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大家好對於預售屋(透天)契約內容 有幾點想請教
1.下訂後,建商給合約範本回去看,即開始算審閱期?
2.合約中一條為買方同意賣方為維護建築物之品質與結構,或法規需求賣方保有設計而變更
之權,此條是否不合理
3.交屋約定:賣方領取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但是後面未加注逾期條款,
是否該加註
4.貸款約定加註一條買方以標的物有瑕疵或房屋未完成為由,阻礙金融機構撥款給賣方,視
同違約處理 ,是否該移除
5.違約罰則有一條:若買方違反約定,如產權已轉移買方,買方需無條件配合轉移回賣方,
是否該移除
6.合約中還有一條,本合約取得建照後會二次施工,已告知買方,賣方已告知,點交後責任
完全於買方,是否不合理
請有經驗的大大們幫,肥宅解答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