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Win事件已經過了一年又四個月了 目前大致上只剩下吵內容分級的問題
但直到我最近看到一篇特別的新聞 有感而發 仔細去翻查資料 決定寫這篇文
我原本想說發在西洽板 但似乎沒啥洽點 倒是跟裡洽的生存危機有關 所以在這裡發
先說結論:這是對我方的好消息
正文開始~
主要是這篇新聞:男大生北捷偷拍女學生裙底 手機竟分類「國、高中生」私密處畫面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5020791
文中提及,劉姓男子在北捷偷拍女學生裙底風光(有穿安全褲)被抓包,
一審劉犯"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處4年有期徒刑,
但在二審卻變成"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8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
從原本的"要進去蹲4年變成緩刑2年" 實在差非常多
原因在於從原本的"以兒少性法論處"變成了"以刑法妨害性隱私罪論處" 刑期會差很多
但為何呢? 竟然跟去年中的最高法院判決有關......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216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家暴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網址:https://tinyurl.com/ycyvzv3h
其中裁判書寫到一段很重要的文字:
「構成本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所謂性剝削,而應依第36條第1項或第3項規定處罰者,必須
被害之兒童或少年係於「性活動」過程中,因處於不對等之權力地位關係,或受違反本人
意願之手段所迫,遭拍攝性影像或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相關產製
物品,致個人私領域核心之「性隱私」遭受侵害,始足當之。」
兒少性剝削物品之構成要件 要先符合性剝削之定義:
......「性剝削」含有在不對等權力地位關係下之壓榨意涵......
所以劉男偷拍少女裙底風光一事
二審法官認為劉男並沒有在"不對等權力地位關係下"而壓搾該少女
所以改以刑法第319條之1論處
重點來了:
任何人根本就無法在"不對等權力地位關係"下,
壓榨其製造過程 無須利用任何真人兒少之虛構H漫畫中 的 完全不存在兒少之形象角色。
簡言之,任何人都無法與完全不存在之兒少發生"不對等權力地位關係"。
那就無法產生性剝削兒少而製造兒少性剝削物品一事。
再配合去年中的修法理由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720802815.A.1E5.html ),
那麼虛構的H漫、H動畫、H遊戲,確實就跟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八竿子打不著。
作者: sankmoon 2025-05-03 18:28:00
漲知識 謝謝資訊分享
新法的草案卻是這些白癡官員立的 唉法律可以無視法理先立出來,然後人民權利受侵害之後才能走釋憲處理掉
作者:
whhw (人有羞恥馬無所謂)
2025-05-03 20:46:00推
我覺得沒什麼差欸,畢竟iwin是行政機關腦殘擴張解釋造成的
作者:
wei115 (ㄎㄎ)
2025-05-04 02:33:00難說,現在司法給我的印象就是,有些人看判例,自由心證判最低。有些人照法條字面意義理解,自由心證判最高。反正一切合法,請多指教。
作者:
bakayalo (化物語最後應該妖怪大戰 )
2025-05-04 06:37:00法條終究要分辨"虛擬"跟"現實"的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