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不服L_SecretGard小組長Bignana水桶之

作者: rtyujlk (Remark)   2021-01-16 03:46:15
沒選擇不受理
(檢附之相關證據,請先行轉錄至組務板,再修改文章標題。)
1. 小組長開板權
2. 組規制定權
3. 板主任免權
4. 板務緊急處理權
5. 看板監督權
6. 小組長需迴避之申訴案
7. 特殊事由之板務申訴案
8. 組務板檢舉、申訴案
(此項請先與小組長溝通)
6. 小組長需迴避之申訴案
申訴人:rtyujlk
申訴之小組長:Bignana
申訴事由:未依板規姿意處份水桶
依證05證08
現行對使用者申訴之「程序錯誤」進行處分之規則,
自六個月後之2019年3月20日00:00起一律失效,
已進行之處分自同一時間起無條件解除(*)。
那同樣道理,判板友任何人包括rtyujlk有罪一樣要按程序,才符合程序正義
Bignana稱以第七章第三條水桶rtyujlk
證07
#1V-8Pztj (HateP_Picket) 業已口頭警告,
依 #1PIJbYFj (HateP_Picket) 第7章第3條:
給予使用者(rtyujlk) 35 天水桶。
第一,警告部份如先前申訴文已表達不服待判決(Bignana自認是鬧板
第二,完整板規
3.禁止鬧板之行為,經口頭警告仍不改善,違反者處以水桶35天之處分。
若Bignana自認公告警告文章
可視為一種口頭警告
rtyujlk也就勉強接受
但Bignana顯然並未給rtyujlk時間改善
警告文與水桶文相連在一塊
詳見證06證07時間點非常緊湊
綜合上述說明
rtyujlk單方面認定Bignana逾越既定板規
強行水桶rtyujlk禁止發言乃剝奪言論自由基本人權非常母湯
下次能給rtyujlk改過自新的機會嗎
rtyujlk願 照 現 有 板 規 好 好 改 善
還有記得給我口頭警告
期盼群組長解除我不公不義的水桶
作者: rtyujlk (Remark)   2021-01-16 04: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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