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轉貼什麼是原住民保留地?

作者: aspirantfire (帶刀浪人)   2016-10-01 17:55:41
※ [本文轉錄自 TW-history 看板 #1NxuTLWA ]
作者: aspirantfire (帶刀浪人) 看板: TW-history
標題: 轉貼什麼是原住民保留地?
時間: Sat Oct 1 17:52:19 2016
轉貼什麼是原住民保留地?
(轉自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的網站)
一、什麼是原住民保留地?您知道它設置的沿革嗎?
答:
原住民保留地的淵源很久,它是政府為了保障原住民的權益,安定原住民的生活,發展原
住民的經濟,特別劃了二十四萬多公頃的國有土地,提供原住民使用。它的演變大致分下
列四個時期來說明:
(一)清朝雍正時期:
實行「番大租」制度,准許漢人租用原住民的土地,它分為大租五百甲、中租四百甲、
小租三百甲,這是原住民保留地的起源。
(二)清朝嘉慶時期:
改制設立「番社」,「番社」周圍二公里種樹作為籬笆,提供給原住民耕作、狩獵,嚴
禁漢人越界侵墾,這類的土地是原住民保留地的雛型。
(三)日人據台時期:
日本人把台灣的土地區分為「要存置林野」、「準要存置林野」及「不要存置林野」,
其中「準要存置林野」,又稱為「番人所要地」,它的面積約二十五萬公頃,是專門供給
原住民耕作使用,這類的土地是原住民保留地的基礎。
(四)台灣光復以後:
早期沿習日本人舊有的土地制度和管理的範圍;民國三十六年將這些土地定名為「山地保
留地」,民國三十七年台灣省政府訂定了「台灣省各縣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作為管理的
法規依據,民國四十九年將前述辦法修正為「台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上述辦法又
於民國五十五年及六十三年兩次修正),民國七十九年的時候,把「山地保留地」之名稱
修改為「山胞保留地」,並由行政院訂定「山胞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民國八十三年為
了配合憲法的修改,又把「山胞保留地」名稱修改為「原住民保留地」,前述辦法名稱也
同時修正為「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二、原住民保留地設置的目的是什麼?
答:
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政府設置原住民保留地的目的是:政
府為了「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原住民行政」,而劃定了二十四萬多公頃的國有土地保留
給原住民耕作使用。其設置目的,主要在輔導推動原住民「個體」或家庭生計的發展,同
時也兼顧了原住民族「整體」生存空間和民族經濟體的發展,它是具有政治和經濟的特殊
目的與用途,和其他的公有土地的性質是不同的。
三、您知道原住民保留地管理的法規嗎?
答:
目前原住民保留地管理的法規是行政院訂頒的「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它的法源
依據是「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
上開辦法未規定者,仍適用其他法令的規定。
政府為了進一步加強保障原住民的土地權益,將上開辦法提升法律位階,正制定「原住
民保留地開發管理條例」中。
四、您知道原住民保留地管理的體系是怎樣嗎?
答:
原住民保留地的主管機關:
在中央是內政部。
在省(市)是省(市)政府。
在縣(市)是縣(市)政府。
原住民保留地有關農業事業,是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同中央的主管機關辦理。
原住民保留地的管理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原住民保留地的執行機關是鄉(鎮、市、區)公所。
五、您知道原住民可以取得那些原住民保留地的權利嗎?
答:
依照「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原住
民所使用的土地可以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所有權、租賃權及無償使用權,其中所有權、
租賃權及無償使用權的取得方式,依上開管理辦法的規定,分別說明如下:
農地設定耕作權滿五年取得土地所有權。
建地設定地上權滿五年取得土地所有權。
林地設定地上權滿五年取得土地所有權。
牧地、工商用地准予取得經營租賃權(九年換約一次)。
雜、池、溜地等土地准予取得無償使用權(十年換約一次)。
原住民保留地礦業、廠、觀光遊憩、工業資源之開發優先輔導原住民開發或新建。
六、政府為什麼要辦理增編原住民保留地?面積有多少?
答: 增編原住民保留地的原因:因為原住民人口逐年增加,原來分配給原住民使用的耕
地(農地及林地),已經不夠維持基本的生活。(按:土地法施行法第七條規定:農地以
其純收益足供一家十口之生活為限。)因為原來的保留地的地理條件很差,而且經營農業
的環境不好,對原住民族「整體」的發展空間,已經構成很大的壓力。為因應整體社會生
活品質的提升,原住民有增加土地面積的需求,以發展原住民族經濟。
增編原住民保留地是針對原來已經有原住民保留地的鄉(鎮、市、區)或花蓮、台東地
區的平地原住民所提出的增編,經過勘查確定的土地為增編的實施地區。
政府為了辦理增編的工作,訂頒了「原住民使用原住民保留地以外公有土地預定增編原
住民保留地會勘處理原則」和工作計畫,辦理增編的土地面積有一萬六千九百九十九公頃

七、政府為什麼要辦理劃編原住民保留地?面積共多少?
答:
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的原因:
本省光復以來,平地原住民居住的鄉(鎮、市)都沒有劃設原住民保留地,平地原住民
居住的建地,多屬於公有土地,必須向土地管理機關承租或承購。
為因應整體社會生活品質的提升,原住民有增加土地面積的需求,以發展原住民族經濟
。為符合實際,於是對於平地原住民居住使用公有土地範圍內的建築用地,依規定得劃編
為保留地。
政府為了辦理劃編的工作,訂頒了「台灣省原住民原居住使用公有土地劃編原住民保留
地要點」和作業計劃,辦理劃編面積有二百八十五公頃。
八、漢人朋友可以使用原住民保留地嗎?
答:
原則:依照「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的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的耕作權
、地上權、承租權或無償使用權,……,不得轉讓或出租。所以原則上漢人朋友是不可能
取得也不可以使用原住民保留地的。
例外:
為了促進原住民保留地內礦業、土石、觀光遊憩及工業資源的開發,在不妨礙國土保安
、環境資源保育、原住民生計及原住民行政的原則下,如原住民經政府輔導而未開發土地
時,漢人朋友才可以例外的承租開發利用。
在「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施行以前,漢人朋友已經租用的原住民保留地,如繼
續自耕或自用的,可以例外繼續承租。
在山地鄉(鎮、市、區)內設有戶籍的漢人朋友,可以租用依法可以作為建築使用的原
住民保留地作為自住房屋基地,但是它的基地面積每一戶不能超過0.03公頃。
九、漢人朋友可以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嗎?
答:
(一) 依照「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
導山胞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
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山胞為限…」(註:條文中「
山地保留地」就是目前所稱的「原住民保留地」)
(二) 依照「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
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前項政府指定之特
定用途,指政府實施國家經濟政策或興辦公共事業需要。」
(三) 綜合上開規定,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的移轉對象,只限定給原住民,所以漢人朋友
是不可以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
※路見不平但是沒有能力相助者自言自語by溪畔狂生:甚麼原住民保留地?為什麼台灣原
住民要被這樣用這種鬧鬼而且原住民族基本法至今尚未真正實現,談甚麼原住民保留地的
荒唐說法來顯示執政者的『大恩大德』?※
※ 編輯: aspirantfire (203.73.3.48), 10/03/2016 12:18:46
※ 編輯: aspirantfire (203.73.3.48), 10/03/2016 12:19:51
作者: vasia (敲我聊天)   2016-10-04 12: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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