )   2017-03-09 23:33:00
哈哈哈,已複習XD
作者: jacky7987 (憶)   2017-03-10 15:23:00
不會起訴吧這個ww
作者: whoisanky (ノ・ω・)ノヾ(・ω・ヾ)   2017-03-10 20:16:00
人家跟原PO心電感應才不告訴倪咧
作者: BRANFORD (請保佑我的父親)   2017-03-11 21:39:00
苑 是 養動物的
作者: suaveness (靜夏)   2017-03-12 11:56:00
我不懂QQ 所以是賣什麼的...
作者: pretzel (椒鹽卷餅)   2017-03-13 06:38:00
樓上查原po以前的文章就知道啦
作者: avrw (Need an intimate)   2017-03-13 14:52:00
教你一招,直接反告他誣告,說不定你還可以賺一筆哩
作者: whoisanky (ノ・ω・)ノヾ(・ω・ヾ)   2017-03-13 15:02:00
台灣幾乎沒成立過幾次誣告案,還是幫原PO省點時間吧最沒有告點的東西就是誣告了,99%都不成立
作者: longya (嗯)   2017-03-13 22:55:00
誣告都是亂教的 一個亂講下一個繼續亂講
作者: acman (三喵演義)   2017-03-15 11:40:00
我只知道因為該店說要告原po,該文在十多年後又有人看到了
作者: tozz (tozz)   2017-03-29 03:24:00
推啊這麼愛告
作者: kirbycopy (鐵面騎士)   2017-04-20 12:59:00
這也太可愛了吧 誰會去爬10年前的黑店文來參考阿 何況還是不同店
作者: ctrlbreak   2017-05-11 22:23:00
以前ptt可能沒這麼紅,不過追溯期可以從對方知悉開始算
作者: kevin820308 (fdsfssdas)   2017-05-28 10:49:00
噓樓上不懂裝懂,知悉時起算一樣受到限制十幾年已經逾最高年限,還在那知悉時起算你五十年後才知道是不是也要告知悉時起算都是在無逾最高年限為前提
作者: wtfconk (mean)   2017-06-11 09:30:00
雞與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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