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性侵女外勞3次 瀝青廠老闆辯稱對方缺錢
2017-01-08 11:40聯合報 記者鄭惠仁╱即時報導
張姓男子3年前1天內性侵所雇請的女外勞3次,一審原判他5年6月,但台南高分院審酌他
與被害人和解,賠了60萬元,改判4年6月。
50多歲的張姓男子,開設瀝青工廠,雇請女外勞,3年前某日上午9時多他利用女外勞到房
間整理東西時,不顧對方反對,性侵得逞。他當時未罷手,又強吻並再性侵1次,隔天早
上9時,又利用女外勞進入廁所時,把她推倒,第3次性侵得逞。
案經檢察官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台南地院判他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張上訴辯稱沒有性侵,有經過對方同意,女方因經濟困難,每次性行為都有給錢,共給1
萬8000元。他表示,有證人可指證被害人事後談笑自若,無任何受侵害反應,他願受測謊
,但對方拒絕測謊,顯見是合意性交。
法官認為,被害人若缺錢,會向張的妻子或媳婦借錢,且張所說的性交給錢時間也前後矛
盾,未採信所辯。不過,因張和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60萬元,台南高分院改判4年6月,
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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