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會計師法初審 逾2個月未入公會廢止登記

作者: conk (conk)   2017-12-14 10:08:12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會計師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增訂取得執業登記的會計師,逾2個月未加入
公會,或退出公會逾2個月未再加入者,應撤銷或廢止執業
登記。
  財委會初審通過「會計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
次修法新增1條、修正5條條文,全案依行政院版通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局長王詠心表示,本次修
法有5大重點,
一、強化會計師消極資格條件;
二、刪除會計師執業資格有關得選擇參加職前訓練替代實
  務經驗的規定;
三、明確規範已取得執業登記的會計師即應負有持續專業
  進修的義務。
四、增訂取得執業登記的會計師逾2個月未加入公會,或
  退出公會當天起逾2個月未再加入者,應予撤銷或廢
  止執業登記;
五、增訂合署事務所應於名稱中標明合署字樣,並訂定合
  署契約,另配合增訂處罰規範。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許淑華等人提案指出,會計師證書
只是作為身分資格證明,執業會計師必須經過考試、申請
證書、完成職前訓練等程序,才能執業,且撤銷或廢止會
計師證書後,待原因消滅後仍可重新請領會計師證書,為
簡化作業流程,並減輕業者負擔,建議參考律師法及記帳
士法規定,改以停止執行業務,免撤銷或廢止會計師證書。
  王詠心說明,本次會計師法修法增訂取得執業登記會
計師逾2個月未加入公會,或退出公會當天起逾2個月未再
加入者,應予撤銷或廢止執業登記,主要考量是避免會計
師辦妥執業登記及事務所登錄後,遲不加入會計師公會。
  同時,王詠心也表示,考量會計師退出公會後,遲不
申請廢止執業登記或再加入公會,會造成應履行會計師相
關義務在認定上有疑義,且為避免外界誤認其可執行會計
師業務,及考量會計師業務涉及公眾權益,基於監理上的
需要及維護行業紀律,因此,超過2個月未加入公會的會
計師,應予撤銷或廢止執業登記。
來源:
2017-12-13 22:48中央社 台北13日電
https://udn.com/news/story/7238/287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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