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觀點] 從朝鮮半島主權歸屬看台灣主權問題

作者: shield739 (Nyk)   2019-01-11 15:11:08
恕刪部分
※ 引述《Aldebaran (一直走)》之銘言:
: 這裡突然變成了「亦有學者認為」
: 不過,就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看,你大概得先說這位學者是誰,有沒有很權威
: 並且說明補充的習慣法或條約法規則哪裡有不足,因而需要被他的觀點補充
: 否則,從這裡開始,你討論的就已經不是實證意義上的國際「法」了
此處見解並不具有權威性,我只是把不同觀點提出供參考而已~
: : 《中日和約》第四條:「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30年即公曆1941年12月9
日?
: : 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 : 準此,馬關條約亦因屬「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條約」而於無效之列,從而使其法律效

: : 即台澎主權之移轉無效,台澎之主權應回歸於原主權國,即作為大清帝國繼承國之中

: : 國。
: 你前面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70條 條約終止之後果
:   一、除條約另有規定或當事國另有協議外,條約依其規定或依照本公約終止時:
:  (乙)不影響當事國在條約終止前經由實施條約而產生之任何權利、義務或法律情勢

: 這個,才是領土地位變動後的情勢,所應該適用的條文
注意中日和約中係使用「無效」一詞(不論係中方或日方版本),此處是否可視為條約簽
訂方有意如此,而作為第一項「當事國另有協議」之態樣?
蓋於一般法理,「無效」通常係指回溯性的無效,而非向後終止,我認為並無法完全排除
如此解釋之可能。
: 不管有沒有繼承、有沒有不平等,一樣是上面那條
: 如果理解不能,可以用物權登記的效果去想像為什麼會這樣
我認為此處應該用物權移轉行為類比較為妥適,移轉行為因撤銷而無效後,權利歸屬當然
係歸於原所有人。
登記行為究其本質只是便於辨明土地所有人之措施而已,此點,由登記錯誤不生所有權移
轉效力之理、以及經登記者係「推定」具有所有權之理,便可得知。
: 至於「不平等條約」,馬關條約是不平等條約嗎?
關於不平等條約的嚴謹定義,我承認我並未如此熟悉,等我多閱讀一些文獻後在來獻醜XD
:  在1945年之前,戰爭、武力兼併他國領土都是合法的
: 只是習慣法上要透過條約來處分領土主權,不然會變成持續的佔領狀態
: 適用的規則會有所不同
: 看歷史課本可能會覺得中國人很可憐被強國欺負
: 但現實上,國際法在當時就是這樣操作的,再稀鬆平常不過
: 要討論國際法,如果沒有時際法的觀念,白費時間跑錯方向是很可惜的
:  不然,你需要的是TWAIL學派的觀點來支撐整個論述
:  但即便如此,這依舊不是實證意義上的國際法呢
: : 綜上所述,若採國際法一般見解,則認為中華民國係透過1952年《中日台北和約》來

: : 馬關條約、恢復對台澎之主權;而若採少數學者見解,則認為中華民國係透過1945年

: : 台灣之行為,來恢復其對本具有主權之領土的事實上治權。
: 你的「一般見解」是指通說的觀點嗎? 有沒有非中文的文獻可以參考?
: : 不論何者,個人均認為與舊金山合約無關,況且國際法上對條約法之一般原則係「條

: : 對締約國產生拘束力」,何以中華民國未簽署舊金山和約,卻以該條約之效力對中華

: : 是否擁有台澎主權為拘束?個人認為並無理由。
: 中國在1895年失去台澎領土,日本取得台澎領土,這邊的關係是雙方行為
: 1951年,日本拋棄對台澎領土的主權和權利,這個叫單方行為
: 為什麼單方行為會侵害鄰國的權利?
: 關於什麼叫做權威學者的觀點,說明舊金山和約生效前台灣是日本的
: 參考看看這串:
: James Crawford, The Creation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 2nd ed (Oxford: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at 207-208, 210; D. Barry Kirkham, “The
: International Legal Status of Formosa” (1968) The Canadian yearbook of
: international law = Annuaire canadien de droit international 144 at 147;
: Jonathan I. Charney & J. R. V. Prescott, “Resolving Cross-Strait Relations
: between China and Taiwan” (2000) 94:3 AJIL 453 at 457, 461; Frank Chiang, T
he
: One-China Policy: State, Sovereignty, and Taiwan's
: International Legal Status (Oxford, Elsevier Ltd., 2018) at
: 207-218; D. P. O'Connell, “The Status of Formosa and the Chinese Recognitio
n
: Problem" (1956) 50:2 AJIL, at 409-410, 415.
: : 以上皆屬個人見解,歡迎各位版友討論、指教,謝謝~
作者: want150 (張氏的大號令)   2019-01-11 19:22:00
沒想到在歷史版可以看到法律系的 真高興
作者: shield739 (Nyk)   2019-01-11 19:51:00
你好XD 也是同道是吧
作者: vajra0001 (閒邪存誠)   2019-01-12 01:14:00
第一根據大清律例 並不承認全台皆領土那割讓的時候怎麼會有"全島"可割?第二 不平等是雙方負擔權利義務不平等那戰爭合法化時代 戰敗割讓是主權行為的處分屬於不平等條約裡面不平等的部分嗎?
作者: Aldebaran (一直走)   2019-01-12 04:44:00
v兄提到重點了,其一清沒有控制全台,其次割讓行為合法
作者: Swallow43 (絕對領域命者)   2019-01-12 04:49:00
認為清沒控制全台本身就是個笑話了
作者: Aldebaran (一直走)   2019-01-12 13:35:00
1915年日本才實質控制台島,清?
作者: Swallow43 (絕對領域命者)   2019-01-12 14:23:00
日本這麼晚才完全控制是跟日本統治政策與台灣抗日有關不過1895年以後,世界上會有人認為日本沒掌握台灣?
作者: requiem (Babi Yar)   2019-01-12 22:48:00
國際法你允許自始無效的解釋的話,可以想想看對國際秩序的安定性產生多大的影響,就知道有多少國家及專家會同意這種解釋法的法理……
作者: Aldebaran (一直走)   2019-01-16 15:19:00
認為清1915前控制全島,這個真的對不起歷史版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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