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公告] 板規(105.3.23修訂)、板務暨違規公告區

作者: sasman (Board Game)   2016-04-03 00:58:22
※ [本文轉錄自 BoardGame 看板 #1LECsJj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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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一般規定 [問題] [心得] [揪團] [規則] [情報] [戰報] [閒聊] [交易] [新聞]
[板友] [板務] [問卷] [徵人] [店家] 違規處理 板務規範 板規修改紀錄 違規公告
§使 用 說 明 §
本文經過排版,要看下一頁請按空白鍵、PageDown或→,要看上一頁請按Page Up。
要看特定項目,請見下方目錄之頁數,先按數字鍵再按Enter。
§近 期 公 告 §
105.03.23 增加 1-4-13
修改 1-4-1至1-4-15之次序
§目 錄 §
目錄 P.1 一般規定 P.2~7 [問題][心得] P.8 [揪團] P.9 [規則][情報][戰報][閒聊]
P.10 [交易] P.11~13 [新聞][板友] P.14 [板務][問卷][徵人] P.15 [店家] P.16~17
違規處理 P.18~19 板務規範 P.20~22 板規修改紀錄 P.23 違規公告 P.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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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一般規定 [問題] [心得] [揪團] [規則] [情報] [戰報] [閒聊] [交易] [新聞]
[板友] [板務] [問卷] [徵人] [店家] 違規處理 板務規範 板規修改紀錄 違規公告
1. 一般規定
1-1 本板僅提供發表桌遊相關文章。
1-2 文章標題請用預設框號[],並於]與標題第一個字之間,空1個半形空格,
文章類別(即[]中的字)原則為2個國字。
[問題] 如推坑桌遊 (○)
[問題]如何推坑桌遊 (╳) [問題] 如何推坑桌遊 (╳)
^這裡少空一格 ^這裡多空一格
【問題】如何推坑桌遊 (╳) 如何推坑桌遊 (╳)
^非預設框號 ^無預設框號與文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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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預設文章類別為:
   1.問題 2.心得 3.揪團 4.交易 5.規則 6.情報 7.戰報 8.閒聊
除預設文章類別外,其他有規定之文章類別如下:
[新聞]、[板友]、[板務]、[問卷]、[徵人]、[店家]
請注意各類文章之規定,如板規已有適當之文章類別可選用時,
請勿自創文章類別,以利板友閱讀及板主收錄。
板主為管理看板、讓文章便於搜尋,得修改文章類別或標題;
板主修改文章類別或標題後,發文者除有正當理由,不得再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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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禁止下列發文(簽名檔視同本文)、推文(噓文、箭頭視同推文)或行為:
1. 發文內容(不含預設標題欄位、簽名檔或引述之原文)未達20個國字。
  2. 注音文:能以國字表達之情形請勿使用注音。
3. 火星文、亂碼文:閱讀、理解困難之文章。
  4. OP文:發文內容與7日內或3頁內之文章內容相近。
5. 手動置底:違反發文期限且自行刪除先前內容相近之文章。
6. 洗板文:1小時內於板上發表3篇以上非[規則]之文章。
  7. 文章或簽名檔大量使用彩色、閃爍效果,影響閱讀
8. 連續無意義推文。
9. 依文章類型或內容,較適合推文或寄站內信時(例如,私人聯絡或與交易文、
揪團文之發文者聯繫),請勿發文至板上。
10. 未經同意,轉錄文章
(續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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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非出於善意修改、刪除他人推文(例如,未經同意或推文無不雅、洩漏個資
或其他違法之虞)。
12. 公布他人之個人資料或與他人水球、信件。
13. 代替因違規而無法於本板發文之使用者發文。
14. 不具公告資格,使用[公告]文章類別(不含轉錄停機或其他與本板使用者
密切相關之公告)或回復公告。
15. 違反法律、善良風俗或站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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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發文限制:
1-5-1 盜版桌遊:
發文、推文禁止含有盜版桌遊之交易資訊(不論需否對價。例如,買賣、贈送、
取得管道等);但以勸阻或善意提醒為目的者不在此限。
違規者劣退(發文者)、禁言(發文者或推文者);第1次違規禁言90日以下,
第2次違規禁言180日以上(含永久禁言)。
盜版桌遊指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對其作品進行重製;不含僅抄襲規則,而未對
作品進行重製之情形。
有疑似盜版桌遊之情形(如淘寶購買、無法查得授權資訊之中文版、售價過低
等情形),發文或推文者未證明為正版前,得暫時視為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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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店家、業者:
1. 店家、業者指販賣或提供桌遊相關商品、服務藉以營利(如場地費、餐飲費、
代購、代工等)或以之為業(含副業)。包含(但不限於)下列:
1. 桌遊店、桌遊餐廳、代理商、經銷商、出版商之從業人員。
2. 桌遊或相關商品之作者、設計師、繪師或其他團隊、從業人員。
3. 桌遊或相關商品之網路賣場(不限拍賣網站)經營者、從業人員;但依賣場
之品項總數、單一品項存貨、預購及團購數量、累積銷量或賣場之名稱、說
     明、有無實體店面等綜合判斷,僅為一般個人之網拍者,不在此限。
2. 店家、業者於下列情形,須使用[店家],並遵守[店家]之規定(見後述):
1. 出售(含團購)商品。但發文者僅於本板辦理團購,且無實體店面或網路
賣場者,不在此限。
2. 廣告、宣傳。包含(但不限於)下列:
1. 文章含有募資連結,且發文者為該商品之作者或相關團隊、從業人員。
1-5-3 網頁連結:
除必要外(如[交易]),發文、推文禁止含有商品或賣場之網頁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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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文規範(預設文章類別)
2-1 [問題]
發文前,請先搜尋板上文章或按z查閱精華區。板上或精華區已有解答之文章,
又發文詢問時,請說明原因(如板上或精華區的資訊不足夠或資訊過時...等)。
2-2 [心得]
發表心得、感想,介紹遊戲、開箱,請使用[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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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揪團]
找人一起玩桌遊,請使用[揪團];玩線上桌遊,請在標題中說明。
[揪團]請遵守下列規定。
1. 日期相近之[揪團]請於同一篇發文,但活動結束後,另揪新活動不在此限。
2. 禁止限定異性。
3. 請記載參加者必須支付之費用;但一般桌遊、餐飲店之場地費、低消可不記載。
4. 活動期間可預期有與桌遊無關之廣告、推銷或其他類似行為時,請記載該行為之
進行方式、所需時間;但禁止記載商品名稱或得特定商品之內容。
   例如:
遊戲前會花10分鐘介紹健康食品、會提供有機果汁試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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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規則]
規則、流程、FAQ、中文化、卡表等,請使用[規則]。
如非發文者親自編撰或翻譯,為尊重原創者,請註明出處或來源。
2-5 [情報]
各種活動、消息,請使用[情報]。
店家、業者本身之活動、消息,請使用[店家](見後述)。
2-6 [戰報]
發表戰報,請使用[戰報]。
2-7 [閒聊]
桌遊相關話題,都可以使用[閒聊]。
請發文者適度回應推文,不要發文後就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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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交易]
文章包含交易資訊(不論需否對價。例如,買、賣、徵求、交換、團購等)時,
請使用[交易],並遵守下列規定。
1. 每人每7日限發表1篇。
2. 請記載商品名稱、價格(僅賣或團購需填寫)、交易方式(如郵寄或面交)、
面交地點(僅面交需填寫),以上內容得記載於標題或引述其他文章,但不得
僅以連結(如照片、網路文件)之方式呈現。
3. 引述之文章含有商品時,該商品亦需計入後述重複或出售之商品數量。
(續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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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同一發文者,30日內發表之[交易],重複之商品不得超過5款。
(買、賣、徵、交換、團購等,基本、擴充版、同捆買賣之各款商品均計入)
重複之商品指商品名稱、商品狀況(如全新、二手)、製造商、出版商、說明書
或商品所使用之語言、出版年份、版本(如KS版、周年版)均相同。
同一商品之不同語言名稱或替代名稱,視為相同商品名稱。(如農家樂、農家苦
、Agricola、阿龜可樂...)
發文者未提供詳細商品資訊時,僅以各文章內均有提供之資訊認定是否重複。
舉例:1月1日先賣A~E等5款桌遊,1月10日再徵F~J等5款桌遊。然後1月20日又賣
A、B、C及徵F、G、H等6款桌遊,這6款均重複,故30日內重複之商品超過5款。
1月1日賣"Manila、木船版、2000元",1月10日又賣"馬尼拉、1500元"(中文版,
  但文章未說明),因未提供詳細資訊,僅以兩篇文章中均有提供之資訊即商品名
稱來認定(1日之文章雖有提供版本資訊,但10日之文章未提供,故不以版本來認
定。);兩款遊戲之商品名稱相同,故認定兩篇文章中之馬尼拉為重複之商品。
(續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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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出售(含團購)之全新商品超過100款,請使用[店家],並遵守[店家]之規定。
文章未說明或無法判斷商品是否為全新時,視為全新。
文章內有網頁連結,且依文章內容無法判斷記載連結之目的為商品說明(如購入
來源)時,網頁中刊登之桌遊或相關商品(不論是否出售或全新;相同商品重複
刊登時,重複計算),計入上述100款當中。
舉例:
發文出售A~E等5款桌遊,文章中有賣場網頁連結,賣場刊登賣A~J等10款二手桌遊
各1筆及買J、K等2款桌遊各1筆,總計為17款商品。
上例中,如賣場重複刊登賣A桌遊共2筆,則總計為18款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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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文規範(非預設文章類別)
3-1 [新聞]
轉貼新聞請遵守下列規定。
1. 每人每日限1篇。
2. 請使用新聞原本之標題,並附上來源或網頁連結。
3. 請在文章開頭或結尾,記載20個國字以上之心得或說明張貼原因。
4. 禁止報導時間超過14日或內容時效過期之新聞。
3-2 [板友]
請記載預設格式內容。
內容缺漏,經通知而未補正,得刪文;發文者30日內不得再發文[板友]。   
內容虛偽,禁言100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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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板務]
對板務有問題或建議,請以「群組寄信」寄站內信給每位板主,5日內未獲回應
或對回應不滿意,才可發表[板務]。
3-4 [問卷]
請於文章內說明問卷內容、問卷調查之理由及用途。
3-5 [徵人]
店家、業者徵才,請使用[徵人]。 
請記載店家資訊、工作時間、連絡方式、薪資。
薪資需有明確金額,不能只記載面議、比照XXX、依規定...等;
如薪資不一定,請寫最低金額,例如月薪3萬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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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店家]
宣傳文章,請使用[店家]。發表[店家],請遵守下列規定。
1. 發表[店家]前1個月內,必須先使用相同帳號發表1篇前置文。
為方便查看,前置文與宣傳文章([店家])請分成兩篇。
前置文之文章類別須為[規則]或[心得],內容可為:
   a. 精華區沒有的遊戲規則或遊戲心得 (內文100國字以上)
   b. 一年內新上市之遊戲介紹 (內文100國字以上)
   c. 遊戲中文卡表    d. 官方Q&A翻譯
   e. 細部規則FAQ整理   f. 遊戲簡易流程圖
   g. 遊戲變體規則玩法 (限已玩過並測試多次之變體規則)
   h. 遊戲規則教學方式 (限較複雜難教的策略遊戲)
   i. 有創意的遊戲規則教法 (像是把藍月城教成是去遊樂園玩遊樂設施)
   j. 重度策略遊戲策略分析 (內文200國字以上)
k. 其他玩家會需要用到、看到且精華區沒有之優良文章
(續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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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前置文(含簽名檔)禁止進行宣傳。
3. 符合下列所有條件之店家,可發表1篇[店家]來介紹自己的店,而不需前置文:
1. 6個月內新開幕,且有實體店面對外營業。
2. 店內銷售、出租或提供顧客遊玩之桌遊,合計超過50款(不含重複之桌遊,
計算方式同2-8-4)。
4. 前置文若違規遭刪文,對應之[店家]依無前置文處理。
5. 每有1篇前置文,可表1篇[店家];[店家]禁止回文,請推文或另行選擇適當之
文章類別發文。但店家文之內容有贈獎時,發文者得回文1篇公布贈獎結果,並
需遵守下列事項:
1. 需使用原店家文之發文帳號。
2. 回文(含簽名檔)僅可說明抽獎方式或公布贈獎結果,不得有其他內容(如
引用原店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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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違規處理、罰則
4-1 違反板規之文章,得刪文;情節重大或發文者於本板有違規記錄,得退文。
違反板規者,得警告或禁言。
違規行為針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時(例如,刪除推文、挑釁特定人),
如被害人未檢舉,得不予處理。
4-2 禁言期限,除另有規定外,
第1次禁言,7日以下,
第2次禁言,30日以下,
第3次禁言以上,120日以下,
同時違反多項板規,禁言期間分別計算,且得加倍。
3月內累計禁言3次以上或1年內累計禁言4次以上,得永久禁言。
6月內因違反同一板規而禁言,禁言期間得按違規次數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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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多重帳號(分身)處理方式:
違規罰則及於同一使用者之所有帳號。遭禁言者,使用分身發文、推文時,得對
分身永久禁言,及對原遭禁言之帳號,加倍延長禁言期間。
例如:
使用A帳號發文違規遭禁言10日,禁言期間使用B帳號發文、推文。
→ 得對B帳號永久禁言、A帳號延長禁言10日
經判定為多重帳號後,得重新處理最近1年內以多重帳號規避板規(如發文期間)
之違規情形,並對所有違規帳號合併處以罰則,禁言期間得按違規次數加倍。
例如:
使用A、B帳號規避發文期間各發文2篇 → 得對A、B帳號各依4次違規禁言。
4-5 違規處理之公布、通知方式:
違規處理得於置底文板規(本篇)公告,並得收錄精華區。
刪文,得加註理由;退文、禁言,系統通知。
4-6 檢舉違規,請寄站內信給板主,並一併轉寄違規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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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板務規範及板主自律
5-1 板務分工:
板主(含小板主)有2位以上時,應公布板務分工之方式,有變更時亦同。
目前板務分工之方式如下:
I23:負責精華區之管理、文章m文或收錄精華區。
   finhisky:負責處理違反板規之文章或違反板規者。
5-2 看板標題:
板主有2位以上時,修改看板標題前,應於置底之板規及板務、違規公告區乙文,
推文填寫新看板標題之內容。
5-3 置底文:
   板主有2位以上時,將具有商業宣傳性質之文章設為置底文前,應於置底之板規及
板務、違規公告區乙文,推文填寫置底文之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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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板主甄選方式:
1. 應公告通知板友參選,並於本板舉辦投票;不得未經投票直接指派新板主。
2. 參選資格之高標,等同本板之組務所訂之連署板主資格。參選人數未達3人時,應
降低參選資格直到參選人數達3人或組務所訂之參選資格。如無組務或組務無上述
之資格限制時,依群組所訂之資格限制。
3. 參選人為店家、業者,應於參選時公開說明;如參選或當選後始成為店家、業者,
應即時公開說明。
4. 參選人應詳盡回應板友關於板務之提問,無正當理由未詳盡回應,視為放棄參選。
5. 參選人於自己之參選文內,未就板規之板務規範及板主自律部分明確說明欲修改之
內容及方式時,當選後如欲修改該部分之板規,應先公告修改後之內容,經板友投
票通過後,始可正式適用。
6. 因投票(計票)方式導致參選人均未當選時,應再次辦理甄選(參選及投票);
再次辦理投票時,投票方式應至少能選出1位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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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小板主甄選方式及精華區之管理:
1. 板主未達3位,且有無法由板主自行管理精華區而需要小板主協助之正當理由時,
得甄選小板主。但甄選前應說明無法自行管理而需要協助之原因,並與板友溝通。
2. 板主有3位以上時,精華區由板主自行管理,不得甄選小板主協助;原有之小板主
應解任;未解任前,仍由板主自行管理精華區,不得由小板主協助。
3. 新板主上任且板主未達3位時,原有之小板主應解任;未解任前,仍由板主自行管理
精華區,不得由小板主協助。如需要小板主協助,應依上述1.之方式重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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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友] [板務] [問卷] [徵人] [店家] 違規處理 板務規範 板規修改紀錄 違規公告
板規修改紀錄
105.01.31 修改 1-5-2 補充說明店家、業者及宣傳之範圍
修改 1-4-8 獨立及補充規範禁止刪改推文之情形
105.02.18 修改 1-4-14 補充說明
修改 2-8-1 補充說明交易文需記載事項
刪除 (原)2-8-3
2-8-3原意係禁止以回文方式,回復原發文者(即2014板規3.6之規定),
與1-4-14重複規範,且造成"是否不論任何情形皆不可回交易文?"之疑義,
故刪除。
新增 (新)2-8-3 規範交易文之引文
對調 2-8-1及2-8-2之次序
105.03.23 增加 1-4-13
修改 1-4-1至1-4-13之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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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友] [板務] [問卷] [徵人] [店家] 違規處理 板務規範 板規修改紀錄 違規公告
違規公告太多後會清除,要查詢請到精華區 z-19-3。
作者: finhisky (finhisky)   2015-02-28 19: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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