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氣] 很傷心 大家要懂的自保

作者: Dopin (ats.twbbs.org)   2015-04-28 23:16:40
文章很長 而且不是徵友文 所以如果不是看感想文的請忽略吧 :)
我去年 在汪踢還有這邊都有應徵(徵求與被徵求) 也有徵電影咖 雖然有一兩次
被放鴿子 但基本上大家都很好 不過接下來的故事 很長 也有點悲傷
我在去年七月初 看到一位小姐徵說需要接送 (簡單的說就是徵工具人) 看到文
章後 我只丟給他一句 如果你找不到人 再丟我水球吧 就掛著去睡了 後來沒想
到她過了幾個小時之後 告訴我要接送的那位下落不明 拜託我去
我抱著找路也沒差 認識新地點的心態出發了 見面時發現她腳受傷 走路不太行
我大概可以猜到為啥她要徵人 她住的地方並不偏僻 但不管是火車站或是公車
站牌都不在五百公尺內 (火車站應該有幾公里遠) 光走到大概就很難 我就這樣
從基隆的南端開到台北的信義區 然後準備回家再繼續睡回籠覺 不過她下車時
詢問我可不可以晚點再來接她回去 (心理 OS : 有點囧) 不過好人幫到底 做工
具人就做到底吧 (最主要是我真的沒事 Orz)
第二週她用同樣的理由在板上徵人 不過結果似乎還是沒人 (或是說要幫 但下
落不明之類) 所以又找上我 我既然知道她的狀況 也沒有說什麼就開過去 不過
還是會好奇比方說可以坐計程車到火車站 再坐火車到台北 再坐公車或計程車
之類 言談之下 原來她的家裡狀況不算很優 她也沒工作中(似乎是腳傷的關係)
總之 自此之後 我就固定每週去接她上下課 漸漸的也變熟了起來 不過我從沒
送她到家 她堅持一定要在巷子就好 我就這樣看她一跛一跛的走回家裡
八月二十九日 我騎車載她 (我先開車到家再換機車) 經過中山北路跟南京西路
口時 突然一部自用車從內側快車道右轉 我壓根沒想到會有這種事 雖然煞住車
但還是輕輕擦撞 我自己受了一點傷 但沒想到坐在後座的她居然暈過去 (還好
沒掉下去 不然後果不堪設想) 行車點是綠燈 我的車速也很慢 (綠燈剛起步而
已 我是第一排) 所以料想她應該是傷的不重 當下先安置她 然後報警處理
後面有位騎士他目擊了整個過程 當晚交通警察很久才來 (一般警察很快就到)
那位先生(目擊者)也一直陪著我們 我先請救護車送她到馬偕 我則拖著腳傷從
南京西路一路走到民生東路馬偕急診室 確定她沒大礙(當時是醫師判定是沒大
礙)後 再走回去現場 (因為機車鑰匙斷了 沒法發動) 做好筆錄 釐清責任 留下
之後送她回家 (先坐計程車回我家再換車子)
隔天她打電話來說道她母親聽到這事情始末後很生氣 我雖然覺得我沒有肇事責
任 但畢竟是坐我車 所以我帶了快車肉乾禮盒前去訪問
她母親本來不想見我 但後來又說想看看我 我進去她家後她母親問了些事 她母
親還說 "我女兒這麼乖 為啥會坐人家車被撞" 嗯 後面各位懂的 然後談了一些
事後突然跑去拿起市話 說要告我 "私闖民宅" 當下我只能選擇離開 (禮盒我就
留下) 之後就是無盡的等待 我看到警察來到她家 然後又離開
之後我聽到她的慘叫聲 但那是人家家中 我實在不能做什麼 後來約一個鐘頭她
也跑出來 然後我的手機就響了 原來她被媽媽打了一頓又趕出家門 她問我可否
送她去她奶奶家 我當下終於理解為何她會堅持不要送到家門口 ...
她奶奶家住靠近九份 現在有快速道路 所以很快就到 我送達後就回家 再過兩
天我帶她看馬偕門診 (急診醫師掛的號) 她哥哥那天也有來 醫生發現她有輕微
的骨裂 (大概是之前的傷然後又受到衝擊) 所以幫她上了石膏 由於身體其他地
方她也有傷 有的是傷口 有的是瘀青 所以我到我認識的大直藥局買外用藥 之
後不管是買藥布 擦止痛藥或是陪她去醫美診所看病 所有買美容凝膠 門診掛號
費等等 除了陪她去之外錢都是我出的 但她不是很滿意醫生的診療態度 (大概
覺得不嚴重 草草處理之類) 說想換到長庚 我就默默地帶她去長庚繼續治療
這其間我們之間的電話費爆增 又因為一些因素 所以十月底我們一起去電信公
司設了熱線 之後我跟她講要跟對方談和解 所以我申請了 "交通事故肇事原因
初步分析研判表" (初步判斷表) 以及 "肇事現場簡易圖" 並去交通大隊申請了
對方的通訊地址 寄過去要談和解
十一月二十七日我們跟對方開了第一次調解會 她哥哥也有出席 對方(肇事者)
本人不在 請他的朋友代理 我的部份要求的很少 腳傷不計較 修車跟請鎖匠還
有打鑰匙全部花了 1,200 錢不好賺 所以我只要求 2,000 即可 (主要是她的
部份) 我有幫她打一份列表 價格總數是十一萬多 (她本人覺得太少 說至少要
三十萬 之後她跟她哥被撞時別人都拿三十萬) 不過對方覺得十一萬太多 她又
覺得十一萬太少 (阿我打時怎沒跟我講 Orz) 我就告訴她不滿意就不要跟對方
簽和解書
然後她有做新娘秘書 因為這事故吹了兩個案子 但一般個體戶有打契約的不多
於是我幫她打定型化契約 幫她刻她跟對方(被服務方)的木頭章 帶她去跟她朋
友談這件事 然後補完所有需要簽章與寫字的地方
一次沒和解 我們約了十二月二十五號再談第二次 當天她跟我說 她腳痛沒辦法
去 對方當然非常生氣 本來說好會出席又突然爽約 (而且對方是從大陸飛回台
灣) 但不管怎樣 這我也插不上手 只能說這樣不能算很優的作法 ...
十二月開始 我帶她到台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做復健 (因為離我家近而且又
是公立醫院 <和解書中也可以要求復健費用>) 這其間為了復健之便 她住進了
她位於內湖的阿姨家裡 之後來到今年一月底 因為她牙齒被不當處理 (她阿姨
叫她去附近的一家牙醫診所 結果女醫師搞到齒裂) 她痛的睡不著覺 隔天我帶
她去她常去的位於瑞芳的診所 (我在林口上班) 但當天預約滿
不過醫生認識她 請她等下午預約病患看完 但時間不知道幾點 但會打電話給她
我當天要上班 所以我早上先帶她的 就診證明書 去公司 說明我不是故意翹班
然後順便連下午一起請假 (那天比較特殊 我平常都深夜的班)
我們到她的奶奶家等 然後到了傍晚診所打電話來 看完醫生後跟醫生約定二月
九日回診 然後我帶她回到阿姨家 之後我打電話給她開始不太會接 但是她在這
(PTT)有寫信給我 提到手機無法用 沒說明原因 二月九日預約的時間到 但這其
間一直沒通電也沒寫信 我傳訊問她跟牙醫約定回診的事 她回傳那天有事 所以
就先取消
二月十三日我收到掛號未領通知 於是二月十四日我去郵局領信 是一封刑事訴
送通知書 是她告我 "過失傷害" 的信 要我二月二十四日去中山分局做筆錄 當
下我的反應並不是害怕 而是非常難過的 原來二月九號她的 "有事" 就是提告
我大概猜的出是她阿姨的主意 (因為她曾說過她阿姨很兇悍也很會打官司) 不
過簽名的畢竟是她 (不然我也不會收到這封信) 在那之後 我再也不打電話給她
了 然後她的上線記錄也停在二月九號 (我的帳號看是這樣 我不清楚其他人看
的是那時候上線)
二月二十四日我到警局做筆錄 警官一直覺得很奇怪 問我你們不是朋友嗎 ? 我
只淡淡的回答 : "我以為我們曾經是 ..." 之後筆錄完 警官問我有什麼需要備
註補充的嗎 ? 我答道 : "我希望她能繼續好好的看醫生跟做復健" (因為我沒
陪她去了)
然後三月三十日我到台北地檢署 肇事的人也出現 閒聊中才知道對方十二月二
十五日違反公司的意思執意回台灣 過年後被炒魷魚 現在沒工作中 言談之間我
看到了她 拿著一把雨傘一跛一跛(就我所知應該是不會跛了) 的坐在我們右前
方有點遠的位子 她的阿姨始終帶著笑容 然後走到我門面前對面的椅子坐下 開
口就說 誰是 OOO (我的名字) 然後另一位自然就知道是那位 用有點笑但又不
太笑的臉說著
"會發生這件事 大家都不好過"
我內心只有 O 字連發 如果不是你 我們會不好過嗎 ? 我不想跟這個人講話 所
以我頭撇一旁去 肇事者跟她阿姨顯然也是話不投機 然後他私下跟我說 當她打
電話給他的時候 她阿姨一直在後面咆踍 相對她的聲音有夠小 根本聽不清楚
開庭時 檢察官問道 對方是否願意和解 對方當然說是 因為肇事原因很明顯就
是他 當檢察官審視我的肇事原因時楞了一下 檢察官問道我是否願意和解 我回
答 : "不和解 首先我不知道我犯了何罪 我也找不到任何需要和解的理由" (還
碎碎念我每次都帶她去醫院跟出錢)
之後問到她時 檢察官特別說明這是屬於告訴乃論 也告訴她告訴乃論的意義 問
她願不願意撤告 (因為當下是找不到 "過失" 原因) 她答道 因為她去警局時警
官跟她講應該連我一起告 然後請檢察官決定我是否犯罪 (Dopin : 以利益面來
說 這是穩賺不賠的 因為我有可能有罪也可能無罪 但告了我一定不會吃虧 因
為我只有給錢或不給錢 有很多人一被告 就急著找對方和解)
而且這例子被反告成功的機會很小 (不過你如果請的到很強的律師或是你很強
就例外) 因為她可以說 "不清楚法律程序云云" 這樣罪責難定 (還有個前題是
如果那位警察確實存在 那又會扯到是否教唆的問題 <但鬼島 各位懂的>)
檢察官聽到這又楞了一下 問道 "你確定是警察這樣跟你說的 ?" 答 "是的" 當
檢察官問她是否願意和解的意願 之於兩名被告(我跟對方) 可預期都是 "肯定
的" (以刑事逼民事是非常常見的手法) 於是肇事者的部份刑事訴訟移交調解委
員會 然後我的部份因為不認罪 開始做筆錄 中間檢察官問她 "兩個被告坐在你
中間會不會有壓力" 得到肯定的回答後 我跟對方就被請了出去 之後再輪到我
們做筆錄
我做完筆錄後檢察官突然提到 "告訴是人人都有的權利 請不要因為她告了我就
傷害彼此間的感情" 我是很想說 "免於恐懼的權利 ..." 或者我更想說 "庭上
大人 你覺得有可能不傷害嗎 ? 我老媽緊張死了 還問她在司法院公懲會的同事
該怎麼辦 ? (Dopin: 雖然似乎每個人都磨拳擦掌想幫我辯護)"
這邊要跟氧氣板的朋友講幾個心得 :
1. 發生事故時 最好還是請警察到現場處理 即便你有過失 你還是得做個記錄
因為沒事還好 要事有事 影響事後頗距 人心隔肚皮 就算你約的氧氣朋友沒
有問題 也不代表他(她)的家人或朋友就沒問題
還有在警察來之前不要移動現場 我跟對方就是因為一直被後面的機車叭 結
果移動車輛 造成判定多花很多時間 還好當時有證人願意站出來 至找當時
撞的狀況要拍照存證後 再移動(萬一真的不行得移動時)
2. 開車騎車 還是遵守交通規則的號 這樣發生任何事 才比較不會出現要告你
的人可以見縫插針
3. 如果有醫療單據是你出錢的話 記得要給對方(你約的人)影本 正本要自己留
好 (好吧 我就是那個通通給她 好讓她向肇事者要錢的笨蛋 Otz)
4. 任何通聯記錄 或是 PTT 站內信之類 都要好好保存 尤其是證明善意時很有
用 (善意是 事發 事後 與案發當時無關)
5. 如果有其他額外的醫療證明 (比方說我每次都長庚跟陽明時都有借輪椅給她
坐 當時的出借記錄 甚至人證都可以拜託) 一定要想辦法弄到或講好 並且
保存相關證物
6. 如果被告 只要確定自己沒有任何肇責 千萬不要 "傻傻的認罪"
茲附上中華民國刑法 284 條 :
第 284 條 (過失傷害罪) 何謂過失 : 應注意、能注意而不能注意或未注意。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傷害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兩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兩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
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兩
千元以下罰金。
茲附上當時的責任判定 (初步判斷表) :
當事人 001 (對方) / 自用小客車
1. 在多車道右轉彎 不先駛入外側車道 <第 48 條 第 1 項 第 04 號>
2.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受傷者 <第 61 條第 3 項>
3. 涉嫌超速行駛 (限速 50/時 自稱時速 60 公里) [Dopin: 註一]
4. 肇事後 未先標繪車輛位置 移動車輛 [Dopin: 註二]
當事人 002 (我) / 普通重型機車
肇事後 未先標繪車輛位置 移動車輛 [Dopin: 註二]
當事人 003 (她)
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註一 : 此項為可議之事項 非確定之原因 可以事後申覆>
<註二 : 此項為事後發生 非案發當時>
又 如果對出步判斷表有意見 可申請 事故鑑定委員會 的覆查
http://www.trvsa.org.tw/6.htm
這個網路上就有說明 在此就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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