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uncanHines (DuncanHines)》之銘言:
: 美國立台灣關係法的時候好像才剛剛跟或是快跟PRC建交了
: 才剛建交而已,為什麼美國就敢大動作做出這個跟PRC意思違背的動作?
: 很好奇當時的情勢,美國立台灣關係法時不怕觸怒PRC嗎?
轉移政府承認給PRC,對美國國會而言是突襲
我們經常把國家想像成單一的行為者,這也比較容易討論國際事務
不過現實上國家下面有許多行為者,美國的三權就經常出現不一致的作為
尼克森訪中是1972,簽的上海公報是強調中國只有一個
此時的合法政府是誰,美方表示留待兩政府去處理,並未定奪
美方此時的立場是對於台灣未來獨立或統一皆不插手
但最終方案必須是和平處置 (Manthorpe 2002, 212)
而移轉政府承認是1979年的事
但其間尼克森、福特和卡特其實都面對公眾和國會的強力反對
由於1972年的協議也預告共同防禦條約的終止
美國國會因此很迅速的通過台灣關係法作為回應(339 v 50, 85 v 4)
(218)
回到你的問題,有什麼好觸怒的呢
一方面立法跟總統手上的行政權是分開的
這是許多中國和台灣的觀察者至今沒搞清楚的問題
另一方面,美國既然沒有承認中國對台的聲索
那麼跟台灣進行任何層次的交流、防衛甚至是干涉,都不違反三個公報的內容
只要不去碰觸「中國只有一個、PRC是合法政府」
則美國的作為都沒有任何違反協議的問題或法律上責任
這點,也是很多國際間觀察者,包括中國和在台觀察者常出現的謬誤
只要不事實上、暗示承認ROC的地位、不承認有兩個中國
要怎麼跟台灣玩,都沒有法律上的問題
甚至因為不承認台灣是國家,也沒有干涉禁止的問題
所以前面聊過幾次,國際法本來就是國際現實的精隨之處
這兩個東西是一體兩面的,前者是後者的修辭、工具
而後者則是透過前者演譯的,真正的強權,必然是兩者皆嫻熟運用
去翻看看美國歷來多少高階官員擁有國際法的背景,就會知道這在講什麼了
→ AlisaRein: 台灣關係法是國內法,裡面內容隨美國解釋. 01/17 18:15
→ AlisaRein: 記得有人提過 台灣關係法其實也沒有罰則. 01/17 18:16
差不多如此,國內法要怎麼定就怎麼定,實際上有多少效果的變因很多
其內容主要是確保台灣的事實上獨立、軍售,確保台灣的自衛能力
往後的數十年間至今,美國也還算是相當遵守這個底線
美國雖然遵守1982年第二個公報,往後逐年減少對台軍售
不過在1989天安門事件、中國採買大量Su-27
1995-96第三次台海危機,都讓國會調整觀點,逐步恢復對台軍售和軍事交流
(Kan 2014, 26; 57) (Thim 2015)
再過來2000年前後,中國開始迅速大幅增加軍備預算
加上2001年的EP3事件,讓布希當局決定增加對台軍售案
往後台美軍事交流層級逐漸提高,為的就是因應兩岸軍力失衡
2003年扁政府舉辦公投雖然讓美方不耐,美國的助理防部長還是警告PRC
對台動武無疑地會招致美國的介入 (Manthorpe 2002, 232) (Kan 2014, 8-11, 28)
至於這幾個月美方在行政和立法上算是趨向一致
簽了很多後續的對台法案,整體看來,要說美國沒有遵守台灣關係法上的義務
大概也是不容易論證的
→ saltlake: "現在"中美貿易大戰,美國怎不怕觸怒中共? 中共現在 01/17 18:52
→ saltlake: 和美國立台灣關係法時相比,相對美國實力增強還變弱? 01/17 18:53
美國社會對於工作機會被中國吃掉的不滿,這個已經醞釀好幾年了
從2001年支持中國入WTO、相信中國會走向市場經濟、開放公平競爭
到今天,美國的製造業算是徹底覺醒了
不只是工作機會被搬去中國,技術機密拱手送中國
實際上還要面對中國政府用西方投資的錢,拿回去補貼在出口的貨品服務上
美國和西方社會等於是用自己的錢,去跟自己的產品競爭
如果中國實力增強後是走向市場、自由和民主
西方國家大概還是溫水煮青蛙,不過今天既然銳實力的研究已經是西方顯學
往後20年的發展,應該會是「拿回過去的損失」還有「拉回原有的平衡」
在這兩點做到之前,美中貿易戰大概不會縮手,西方也不會太快鬆懈
→ IBIZA: 實力應該是拉近了 但當時美國是想討好中國 01/17 19:51
說70~80年代中美實力拉近,那是笑話
如果說當今實力拉近,則要看談的是經濟、軍事、政治、文化還是哪個層次的影響力
中國增強是毫無疑問的事實,不過美國的國力依舊是外星層級的
至於當年,在抗蘇的立場上與中國利益共同,那是正確的
推 sdd5426: 不管中美關係如何 為何美國要怕觸怒中國? 01/17 19:52
主要是要抗蘇,這點中國跟美國當時的利益是共同的
推 Aotearoa: 同樓上 01/17 20:32
→ lueichun: 那個法不是建交當下就想對付PRC,而是建交條件 01/17 20:39
台灣關係法是國會事後主導的
與PRC建交則是總統主導的行政權檯面下進行的
說是建交條件,那是基於事實認定的錯誤
→ swatteam: 因為國會法案沒辦法指揮總統外交承認的特權 01/17 21:05
→ swatteam: 所以總統可以輕易解釋成國會收錢辦事 影響不大 01/17 21:05
→ DuncanHines: 當時美國的策略好像是要極力拉攏PRC 01/17 21:21
噓 aresjung: 當時他們很清楚自己是老三,而老三該是什麼樣他們也很 01/17 22:55
→ aresjung: 懂,有些事情在當老三的時候就是得吞下去。 01/17 22:55
推 JosephChen: 先搞清楚建交是誰主導,台灣關係法是誰主導再問這問題 01/17 23:11
→ midas82539: 你先想想看當時的中國有什麼討價還價條件吧? 01/17 23:26
→ midas82539: 毛澤東當然可以生氣呀,問題是中美建交的牛肉要不要? 01/17 23:28
→ EvoLancer: 中國就拿到想要的 也不需要得寸進尺 01/17 23:32
推 wory: 當時建交的條件之一為美國從台灣撤軍,這個比台灣關係法更好 01/18 01:16
可以這麼說,也因此國會迅速以台灣關係法作為回應美總統的決定
推 Sinreigensou: 我記得美國判斷中共當時沒有渡海能力 01/18 01:45
有無渡海能力是50年代的考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