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會計師看時事╱跨境電商稅事 參考百貨模式

作者: key09191 (David Chou)   2016-09-02 15:49:20
在行動通訊等新興科技的發展下,「跨境電商」成為當紅商業模式
。業者紛紛跨足搶攻「滑」世代消費商機。然而,為了維持租稅正義,
財政部正積極研議營業稅修法,避免稅基不斷流失以及對國內業者的不
公,跨境電商最快明年就得繳稅。
財政部今年針對網路交易進行重點選案查核,並已針對知名國際旅
遊訂房網站開罰。根據財政部的說法,國際訂房網站若在台灣設有營業
處所,招攬國內飯店合作、接受消費者訂房、並收取佣金或手續費,則
應辦理營業登記並開發票繳稅。
然而,消費者究竟是跟「網路平台」進行交易?還是跟在平台上的
「商品供應商」做交易呢?以報載財政部所查獲的訂房網站為例,財政
部似乎認為訂房網站應該在和消費者結算住宿費用時,開立「受託代銷
」統一發票給消費者;此外,與國內飯店業者結算時,則應從飯店業者
取得「委託代銷」進項憑證,並就其取得佣金的部分,開立統一發票給
合作飯店。
顯見,網路平台扮演角色的認定,將影響網路平台自身銷售額的認
定方式,也對供應商產生極大稅負影響。
從財會處理的角度分析,有關主理人與代理人的認定,主要包括網
路平台對完成合約是否須負主要責任?客戶訂購商品的前後、運送途中
或退貨時,是否須承擔存貨風險?對商品或勞務是否具有訂定價格的裁
量權?對於用商品或勞務向客戶收取金額是否承擔信用風險?至於從稅
務處理的面向來看,稅局則比較著重在中間者是否有瑕疵擔保責任的認
定。
由於財政部對於所查獲的國際訂房網站,似乎定義其在交易行為當
中扮演「代理人」的角色,因此除要求國際平台業者開立發票外,也要
求在台供應商須依網路平台售價開立發票,再由網路平台業者認列佣金
或服務費收入。
換言之,在這樣的模式下,在台電子商務供應商除因營業額提高而
增加營業稅負擔外,其所給付予境外平台業者的支出,也因須判定是否
屬於台灣來源所得,而可能另有扣繳義務

在目前微利時代下,跨境網路平台多半握有強勢的談判籌碼,因此
,國內供應商只能默默買單,嚴重影響業者競爭力,即使財政部目前在
研議要求跨境電商來台都要辦理稅籍登記申報營業稅,對在台供應商所
面臨的稅務議題幫助並不大。
電商交易模式建立於合約訂定關係,但消費者在網路平台上用手滑
購商品的購物模式,其實與用腳逛百貨公司的購物模式一樣,平台業者
與供應商的關係也跟百貨公司與供應商的關係一樣,都訂有一定的結帳
期間及抽成百分比,及非由供應商自行收款的特性。
百貨公司「先銷後進」的稅務處理已行之有年,並已放寬至一般的
專櫃,如財政部能藉由此次研議要求跨境電商辦理稅籍登記時,針對符
合一定條件下的境外平台業者,得參考財政部有關專櫃與專櫃貨物供應
商函令,適用先銷後進的交易模式進行稅務處理,除能弭平國內外電商
業者不公平競爭外,也將有機會解決部分網路商品供應商現階段所面臨
的稅務窘境。
(作者是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本專欄每周五刊登)
新聞來源:http://udn.com/news/story/7244/1919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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