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最近拍賣的月營業額有超過八萬,想說去登記比較保險,
結果承辦人要我填一張「房屋無償使用同意書」,
我目前住的地方是親戚的,一定要他填這張才行?
(感覺他會以為我想把房子拿去賣了...)
而且單子上還註明「本同意書需經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並辦理公證。」
真的這麼費事??
賣的東西沒佔什麼空間、都放在我房間,房子是我們家人自住,
如果完成登記了,應該不會影響房屋稅、地價稅之類的吧?
補:後來查相關稅法,應該是如果不聲明無償提供使用,屋主會被計一筆租屋收入。
另外,承辦人說要刻好章再去申請,是要像一般公司弄大小章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