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軟體] 為什JPTT和MO PTT都需要ID和通話的權限?

作者: thepilot (喇賽第一名)   2014-11-03 17:45:39
※ 引述《abian5566 (ˊ.ω.ˋ)》之銘言:
: 其實MO PTT本身會用到的也只有網路、建立捷徑、寫SD卡的權限
: android.permission.INTERNET
: android.permission.ACCESS_NETWORK_STATE
: android.permission.ACCESS_WIFI_STATE
: com.android.launcher.permission.INSTALL_SHORTCUT
: 其他是廣告SDK所要求
: android.permission.READ_PHONE_STATE
: android.permission.ACCESS_COARSE_LOCATION
: 會有定位需求的原因是廣告商會根據你的位置來提供附近相對應的廣告
: 另一個是Google Play Service要求的
: com.google.android.providers.gsf.permisson.READ_GSERVICES
: 總共就只有這幾個 (我看我的Manifest檔案)
: 其實也只有分以上幾類,開發者沒有辦法詳細設定到我要選哪個API
: 每個app合作的廣告商並不一定完全相同
: 所以就有部分廣告商會用到特別api的狀況
: 造成困擾實在是不好意思
: MO PTT本身並沒有蒐集個資的狀況
: 感謝幫忙煽風點火的鄉民
: 讓我必須要特地澄清一下
: ※ 引述《hsparrot (飛高高)》之銘言:
: : 原po文章內的推文已經暴動了
: : 所以我想另外回文比較能引起注意
: : 剛好我也有注意到MO PTT
: : 因為我有裝XPrivacy
: : 所以除了安裝時系統告知所要求的權限外
: : 還可以經由XPrivacy得知每個APP實際上真的會去執行哪些API
: : APP雖然會要求某些權限,但實際上並不會去動用到該權限底下所有的API
: : MO PTT的特別之處在於它真的去執行了getLine1Number這個API
: : 而getLine1Number的功能是取得手機電話號碼
: : 為什麼我說特別?
: : 因為除了擺明了必需要用到你電話號碼的APP之外
: : MO PTT是少數與這功能無關,卻真的去讀你號碼的APP
: : 那少數又是多少? 還有哪些APP會去讀手機電話號碼?
: : 這麼說吧
: : 在我手機上近200個APP中,除了那些電話功能相關APP外
: : 我還有印象的的就只有MO PTT而已
: : 應該還有其他APP,但殘念我記不得了
: : 可能是MO PTT太令我意外了,所以衝擊比較大,只記得它
: : 有人認為我們早就沒有隱私
: : 連小三傳來的嗯哼哼簡訊都被Whoscall看光光了
: : 再多來個APP,就像被判10個死刑和被判11個死刑一樣
作者: Kamiya (暫停 ninimiga 發言7天)   2014-11-03 17:46:00
google play受此法規範嗎
作者: thepilot (喇賽第一名)   2014-11-03 17:47:00
個資法修改後是全包的,含網路
作者: aa1477888 (Mika)   2014-11-03 17:47:00
阿扁大大並沒有「保有」喔 他連存取權都沒有
作者: abian5566 (ˊ.ω.ˋ)   2014-11-03 17:48:00
可是我沒有"保有個人資料檔案"
作者: aa1477888 (Mika)   2014-11-03 17:51:00
T大應該要去找「保有」和有「存取權」的廣告商
作者: cmi5288 (目指せ!大魔法使い)   2014-11-03 17:54:00
要用就同意給它權力,不想給權力就不要用....
作者: aa1477888 (Mika)   2014-11-03 17:54:00
換個方式講 下載APP前 你同意他的要求權限 就同時代表你同意廣告商收集你的資訊請問我這樣講對不對?
作者: cmi5288 (目指せ!大魔法使い)   2014-11-03 17:55:00
你按下安裝的那一刻已經同意它使用你的個資了
作者: scornn (sccccon)   2014-11-03 17:55:00
下載app 前play商店就會要你確認啊 你不同意就不要用嘛~
作者: rexagi1988 (阿將)   2014-11-03 17:56:00
我覺得用麥當勞當例子不太合理 因為麥當勞同時身兼
作者: thepilot (喇賽第一名)   2014-11-03 17:56:00
不對,我只授權於MO PTT的使用,也就是法條所說的特定範圍,我並沒有授權給廣告商
作者: aa1477888 (Mika)   2014-11-03 17:56:00
請問MOPTT有沒有包含廣告?
作者: thepilot (喇賽第一名)   2014-11-03 17:57:00
有,它可以廣告,但不能擷取我的個資,我可以同意收到廣告,但我不同意藉廣告理由丟失我的個資。
作者: Tenka (Tenka)   2014-11-03 17:57:00
不爽不要用
作者: aa1477888 (Mika)   2014-11-03 17:58:00
.....你如果不要被蒐集個資 同時會拒絕廣告和APP
作者: aa08175 (Q小賢)   2014-11-03 17:58:00
不爽不要用
作者: rexagi1988 (阿將)   2014-11-03 17:58:00
那我好奇的是,廣告商得到妳的資訊 假設他要去買
作者: thepilot (喇賽第一名)   2014-11-03 17:59:00
aa1477888你要爭論之前我建議你先完整大概瀏覽一下個資
作者: aa1477888 (Mika)   2014-11-03 17:59:00
這叫定型化契約 你只能全盤接受或拒絕
作者: rexagi1988 (阿將)   2014-11-03 17:59:00
那廣告商跟GOOGLE合作來使用位置資訊也不是不行可以理解T大對於這部分的解釋,只是很多部份我覺得對
作者: s800127allen (我的文超廢)   2014-11-03 18:00:00
不懂法條解釋方法還是不要出來見笑了。
作者: rexagi1988 (阿將)   2014-11-03 18:00:00
於開發者本身過於嚴厲,甚至質疑開發者藉此牟利
作者: aa1477888 (Mika)   2014-11-03 18:01:00
「今天蒐集你個資的不是MOPTT而是廣告商」
作者: rexagi1988 (阿將)   2014-11-03 18:01:00
這些部份我覺得就過分了
作者: thepilot (喇賽第一名)   2014-11-03 18:02:00
今天不管誰蒐集,一來我是對MO PTT作授權,你不能擴張為我一併授權給第三方,這叫擴權。
作者: rexagi1988 (阿將)   2014-11-03 18:02:00
妳覺得妳是對MOPTT提出授權 那是你覺得喔
作者: thepilot (喇賽第一名)   2014-11-03 18:03:00
s800127allen如果你有不同見解,歡迎提出,並左以法條
作者: rexagi1988 (阿將)   2014-11-03 18:03:00
那實際上開發商與廣告商的權力是否有沒有合併呢
作者: aa1477888 (Mika)   2014-11-03 18:03:00
你授權的就是MOPTT+廣告商 不是只有MOPTT你連自己授權的對象都搞錯了
作者: sazabijiang (筆落驚風雨詩成泣鬼神)   2014-11-03 18:04:00
我了解t大的論點,但按下同意鈕安裝app的同時,可能已經視為同意了,因為背後有另一份更大的同意書,是註冊google帳號時(尤其是android上)就簽的
作者: aa1477888 (Mika)   2014-11-03 18:04:00
他們無法分割 你只能都授權或都不授權
作者: rexagi1988 (阿將)   2014-11-03 18:05:00
我覺得T大的問題,你來質疑扁扁這個後段的開發者可能一點意義都沒有,他沒法告訴你在更'上游的權利分配
作者: thepilot (喇賽第一名)   2014-11-03 18:07:00
rexagi1988為什不能質疑?廣告受益是開發者,且法條明定
作者: aa08175 (Q小賢)   2014-11-03 18:07:00
假設你今天下載的是無廣告版的mo ptt,廣告商還能讀取你的個資那才叫擴權
作者: rexagi1988 (阿將)   2014-11-03 18:07:00
至少光是我按下同意這個後面到底是同意APP還是包含GOOGLE本身,就很難搞清楚了
作者: aa1477888 (Mika)   2014-11-03 18:08:00
就跟你說阿扁根本沒有保有 他要維護什麼東西XD
作者: aa08175 (Q小賢)   2014-11-03 18:08:00
那是在業者保有你個資的情況下.....
作者: s800127allen (我的文超廢)   2014-11-03 18:09:00
先請問您對19條,您於兩款中以紅色文字標示之意思為何?
作者: aa08175 (Q小賢)   2014-11-03 18:09:00
跳針跳針跳針跳針
作者: rexagi1988 (阿將)   2014-11-03 18:09:00
啊如果這個業者當初你accept就包含廣告商跟google哩阿扁根本沒有保留你的個資 你是要她維護甚麼
作者: aa1477888 (Mika)   2014-11-03 18:10:00
啊~早知道不要跳下來辯了 好想哭XD
作者: aa08175 (Q小賢)   2014-11-03 18:12:00
前面幾篇就知道了阿,他根本不是想討論,只想打我們臉,偏偏又打不了
作者: thepilot (喇賽第一名)   2014-11-03 18:12:00
aa1477888你的保有是狹義解釋,保有當然是被授權方呀,不然我授權給誰呢?s800127allen請參照前面的特定範圍,我主張特定範圍只到
作者: aa08175 (Q小賢)   2014-11-03 18:13:00
廣告商+mo ptt阿== 到底要講幾次
作者: thepilot (喇賽第一名)   2014-11-03 18:14:00
MO PTT的使用,如果廣告商你要我的個資,當然得如同下面二款再次取得我書面同意,如同麥當勞app做法一樣aa08175你的"不爽不要用"以及相關攻擊無異於討論,請自
作者: s800127allen (我的文超廢)   2014-11-03 18:15:00
2您對19條各款規定的個人見解為何,是要同時符合還是另有他義
作者: thepilot (喇賽第一名)   2014-11-03 18:15:00
制,停止謾罵,不然我會尋途徑檢舉。
作者: aa08175 (Q小賢)   2014-11-03 18:16:00
沒有再次的同意書,那你可以拒絕同意... 在法院這種主張法官是不會理你的
作者: thepilot (喇賽第一名)   2014-11-03 18:16:00
我的理解:就是在MO PTT"本身"瀏覽必要的情況下,你讀取
作者: thepilot (喇賽第一名)   2014-11-03 18:17:00
我的資訊我無異議,但你不能再把我的資訊轉給第三方,這在法律就是不可以的呀...不然也不會明定要切割範圍
作者: aa08175 (Q小賢)   2014-11-03 18:19:00
你一直主張這份同意書只授權給MO,但事實上同意書就是MO+廣告商,這不就跟簽合約沒看清楚是一樣意思嗎?
作者: thepilot (喇賽第一名)   2014-11-03 18:19:00
aa08175它就是連我拒絕的機會都沒有呀...換句話說,今天廣告商如果有心要透過MO PTT純取我的個資,他連跳出方框讓我點選同意的機會都沒給我,這樣,你懂我的點了嗎?
作者: s800127allen (我的文超廢)   2014-11-03 18:20:00
您的轉給定義為何?是阿扁大經手再轉給廣告商嗎?但誠如阿扁大之推文,他並未取得任何個資,此乃廣告商「直接」取得
作者: thepilot (喇賽第一名)   2014-11-03 18:21:00
另外aa08175你針對app+廣告的包裹同意權顯與我國法律不
作者: aa08175 (Q小賢)   2014-11-03 18:21:00
你安裝的時候會不能拒絕安裝==?
作者: ja881213 (Theodore039)   2014-11-03 18:26:00
同意了還要在那叫 自以為是...
作者: s800127allen (我的文超廢)   2014-11-03 18:29:00
不好意思,請問您有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嗎?
作者: thepilot (喇賽第一名)   2014-11-03 18:35:00
有呀怎麼了?
作者: s800127allen (我的文超廢)   2014-11-03 18:39:00
請問您有辦法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以一長串英數混雜之字句判斷其為何人嗎?
作者: thepilot (喇賽第一名)   2014-11-03 18:40:00
s800127allen你到底有沒有法學涵養?你的任何網路代號或ID都代表你本身的人格權,這也是為何很多人在網路上依然觸法的原因,不因你以中文名字就不代表你是"虛擬"的
作者: s800127allen (我的文超廢)   2014-11-03 18:43:00
您到底懂不懂裝置ID,前面多篇文章在在證明並未讀取通話紀錄,所以您可以安心您的電話或友人的電話號碼不會藉此流出
作者: w3160828 (kk)   2014-11-03 18:45:00
裝置ID有人格權的話 大概他都把手機吞到肚子合為一體吧
作者: thepilot (喇賽第一名)   2014-11-03 18:45:00
..............我和你討論真的是浪費時間,連作者都沒把握的東西你一口肯定沒問題,那請問你現在是要為開發者或
作者: s800127allen (我的文超廢)   2014-11-03 18:46:00
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二款明定,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改該個人資料,請問您有辦法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裝置ID得知他人個人資料嗎?
作者: thepilot (喇賽第一名)   2014-11-03 18:46:00
是廣告商背書嗎?將來如果我遭受利益損害,你要連同擔保?
作者: s800127allen (我的文超廢)   2014-11-03 18:47:00
更正,第二條第一款
作者: batora (Shitsuji)   2014-11-03 18:48:00
如果受到利益損害,是不會直接去告廣告商嗎?
作者: s800127allen (我的文超廢)   2014-11-03 18:48:00
我上面問那麼多問題,您只回這個好奇怪呀
作者: aa1477888 (Mika)   2014-11-03 18:48:00
T大怎麼知道作者沒把握?
作者: s800127allen (我的文超廢)   2014-11-03 18:49:00
小小建議,以編輯文章方式回文會比較清楚
作者: aa1477888 (Mika)   2014-11-03 18:49:00
如果你有把握 我懇求您提出證據 不是「只有」質疑
作者: thepilot (喇賽第一名)   2014-11-03 18:50:00
我暈,第二條第一款是在解釋名詞的"定義",不是在解釋授全範圍好嗎?他意思是說本法的"個人資料"取得的辨識方式是包含這些方式....
作者: s800127allen (我的文超廢)   2014-11-03 18:53:00
定義都不符合,要如何試用同法其他規定*適用
作者: thepilot (喇賽第一名)   2014-11-03 18:54:00
我和你真的沒什麼好講的...抱歉...我們對法的理解差太多
作者: s800127allen (我的文超廢)   2014-11-03 18:56:00
那依您的邏輯而言,只要是從您手機收集的各種資料均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囉
作者: thepilot (喇賽第一名)   2014-11-03 18:59:00
是的,完全正確,只要符合第二條第一款裡面的東西,不管使用手機或是網路或是其他手段得到,皆受個資法保護。
作者: s800127allen (我的文超廢)   2014-11-03 19:00:00
想必您想爬樓梯去10樓,前面的1~9樓都不會經過,我只能說,您真OP
作者: thepilot (喇賽第一名)   2014-11-03 19:02:00
你到底在說什麼??????????????????????????????????????
作者: s800127allen (我的文超廢)   2014-11-03 19:04:00
既然您自已也提到第二條第一款,請問您有辦法從英數混雜字串得知他人個資嗎?這是定義何謂個人資料、及是否受同法保護的重要定義之一
作者: thepilot (喇賽第一名)   2014-11-03 19:05:00
....................................................廣告商"有權限"可以直接讀取你的ID、電話號碼、並且直接取得,而這些資訊就是第二條第一款的個人資料,如果你再
作者: s800127allen (我的文超廢)   2014-11-03 19:07:00
http://i.imgur.com/oUwti29.jpg ,我不能理解您為什麼要忽略最後一句話
作者: thepilot (喇賽第一名)   2014-11-03 19:07:00
不懂,我真的不知道該說什麼了
作者: s800127allen (我的文超廢)   2014-11-03 19:08:00
他取得裝置ID,但一般社會大眾有方法得知該ID連結之相對人為何?有辦法知道該ID連接之相對人大概只剩Google了吧您還是要扯電話,前面多篇文章均以圖文方式說明並未取得您手機上的任何電話了
作者: gmoz ( This can't do that. )   2014-11-03 19:11:00
給一串hash能直接或間接拿到個人資料也蠻神的XDDD我想t大應該是沒有計算機理論相關的概念吧
作者: s800127allen (我的文超廢)   2014-11-03 19:18:00
重點是他未取得您的聯絡方式啊...
作者: thepilot (喇賽第一名)   2014-11-03 19:19:00
前幾篇有人說有讀電話號碼呀,這也是癥結點。
作者: gmoz ( This can't do that. )   2014-11-03 19:20:00
你樓上那一篇最準吧 用軟體測的 怎麼就不信那一篇
作者: thepilot (喇賽第一名)   2014-11-03 19:20:00
人資料?
作者: s800127allen (我的文超廢)   2014-11-03 19:20:00
「你的通話、電話號碼」截自您的文章,這部分當然是個人資料可是我同時也po上我的圖佐證moptt並沒有取得我個人的電話號碼啊
作者: thepilot (喇賽第一名)   2014-11-03 19:22:00
那就是了,表示符合第二條第一款的定義呀,有什疑問?有沒有取得,當然是現在的討論點呀,但和第二條第一款根
作者: gmoz ( This can't do that. )   2014-11-03 19:23:00
你要不要先看一樓上kaoru7568那篇文章的內容?
作者: thepilot (喇賽第一名)   2014-11-03 19:23:00
本沒關係,你要討論有無取得,是要往下走,如19、20條或是我列的細則。gmoz你說的那篇我有看到,我在下面阿扁的文章有說過,如
作者: gmoz ( This can't do that. )   2014-11-03 19:25:00
看起來就是MoPtt並沒有拿任何足以定義成個人資料的東西阿@@
作者: thepilot (喇賽第一名)   2014-11-03 19:26:00
果廣告商沒有取得這些個資,皆大歡喜,我個人最樂於見到此發展,問題是,也是有人有偵測到讀到的呀..
作者: s800127allen (我的文超廢)   2014-11-03 19:27:00
說明一下,因我個人認為並無取得任何電話號碼,僅取得裝置ID,因此上面的提問全部針對裝置ID部分,若有取得電話號碼,則當然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並無疑義
作者: gmoz ( This can't do that. )   2014-11-03 19:27:00
因為你看不懂阿 拿號碼包含在那個API包裡面 但是Mo沒有去用懂?有人說MoPTT有call到那一包API但你上一篇是更詳細的說沒去用
作者: thepilot (喇賽第一名)   2014-11-03 19:29:00
對,你講得當然是最好的結果,只是我設想的是最糟的結果我的確無法證明資訊有無外流,但你也無法保證資訊安全所以為什我要針對開發者提出質疑,因為他大可以拔掉權呀
作者: gmoz ( This can't do that. )   2014-11-03 19:30:00
你用這種若P則Q的方式 根本沒意義阿 XDDDD
作者: thepilot (喇賽第一名)   2014-11-03 19:30:00
有人說那廣告收益怎麼辦,那是另外討論的範疇。但和資料保護的議題沒有關係呀...
作者: batora (Shitsuji)   2014-11-03 19:31:00
開發者本身沒動用到這權限,要這權限的是廣告商
作者: thepilot (喇賽第一名)   2014-11-03 19:31:00
或是我換個方式問,今天你我都知道我們的個資"可能"會被
作者: batora (Shitsuji)   2014-11-03 19:32:00
你可以不要用,真的,沒有任何人逼你要繼續用
作者: gmoz ( This can't do that. )   2014-11-03 19:32:00
你這是假命題阿 有什麼東西是100%不可能的
作者: thepilot (喇賽第一名)   2014-11-03 19:32:00
沒要怎樣,只求關閉相關權限而已,或是善盡保護資訊安全
作者: thepilot (喇賽第一名)   2014-11-03 19:33:00
的義務,如同麥當勞app,這沒有很難理解吧。
作者: batora (Shitsuji)   2014-11-03 19:33:00
那你應該去跟廣告商講,你跟開發者講根本沒有意義最多不過就是請求開發者更換廣告商,不然就別用
作者: thepilot (喇賽第一名)   2014-11-03 19:34:00
我的老天,廣告費誰收?開發者呀。我授權給誰?開發者呀,那我為什不能請開發者替我把關?而是跳過他去找廣告商?
作者: gmoz ( This can't do that. )   2014-11-03 19:35:00
阿他今天就是沒有拿個資阿 你一直說一直說可能有可能有就要
作者: thepilot (喇賽第一名)   2014-11-03 19:35:00
不爽不要用當然是大絕。這我真的無法反駁
作者: batora (Shitsuji)   2014-11-03 19:36:00
你這說法跟靠夭賣場沒有把關進貨商品的原料沒什麼兩樣不怪商品的製造公司反而去怪賣場本身不做實驗室檢測商品
作者: thepilot (喇賽第一名)   2014-11-03 19:36:00
不對,有網友提過,他近200個app也只有MO PTT有此動作,換句話說,其他app為何可以不提供廣告商個資?你不能說,廣告和個資不能切割,事實上它就是可以被切割
作者: s800127allen (我的文超廢)   2014-11-03 19:38:00
其實個人認為您舉麥當勞的例子有點問題,簡單說這企業本身是開發商(或委託他人)兼廣告商(宣傳自家商品),所取得之個人資料也是他自行保有,而您有疑義的程式並無法自行保有任何人之個人資料
作者: batora (Shitsuji)   2014-11-03 19:38:00
也有網友提過,MO PTT就是沒做這些動作
作者: gmoz ( This can't do that. )   2014-11-03 19:38:00
你還是推測阿 上面都有人用軟體測就是沒有了 又要繼續猜嗎
作者: s800127allen (我的文超廢)   2014-11-03 19:39:00
一堆有圖不信,挑一個對自己有利的信,這不是討論的好方法
作者: batora (Shitsuji)   2014-11-03 19:39:00
有本事您自行提出您的測試方式,大家都別用"別人說"來講
作者: s800127allen (我的文超廢)   2014-11-03 19:42:00
若您能提出真的取得該權限後並使用其下任一API收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的個人資料的相關資料,相信大家也會轉向質疑開發者
作者: thepilot (喇賽第一名)   2014-11-03 19:43:00
這部分我說過我的確無法舉證,但你不能說我就不能因此擔憂呀,畢竟就是有這個可能性在。就問,你知道在權限大開之下,還會安心使用類似app?就好
作者: batora (Shitsuji)   2014-11-03 19:46:00
你要擔憂可以,但你現在的講法基本上就是狂扣帽子
作者: gmoz ( This can't do that. )   2014-11-03 19:46:00
你的問題就是假設性提問 跟MoPtt沒關係阿
作者: batora (Shitsuji)   2014-11-03 19:47:00
你不安心有疑慮就不要用,不用拼命在那邊質疑開發者有嫌疑連一點可以稱之為證據的東西都沒有就講得天花亂墜
作者: thepilot (喇賽第一名)   2014-11-03 19:48:00
我目前就是不使用呀,也只能不使用,因為是包裹的。說過了你要放不爽不要用,我真的無法反駁,但對於app隱
作者: batora (Shitsuji)   2014-11-03 19:48:00
真有證據你就贏了,沒有就只是毀謗
作者: gmoz ( This can't do that. )   2014-11-03 19:49:00
不是在講MoPTT喔 原來變成在說全部APP了 @@
作者: batora (Shitsuji)   2014-11-03 19:49:00
你本來的講法就已經沒對隱私權做什麼貢獻了好嗎?
作者: thepilot (喇賽第一名)   2014-11-03 19:50:00
ok,沒問題,當我廢文吧
作者: batora (Shitsuji)   2014-11-03 19:50:00
只看到你狂對MO PTT與其開發者質疑攻擊,哪有什麼討論?
作者: s800127allen (我的文超廢)   2014-11-03 19:50:00
等等來做個實驗好了,看狂點廣告會不會取的電話號碼好了@@
作者: batora (Shitsuji)   2014-11-03 19:51:00
你可以提出疑問,讓其他人想辦法找出證據,沒必要一直在
作者: thepilot (喇賽第一名)   2014-11-03 19:51:00
我有廣告收益?我有得到好處?我到底幹嘛說服你們?
作者: batora (Shitsuji)   2014-11-03 19:52:00
那邊「欸欸欸那個誰說怎樣怎樣開發者踹共」
作者: s800127allen (我的文超廢)   2014-11-03 19:52:00
您的立意好,但是討論方式不好@@
作者: gmoz ( This can't do that. )   2014-11-03 19:52:00
我怎麼覺得有點當今聖上的即視感XDDD 不要告我唷XDDD推實驗 這才是對的討論方向
作者: thepilot (喇賽第一名)   2014-11-03 19:53:00
沒關係,我對於相關討論大概就此打住,我好累。
作者: s800127allen (我的文超廢)   2014-11-03 19:53:00
雖然說我本身應該不會好到哪
作者: batora (Shitsuji)   2014-11-03 19:53:00
就只有你在那邊「網友說XXX,開發者你真的沒有流出個資?」
作者: thepilot (喇賽第一名)   2014-11-03 19:54:00
除非很重大的發展或是說法,不然我不想回應了。一切都我的錯,我太猜忌多疑,就這樣吧
作者: s800127allen (我的文超廢)   2014-11-03 19:56:00
這無關對錯吧@@好久以前會有點下去就到撥號畫面的廣告,剛剛用了一下都沒有@@
作者: sam613 (Hikaru)   2014-11-03 21:21:00
其實不要說誰對誰錯,如果真的很在意流出什麼個資的話,都有很多方法可以迴避如果覺的懶的弄怕麻煩怕破保什麼的,那你在意的隱私也不過爾爾
作者: siro0207 (希羅)   2014-11-03 22:30:00
因為個資問題的重要性在多數人眼裡不比食安問題重要 所以原PO你就隨它去吧不過把個資問題推給廣告商就像把餿水油問題推給上游廠商一樣 且一樣可開大絕:不爽不要吃上網就個資洩光光 不差這一個 -> 吃餿水油吃這麼久了不差這一個
作者: hohiyan (海洋)   2014-11-03 22:57:00
等等,它又不是在你裝之前沒告訴你會用到哪些權限,所以使用者的確是可以選擇不裝不使用。如果是沒告知偷偷來那就是另一個問題。拿假油比是不一樣的,如果今天假油產品在原料標示上就告知『我的原料有地溝油喔~』然後消費者為了便宜還是買了,那兩者狀況才比較類似吧。不爽不要用不叫大絕,而是明顯可行的選擇之一。討厭麥可貝把變形金剛拍爛,然後被說『不爽你來拍啊』這才叫大絕,因為一般人是不可能有那資源去拍變形金剛的 XD原po的主題應該改成「智慧型手機對個人隱私的侵犯」比較正確,針對單一app跟開發者討論意義不大(討論對岸一些app算例外,那些是真的很多偷偷來的…)
作者: nadoka (小那 娜豆卡)   2014-11-04 00:23:00
你的心態就是去填抽獎 然後又不肯給聯絡方式 那就別抽
作者: zx09192939 (虛擬外功)   2014-11-04 00:23:00
花了點時間把這篇文跟推文看過,心得是討論真的需要相相同或差不多素質才有辦法繼續,感覺你在提供一個討論點,但是其他加入者看文抓到一個點就痛打,反而失去討論的話題性了,原PO拍拍 我懂,你沒要跟誰輸贏只是文字表達會隨人當下心情解讀語氣,問題出在這吧
作者: Sayaka0714 (さや姉)   2014-11-04 01:22:00
你是哪位?你資料直多少錢?
作者: w8071 (蝦尾)   2014-11-04 03:28:00
希望有付費去廣告
作者: siro0207 (希羅)   2014-11-04 03:58:00
他有告訴你用到哪些權限 但是沒講這些權限會被怎麼用現在原PO就是想知道為什麼要這些權限 那些食物產品也都都會標示原料含有什麼東西 但是沒標示某個油是假的一般人不可能有那資源去拍變型金剛 一般人也沒那能力寫那app
作者: HiddenGuy (all out of love)   2014-11-04 10:01:00
各種被害妄想症...
作者: syh7211 (亂世賤蟲)   2014-11-04 10:53:00
他是來喇賽的,大家噓就好,何必認真呢~
作者: gyman7788 (天堂的孩子)   2014-11-04 12:51:00
丟人現眼~是黨工崩潰,跑出來散心是不是?《ID暱稱》thepilot (喇賽第一名)
作者: aszxcd36 (笑掉我的捲毛)   2014-11-04 16:19:00
推,個資問題很重要
作者: bluezero000 (窩草)   2014-11-04 18:34:00
你如果真的在意你的個資,你再看到那行授權,就不該按下同意。
作者: shirokase (氧化鋼刺)   2014-11-04 20:38:00
那行授權??想請問一下有提醒廣告商會索個資的授權在哪「權限詳細資訊」,以及裡面的瞭解詳情裡面我都沒有看到。程式本身就有提醒會要個資而我自己也按了同意,也就算了,但結果卻是與程式內容完全無關,只是個附屬物的廣告在拿個資..?這於情於理於事情順序整個都不對吧還是現在有人想說『廣告本來就是app程式的一部份』這種搞笑似的話語?? 應該不會有吧
作者: aeiou8 (螢幕小鍵盤)   2014-11-04 21:52:00
推你的論點有道理,只是表達方式較直接對個資保護有興趣的話,建議還可研究看看BS10012
作者: zmacr (亞森羅蘋)   2014-11-04 22:46:00
開發商應該要對使用者負責!不是全部推卸給廣告商!!!
作者: zhankai (台中彭于晏)   2014-11-05 10:09:00
你誰 誰准你嗆我家阿扁
作者: WFXX (各種婊人的新注音)   2014-11-07 08:49:00
你在按下同意時候是否就產生書面同意同樣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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