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會審法規中的"會計年度結束後"

作者: JeNeToiLe ( )   2016-07-06 21:40:59
預算法第74條直接寫出"會計年度結束期間後十日內"
但是像下面這些條文寫只"年度結束後" "會計年度結束後"
我看書上寫的日期有的是從3/1 開始算
請問要怎樣判斷是從1/1還是3/1開始算呢?
謝謝
決算法
第 17 條
國庫之年度出納終結報告,由國庫主管機關就年度結束日止該年度內國庫
實有出納之全部編報之。
前項報告,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十五日內,分送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查
核。 3/25
第 21 條
中央主計機關應就各單位決算,及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參照總會計紀
錄,編成總決算書,並將各附屬單位決算包括營業及非營業者,彙案編成
綜計表,加具說明隨同總決算,一併呈行政院,提經行政院會議通過,於
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監察院。
6/30
預算法
第 75 條
誤付透付之金額及依法墊付金額,或預付估付之賸餘金額,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繳還者
,均視為結餘,轉帳加入下年度之收入。 ?
第 76 條
繼續經費之按年分配額,在一會計年度結束後,未經使用部分,得轉入下年度支用之。
?
審計法
第 34 條
政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總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
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應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
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立法院、監察院或兩院中之各委員會,審議前項報告,如有諮詢或需要有
關審核之資料,審計長應答復或提供之。
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之編送及審核,準用前列各項規定。
第 45 條
各機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年度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
審定後,應發給審定書。
作者: d9321003 (阿鴻)   2016-07-06 22:32:00
原則上結束期間指的是到2/28止 至於學者有不同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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