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聞] 她是我的菜...男牙痛求診卻撲倒女醫師企

作者: candysagaboy (糖果男孩)   2016-10-09 09:28:11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N-F5OTt ]
作者: Mayinggo (馬贏狗)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她是我的菜...男牙痛求診卻撲倒女醫師企
時間: Sat Oct 8 21:15:00 2016
※ 引述《chpen (元)》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聯合
: 2.完整新聞標題:
: 她是我的菜...男牙痛求診卻撲倒女醫師企圖性侵
: 陳姓送貨員今年初到牙醫診所看診,見到美貌的櫃檯小姐,性慾高漲,欲伸手撫摸,嚇得
: 櫃檯小姐尖叫,女醫師走出看診間查看遭陳撲倒,強脫褲子,撫摸大腿,陳還說她是「我
: 的菜」,經其他女助理及病患制伏,台中地院依強制性交未遂將他判刑1年6月。
: 檢警偵訊時,陳供稱到診所看病時,突然就性慾高漲,想要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但法官
: 審理時,他翻供辯稱案發當日,精神狀況不好,並無與他人性交的意思,經眾人制伏後,
: 表示要性侵她們,是一時情緒上的氣話。
: 判決書指出,陳男(28歲)去年騎機車外出時,因感到牙痛而前往牙診所,向該診所櫃檯
: 小姐助理表示要掛號,見對方年輕貌美,就作勢欲伸手觸碰對方,嚇得櫃檯小姐大聲尖叫
: ,並拿板子擋著他。
: 女醫師聽到櫃檯小姐的尖叫聲,馬上從診間進入櫃檯查看,以椅子將陳男阻隔在櫃檯外,
: 未料他逕自撞倒椅子,衝入診所櫃檯內,撲向女醫師,不顧女醫師的掙扎,伸手強行拉下
: 女醫師的褲子並撫摸,直到其他病患將他壓制在地,報警逮捕。
: https://goo.gl/aitbvg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裁判字號】 105,侵訴,40
【裁判日期】 1050914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罪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侵訴字第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學慶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學慶自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陳學慶涉犯刑法第221 條第2 項、第1 項之強制性交未
遂罪嫌,前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被告在白日,且公
眾得出入的診所內,對其毫不相識的被害人3485-H10502 為
強制性交之犯行,顯屬隨機犯案,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
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1 第1 項第2 款規定,自民國105 年2 月23日起執
行羈押,並於105 年5 月12日、同年7 月11日各裁定延長羈
押2 月,此有本院105 年2 月23日訊問筆錄、押票、105 年
5 月12日刑事裁定、105 年7 月11日刑事裁定各1 份附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10頁至第13頁、第70頁、第84頁)。
二、經查:
(一)被告於105 年1 月27日17時許,在被害人任職的牙醫診所內
,不顧被害人的掙扎與反對,強行拉下被害人的褲子,並撫
摸被害人的大腿,且拉下自己的長褲拉鍊,而著手對被害人
為強制性交行為,卻因診所其他助理聽聞呼救,而合力壓制
被告,致未能對被害人強制性交得逞,而涉犯刑法第221條
第2項、第1項之強制性交未遂罪,業經本院於105年9月14日
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10月在案,有本院105年侵訴字第40號
之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佐,堪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因被告
與被害人,素不相識,此經被告與被害人陳稱在卷,足認被
告係隨機犯案,而牙醫診所乃供不特定民眾前往就診清潔牙
齒與治療牙齒疾病之場所,此為眾所周知的事項,案發當日
,雖屬下班時間,但仍屬白日,被告在光天化日下,且在公
開場合,無端對一名陌生女子,進行性侵害,顯見被告視法
紀如無物,存有強烈反社會人格之特性,實難期待其確能遵
守法律規範,不再侵犯其他婦女,基於防衛社會安全,確保
婦女人身安全之必要,本院認被告存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
危險,而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的羈押理由
,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
在,因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9月23日起,再延長
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張文俊
法 官 黃 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被害人3485-H10502是啥
另外 學慶你真的有牙痛嗎
牙痛的時候就算是女牙助女牙醫也沒心情欣賞吧
作者: gino0717 (gino0717)   2015-10-08 21:16:00
勃起治牙痛
作者: gogobar (GOGOBAR)   2015-10-08 21:16:00
沒說是哪一間,要怎麼去朝聖阿
作者: peterwww (小宇宙之復興)   2015-10-08 21:17:00
歐化文真的是浪費了中文字之奧義
作者: chpen (元)   2015-10-08 21:19:00
撫摸被害人的大腿,且拉下自己的長褲拉鍊....
作者: nixon (為人民幣服務)   2015-10-08 21:19:00
再美的牙醫,病人一坐上診椅都覺得很可怕
作者: candysagaboy (糖果男孩)   2015-10-08 21:20:00
台中不意外
作者: andy02 (卡夫卡)   2015-10-08 21:22:00
這應該滿到頭上了...
作者: Sylph (仙客來)   2015-10-08 22:14:00
原來是發生在高譚巿
作者: damn54088 (鬥魚)   2016-10-09 09:43:00
小心被吉
作者: voyhanxu   2016-10-09 10:08:00
真的是病了
作者: candysagaboy (糖果男孩)   2016-10-09 10:09:00
這是公開資訊 。。
作者: famas2200 (喔!)   2016-10-09 10:24:00
樓下吉他社社長,吉他
作者: juniorpenny (PENNY)   2016-10-09 10:41:00
性侵案被害人的姓名依法本來就該用代號表示於判決書,這很正常啊
作者: kemco (秋紅谷楊過)   2016-10-09 10:58:00
強姦犯陳學慶是你?
作者: LiuSky (天空)   2016-10-09 11:17:00
現在對性侵的被害者有保護啊 避免二次傷害因此對於被害者的姓名都會以代碼代替 避免對被害者二次傷害
作者: omjomjomj (悠閒的蚵仔煎)   2016-10-09 11:40:00
"顯見被告視法紀如無物,存有強烈反社會人格之特性"是怎判斷啊?
作者: blueslovetw (YuPinLove )   2016-10-09 12:09:00
應該掛改看精神病科吧
作者: raku (raku)   2016-10-09 12:10:00
怎麼判斷 法官說了算阿
作者: NomoRedEny (我是呆荷馬辛普森四世)   2016-10-09 12:32:00
SOD不是真的QQ
作者: cckcc (紅心點)   2016-10-09 15:48:00
作者: nj435   2016-10-09 19:31:00
一定不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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