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你認為對領養/送養雙方公平的條約是?

作者: env (沙鍋大的拳頭)   2020-01-24 22:13:40
今天已經是除夕啦,趁現在跟大家拜個早年,繼續法普有關認養後所有權歸屬的問題:
一、寵物的晶片登記在誰名下寵物就是誰的?
在貓狗版好像很常看到這樣的說法,但讓我們來看看動物保護法第19條第2項怎麼說:
「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
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分標識,
並應植入晶片。」法條並沒有說沒登記就無效,也就是說,飼主雖然有登記的義務,但可
沒有說登記誰的,誰就擁有所有權。
所以台北地院108年度北簡字第1742號才會這樣講:
「動物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飼主應辦理寵物登記之規定,係因飼主
飼養寵物,應負照顧寵物之責,為便主管機關監督飼主履行其責任,故以標識建立寵物與
飼主之確實關係。是以寵物登記證上所載飼主姓名主要係主管機關為行政上監督飼主之依
據,非必然即為該寵物之實際所有權人,寵物所有權之歸屬無從逕以寵物晶片或登記資料
予以判斷。」
白話來說就是,法院認為動物保護法第19條只是行政管理方便(像汽車牌照登記制度一樣)
,但並不是說晶片登記是誰的誰就有所有權。
二、那貓狗的所有權要如何移轉?
貓狗在現行法律制度下,很遺憾還是被當作動產在處理,然後動產所有權移轉是以交付的
方式為之,民法第761條是這樣寫的: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
即生效力。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
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
受讓人,以代交付。」
法條寫得很複雜,簡單來說,雙方當事人主觀上要有交付的合意,客觀上要有交付的行為
,至於怎麼樣的行為才算交付呢?民法第761條就是在說這個。
現實上貓在哪邊這好查證,會上法院問題都是在於雙方到底有沒有移轉所有權的合意,畢
竟交付的時候法官可不在你旁邊,這時候就需要證據,例如有簽認養切結書或是已經一起
去辦了晶片登記,都可以證明雙方有移轉的合意。
三、認養切結書對於中途的效力?
通常在契約中都需要寫明違反時的效果,來確保合約的履行,但到底有沒有違反,需要證
據來證明,除非兩方都同意,不然可不是任一方說了算,而且有爭議時都需要透過向法院
提告,證明自己主張真的有證據有道理,再經過法院判決認可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而不
違法。
以常見的不定期追蹤訪視條款為例,高雄地院108年度訴字第669號是這樣說的:
「所謂『不定期之追蹤訪視』,其目的應在於原告確認系爭貓咪在被告家中之生活狀況是
否正常,此應為被告配合接受原告訪視之從給付義務、附隨義務,原告請求被告履行尚需
視被告日常生活作息及頻率等誠實信用方法為之,若事起倉促,未顧及被告日常作息,未
預先通知,或訪視次數過於頻繁,形同騷擾,則均認為行使權利違反誠信方法。被告辯以
原告於晚間10時以電話通知立即訪視,此有通話記錄翻拍畫面可佐,不問被告是否返家,
是否能立即配合,顯已逾越行使權利之正當方法,依前揭說明,自應認為原告行使權利違
反誠信方法。是以,原告請求不定期訪視,難認適法。」
所以不是跟中途簽了契約,就要忍受中途一切以訪視為名的行為,中途也必須以合理的方
式來履行,否則法院對於中途行使訪視的方式是有權不認可的。
至於違反切結,中途有權收回貓狗的條款效力,可以參考台北地院106年度北簡字第971號
判決的內容,在認養人真的存在違反切結書的狀況,且違反的契約上義務合理(例如真的
有被虐待),法院是會准許的。
題外話,上次那篇似乎真的寫太難了,大家可能看不太懂,哈哈,不過重點在於不是跟中
途簽了契約後中途就無敵了,雙方也是要照契約走,契約說明不足的地方要如何解釋,法
院會以正常人的角度來檢視,絕不是中途可以無限上綱的,所以簽契約很重要阿,有簽都
能鬧了,沒簽還得了對吧?
另外前面有關民法上債權跟物權的問題太過複雜,這部分解釋可能會讓大家看不下去就省
略了,但結論就是這不是物權跟債權競合的情形,因為收回的條款就是要在認養人真的有
違約的狀況下,賦予中途可以透過法院讓認養人把寵物的所有權還給送養人的權利。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20-01-24 22:15:00
除夕發專業文也太有心
作者: MB10   2020-01-24 22:17:00
推一個除夕文
作者: bobbyac01 (Chien)   2020-01-24 22:53:00
推 有心 不過我覺得你們的網站有待進步
作者: env (沙鍋大的拳頭)   2020-01-24 22:56:00
我們還蠻缺使用者回饋的,認為是哪邊可以改進呢?
作者: bobbyac01 (Chien)   2020-01-24 23:26:00
第一點是點進去都是錢相關的議題第二點是你的問答其實都做在網頁前端 不需要用到PHP 這樣會消耗更多伺服器資源(基於工程師角度)不過更詳細的回饋可能需要我用使用者去接觸一點法律的知識,如果你們有興趣接收一個學生來做這個事的話可以找我
作者: whitenoise (鋼鐵牧師)   2020-01-25 00:05:00
總而言之,留下可資證明合意交付的證據即可,雖然書面是最容易證明的,但並不以此為限
作者: cess (ooXX)   2020-01-25 00:57:00
推,難得有大大去整理判決~
作者: DAGI ( 兔子妹)   2020-01-25 01:08:00
謝謝您!
作者: hunteryuyu (璇子)   2020-01-25 03:17:00
照這麼說,只要沒有明確的物權轉移證據,即使對寵物付出金錢照顧養育的是我,也不能主張所有權嗎?寵物跟一般動產不同,他們是需要花費養育才能存在的生物,在法律上卻像汽車一樣只要物主沒轉送,就算有撫養事實也不能有所有權?這樣太不合理了吧…
作者: taurus9296 ( )   2020-01-25 10:17:00
感謝專業解答 原本跟樓上有一樣的疑問TUT
作者: hunteryuyu (璇子)   2020-01-25 14:31:00
謝謝解答,這篇應該M起來啊!真的太重要了
作者: windthinking (drop)   2020-01-26 16:20:00
推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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