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告結論前,
群組務這裡希望能建立幾個基礎的認知:
一、判斷A違規與否,與A在整體脈絡上是否動機良善或不良、是不是個好人無關。
=>有些人你即使判他沒有違規,也不會想跟他做朋友,反之亦然。
二、申訴、檢舉請聚焦於原因事實,讓案件單純化,不用帶無謂的風向。
=>有些論述如果自已都覺得很難成立,就請不要來群組務碰運氣,多說常常多錯,
也減損了公眾的程序利益。(=浪費他人時間)
三、群組務的基調應該更偏重法律審、當事人主義,不會每次都自已下海去查證事實。
=>申訴、檢舉或是申請,希望能把最基礎的原因事實說明得更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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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本案群組務會協助進行帳號部的多重帳號查詢申請
說明如下:
申請的理由是否充分? 前提是: 當事人是否有一定程度的不當情事(如違規等)。
不當情事的認定 前提是: 本案針對事實是【刪除推文】,小組長認可、群組
方亦認為無恰當理由的刪改推文當係不當情事。
本案刪改推文不當? 前提是: 管轄正確、刪改理由不夠充分、會使原意產生誤差
或缺損。
涵攝 本案: 當事人H跟小組長並未在群組板特別詳述到底是改了
law板哪篇文章,比較明確的是非管轄內之他板文章。
當事人H所引之【S自認十年水桶】效果極其有限,
相關性亦甚小,難認具充分的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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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當事人主義的概念來看,
本來這種當事人所提之基礎前提不紮實的狀況,【申請被退回也不是太奇怪的事】。
不過按群組務之監督權、爭議協調權還有各種『義務』的設計觀點來看,
群組務仍『得』為一定程度『職權主義』之處理,
白話的說:『群組務也可以很雞婆的主動去查證原因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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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現在原因事實於涵攝上之癥結有二:
一是Law板的showeig當時到底有沒有刪改該板的推文?
二是一若屬實,刪改的理由是否充分?
一的部分,
於2019/06/13 #1T0T-cbN (LAW)一篇,showeig的確是刪除了當事人H的推文,
這些推文指涉的事實跟showeig之是否有分身及ip狀態有關。
二的部分,
當時showeig仍係板主,是否有分身帳號及ip重複且有爭執情事,應認可受公評之事,
難認為具充分理由逕行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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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本次申請案之前提,群組方仍認定成立,將協助其申請。
然而群組務仍希望藉由這個例子闡明一個觀念,
事實部分請聚焦在具體的人事時地物,這會比寫一堆黑來黑去卻不著邊際的內容有效。
(以此例言,就引證Law哪篇被刪即可,其餘部分無關緊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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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後類似案件,請當事人或組務盡量將原因事實釐清清楚,
別抱希望每次群組務都會自已下海查,然後還能有合乎自已期待的結果。
往後群組務的基調仍舊傾向當事人主義跟法律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