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律師看時事/借殼上市 別踩紅線

作者: conk (conk)   2016-03-18 08:52:44
  企業為籌措資金、提升公司形象及價值等目的,掛牌上市為其成長發展過程中
的重要目標之一。為維持資本市場交易秩序並保障投資大眾權益,證券交易所對企
業申請上市設有詳細審查準則,包含設立年限、資本額、獲利能力、股權分散等要
求,同時亦須向主管機關備查、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等程序。惟為縮短上市申請
時程,企業也可考慮以取得已上市公司的股份及控制權,進而達到上市目的,此即
俗稱「借殼上市」。
  台灣目前並未設有專法規範公司借殼上市的行為。然而,借殼上市具有股份收
購及與上市公司併購的特徵,依所採交易類型不同,仍應遵循不同適用法令,包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企業併購法、公平交易法、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等規定。因
相關規定散見於各法令規章中,進行借殼上市的法令遵循不可不慎,以免事倍功半
,甚至前功盡棄。
  取得大量股份時,應注意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即任何人單獨或與
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者,應於取得後10日內公告
,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其取得股份之目的、資金來源及股權行使計畫等應行申報資訊
。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亦應在一定期限內辦理申報公告。因此,投資人大量取得
上市公司股權時,應注意取得數量是否已達申報門檻,若未依法按時申報,將有可
能遭處新台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
  若取得股權達已發行股數三分之一或有合併行為時,也應考量雙方公司的銷售
金額及市場占有率,評估是否已達公平交易法所訂事業結合申報的門檻。
  若涉及併購,依企業併購法現行規定,可採現金逐出合併、簡易合併、股份轉
換與分割等類型,且組織重組中個別程序也已簡化,並訂有租稅中立相關規定,以
利企業在併購過程中租稅規劃。且企業併購法也肯認跨國併購,外國公司得與台灣
公司進行併購,但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並應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許可,及
遵循外國人投資條例等相關規定。
  因借殼上市涉及上市公司,其股權被大量收購後,控制權變動可能重大影響公
司營運,甚至影響上市地位,故證券交易所對於涉及上市公司的併購行為設有相當
監管規範。依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規定,在合併或讓與基準日前的一定期限內,應
檢具相關文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證券交易所將審查併購後是否符合上市資格
。同時,證券交易所為觀察借殼上市的影響,也可以停止股份於一定期間的買賣,
作為公司調整觀察期間。此時公司應向投資人揭露未來營運計畫相關資訊,以落實
公司治理與股東權益保障。
  借殼上市行之有年,國內外公司不乏藉此麻雀變鳳凰的案例。然而,有鑒於主
管機關及證券交易所近來加強對上市公司經營權異動、營業範圍變更的監管,企業
考慮借殼上市時,因個案情況不同,宜先諮詢法律及財務顧問,並協助向主管機關
及證券交易所釐清相關議題,以達預期效益。
(作者是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
來源:
2016-03-18 01:03 經濟日報 陳盈蓁
http://udn.com/news/story/7244/157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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