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黑心隔間奪9命 歷任房東全法辦

作者: slc172 (晨星)   2017-11-24 00:29:03
內文:
中和大火/黑心隔間奪9命 歷任房東全法辦
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新北報導 2017-11-23 17:18
新北中和區興南路公寓出租雅房,23日晚上發生嚴重火警,造成9名租客死亡。新北市工
務局局長朱惕之表示,該棟公寓4樓原本為合法房屋,屋主卻將房子隔間,並沒依照建築
法提出室內裝潢變更申請,5樓則是列管的既存違建。新北消防局則指出,將查扣前後任
屋主資產。
: → mantislin: 論法令這檔事何時變消防局的業務了?一看就知玩假的! 11/24 00:08
因為根據消防法第6條
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
消防安全設備
罰則是第35條
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或依同
條第四項所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
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懶人包就是
1 房東就是要管好消防安全
2 房東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 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不管是不是有人縱火)
最多關7年
3 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所以可以假扣押房東財產)
4 只針對消防部分解釋 業務過失致死部份 因為主力近因是有人縱火
不知道房東會不會被告得成
作者: zimt (EMU100)   2017-11-24 00:58:00
補充一下,過失致死部分,要討論的應該是故意行為介入下因果中斷的問題,主力近因算是保險法的概念
作者: MW1220 (老機型)   2017-11-24 01:11:00
作者: tpcfireman (台電火人)   2017-11-24 06:10:00
那是"供營業"使用之場所才算,至於出租算不算,那要看法官怎麼認定了
作者: sagarain (HNY 2010)   2017-11-24 07:34:00
這是營業場所 出租住宅需要報消防嗎
作者: mantislin (mantis)   2017-11-24 07:46:00
回晨星,上述法令主詞是針對:場所、場所、場所。這次發生非場所,除非修法,否則沒皮條唷。若法官認定出租行為為營業場所,那就好玩了,全台包租公、物業公司、個體戶都成為營業場所負責人!亂套了…
作者: hermit777 (江邊青峰雲煙)   2017-11-24 07:59:00
非公眾使用住宅的消防部分,消防局一直沒有規範
作者: agnme2 (基督是我滿足)   2017-11-24 08:09:00
感覺還是會有相當因果關係
作者: QQeevv (qq)   2017-11-24 08:14:00
搞錯重點了吧,是有人縱火...
作者: sagarain (HNY 2010)   2017-11-24 08:16:00
這樣任何出租都必須備案 事情很大條
作者: sbdr (鼻子直痛鼻血直流沒看)   2017-11-24 08:48:00
超越因果關係了,不過說不定神來一筆風險升高,就....但還是很難凹,因為這樣應該只能包起來共同正犯,難
作者: zszsdd (平民螞蟻)   2017-11-24 09:02:00
反正風頭上演演戲嘴砲,過了全台灣只有台北會拆
作者: sdhpipt   2017-11-24 09:09:00
真倒楣
作者: fytnship (<( ̄︶ ̄)>)   2017-11-24 09:33:00
簡單講 疏於維護就是起訴因
作者: skj0225 (KJ)   2017-11-24 10:02:00
不是很愛賺黑心錢XD等等有房蟲大師推:殺人的生意有人做,賠錢的生意沒人做,不過就是違建燒死幾個人有什麼關係
作者: codehard   2017-11-24 10:17:00
燒死權貴要修法 燒死賤民 啊嗯 大家辛苦了
作者: kikilolo (fdsggthwrht)   2017-11-24 10:45:00
食品用舊的安全法規就不用賣了,而一堆用30年前的安全法規蓋的房子,還賣的更貴,合理嗎所以麻煩以後多多別用什麼30年前跟現在牛肉麵的價錢拿來說嘴,不同類型的產品,就不應該拿來比較,這樣永遠吵不完如果多多現在敢吃30年前煮好的牛肉麵,我跟多多道歉
作者: lusifa2007 (ㄚ喵)   2017-11-24 11:00:00
過失致死一旦有罪,民事賠償賠不完,而且縱火犯一定沒錢,家屬不會放過有錢的房東
作者: sagarain (HNY 2010)   2017-11-24 11:07:00
如果這樣 以後都會交資產管理 房租又漲了
作者: bitlife (BIT一生)   2017-11-24 11:19:00
這種分租那麼多間,是可能用違法旅館來看待,那麼就屬於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的範圍長期以此獲得收入,而且有一定規模就算營業,這樣的房屋就會被視為營業場所,就算是否被實質認定,不因為違法未申報而不被認定.就看
作者: Chothort (栩栩如笙)   2017-11-24 11:35:00
這不就要賠錢了嗎 還賠錢生意沒人做咧
作者: bitlife (BIT一生)   2017-11-24 11:40:00
以網拍個體戶來看,堆貨及工作部分的室內面積是用營業用稅率,水電也要改營業用.所以租這麼多人是有可能算營業場所,之前賣房也一樣,一年超過幾間就是營業
作者: LuNaGreeN (夏)   2017-11-24 15:59:00
第19及22條小懶人包確定沒錯嗎? 我看19條基本不是在講住宅耶 尤其新聞的是5F以下的公寓 先不說列別沒提即使甲類也有樓地板規定 一般住宅有這麼大的?這粗略看來是有依據土地使用分區在定義耶 商業區也有集合住宅使用的 看起來像是在規範這類
作者: skj0225 (KJ)   2017-11-24 18:10:00
業務過失致死!哆哆沒差啦,這風險的利潤也比存股定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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