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聞] 甲骨文 vs. Google Java官司,美最高法院

作者: LZN (秋)   2021-04-07 11:27:40
※ [本文轉錄自 Tech_Job 看板 #1WR6eoXl ]
作者: qazxc1156892 (QQ) 看板: Tech_Job
標題: [新聞] 甲骨文 vs. Google Java官司,美最高法院
時間: Tue Apr 6 22:03:26 2021
新聞標題: 甲骨文 vs. Google Java官司,美最高法院判決Google勝訴
將近10年的甲骨文控告Google侵權使用Java SE API的官司,本周美國最高法院再度逆轉
了下級法院的判決,做出Google使用Java API並未違法的判決。
這樁官司起於2012年Java持有者甲骨文控告Google在Android中,侵權使用37項Java API
程式碼的「結構、序列和組織」,要求賠償88億美元。後來並提高到200至300億美元。本
周一最高法院以6:2的大法官判決結果,推翻了2018年10月聯邦上訴巡迴法院的判決,認
定Google對Java API屬於合理使用(fair use),並未違反版權法。
最高法院解決爭議的重點放在Google複製API的行為,從法律上是否為合理使用,而非它
複製約1.2萬行的API程式碼是否可獲得版權保護,雖然法院認為API程式碼的確是在版權
保護的範圍內。
根據判決文件,法院論點在於,Google複製的API程式碼本質上和其他(如下指令的)電
腦程式不同,它無法與意念和創意表現切分開來(如API的組織方式,以及Google獨立撰
寫的程式碼),其價值來自開發人員的投入,不抵觸版權法對電腦程式的保護。
其次,Google複製API是為了創造不同運算環境(智慧型手機)的任務系統及建立一個平
臺,屬於「轉化利用」(transformative use),即加速電腦程式的開發,與版權法精神
一致。法院也認為,Google複製的API程式碼為1.15萬行,僅占所有Java API 286萬行程
式碼的0.4%,且Google使用Java SE API的智慧型手機平臺(即Android),並未對Java
SE市場產生取代性,也對Java SE持有人具有好處。最後,電腦程式的功能特性,也難以
適用傳統版權概念。
因此最高法院認為,「Google複製Java SE API以重新實作用戶介面,只用了必要的程式
碼,以便用戶(開發人員)將其衍生的才能用於新式、轉化的電腦程式中,是為API的合
理使用。」而且,由於開發人員已投注相當資源來學習Java SE API,限制使用將可能限
制未來新式程式的創意。
Google資深副總裁Kent Walker讚許這項判決,表示最高法院的判決是對消費者、相容性
及電腦科學的勝利,此一決定也從法律面予以釐清,使次世代開發人員更能創造有益於消
費者的新產品和服務。
甲骨文則對此表達不滿。甲骨文法務長Dorian Daley指出,Google平臺已愈來愈大,擁有
更大市場權力,墊高市場進入門檻及抑制競爭。該公司竊取了Java,並花了10年打官司,
這種壟斷者的行為才應是法律主管機關檢視Google商業行為時的重點。
新聞來源: https://reurl.cc/E2LkX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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