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ignana (鳳燄凌秀翼掩北天)
2022-07-16 14:54:45檢視本案順序,為板主先行請辭。
嗣後始有罷免申請;
代理群組長們認為,
與當初本人裁定案件有相當差異。
以本案順序,處理板主請辭為先並無問題。
罷免程序為板主在位時才有彰顯之意義;
惟部分案件(如本人裁定之案件)有特殊情事,應依法完成。
※引述《hateOnas》之銘言
: 群組長們好
: 使用者h於
: D天被水桶
: D+3d後申訴
: D+3w後板主請辭卸任
: D+1m後小組長有定案判決
: 使用者依照群組規於D+1m+7d內申請罷免
: 為什麼罷免不能成案
: 時間應該是從寄信給板主溝通的時候開始算吧
: 以前就是 請辭規請辭 罷免規罷免 不是嗎
: 罷免有一年內禁止當組內板主懲處規定
: 小組長定案判決拖延
: 申訴群組後快半年才有判決
: 請群組長們開會給一個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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