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交部想用ETC在國道抓超速 法務部認

作者: zirconium (zirconium)   2018-09-13 21:40:27
※ 引述《as74155 (就是要SCANIA)》之銘言:
: 法務部是指在 "資料蒐集方面" 有法律方面的疑慮
: 那麼他們的意思應該是是用"裝設etag車輛通過門架的時間"這部分的資料抓超速是違法

: 那如果是在門架上面用原有的"車牌辨識系統",或是另外加裝
: 是不是就可以避開這方面的法律問題呢?
: 還請相關領域人士解惑~
以下論述基本假設應參考「個資法」才能理解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使用國道必須付費。
付費依據:ETC電子收費系統
所以ETC電子收費系統「只能」提供國道通行費收費用途
如果需要額外擴充功能必須徵得用戶端授權
否則就是違反個資法
支持交部想用ETC在國道抓超速的正義魔人們
建議你們自己主動找交通部或遠通電收
送交「授權ETC電子收費系統資訊可做為超速違法依據」同意書
如此交通部在個資法上面的問題解套
你們這些正義魔人就能夠真正不超速行駛惹~
還有交通部能夠替你們背書喔
順便看要不要每年發給你們一張優良不超速駕駛獎狀
另外正義魔人想要中內側慢慢開
本來是一件平常開車講個電話不小心就會發生的事情
但是這種小事通常都不會真的被開單
因為這是目前執法手段上很難取締的違規行為
但是科技執法卻很容易
這麼想被 Big Brother 注視的正義魔人們
自己好好想清楚吧~
War is peace
Freedom is slavery
Ignorance is strength
作者: Killercat (殺人貓™)   2018-09-13 21:41:00
契約第十三條第五款看一下....另外這個很早就說是要抓嚴重超速的 不是普通超速沒推錯啊 你拿出你跟遠通的ETC契約書 十三條 第五款
作者: ultratimes   2018-09-13 21:44:00
只要修法就解決了,甚至行政命令也可以
作者: Killercat (殺人貓™)   2018-09-13 21:44:00
這個詳細的告知以及授權這ETC他能拿來做什麼這...不是行政命令能解決,法務部認定這個不宜立法因為手段過當,但是這個契約法條是有的而且行政命令可能也不符合該款的條件
作者: YCL13 (靜默)   2018-09-13 21:49:00
講行政命令是在搞笑嗎?
作者: Killercat (殺人貓™)   2018-09-13 21:50:00
對,所以只要立法就能揭露,這沒什麼問題啊...也同時解釋了為什麼行政命令可能不行現在就是卡在法務部認為 這手段過當而已我不評論這好壞 但是你說不能做別的事 其實是不對的只要立個法 馬上就能做 所以不要有這種無謂的樂觀
作者: DSAndres (DS)   2018-09-13 21:54:00
https://goo.gl/cYKNcC只抓車牌資料並提供車牌資料,根本和個資法無關,看一下判例吧。單純車牌號碼不包含姓名、電話、地址,已經有實務判例不屬於個資法保障範圍。
作者: Killercat (殺人貓™)   2018-09-13 21:59:00
監理需要應該不存在這問題 不然警察依據車牌開車主單
作者: DSAndres (DS)   2018-09-13 21:59:00
法務部說手法過當或侵犯人權都還有的解釋,拿個資法就只是打自己嘴巴。
作者: DSAndres (DS)   2018-09-13 22:02:00
個資法開宗明義就先定義個資範圍,不屬於個資範圍,底下蒐集、保存、利用就通通不適法了。怎麼可能還違反個資法蒐集的條文。
作者: Killercat (殺人貓™)   2018-09-13 22:08:00
總之,這真有爭議的話 法務部拿出來的就是這條了....而不是什麼執法過當與否的那條而且監理需求這點很難吵贏法官
作者: DSAndres (DS)   2018-09-13 22:10:00
希望你真的有看懂先前判例的說明。車牌號碼是「公開資料」,單純用車牌號碼「無法識別」個人身分,所以不屬於個資法範圍。不是你說算就算,法官判例才算數。
作者: juunuon (NANACON)   2018-09-13 22:16:00
超速從來不是事故主因 但(通常但書很重要)超速會讓事故嚴重性增加 超速都沒壞處直接開放無限速就好了
作者: bluezoo   2018-09-13 22:18:00
我是裸奔族可沒跟遠通簽什麼狗屁條約,這樣它還可以拿我的資料去用?
作者: jk01   2018-09-13 22:26:00
政府在缺錢了
作者: gadoma (批幣都被鬼咬走了@@)   2018-09-13 22:28:00
D大,那個不叫判例,只是個判決,或者你要稱案例,判例是專有名詞,最高法院選的判例才有拘束全國各下級法院的拘
作者: DSAndres (DS)   2018-09-13 22:31:00
交通部可以只要車牌號碼,根本不用ETC個人資料啊。超速只要識別車牌資料就能開單,和個資一點關係都無。
作者: gadoma (批幣都被鬼咬走了@@)   2018-09-13 22:32:00
束力。而個案判決並沒有拘束力頂多只能參考,以那件來說,網友只有貼出車牌,欠缺其他資訊連結連結到個人,所以在該案不被認為違反個資法,但是ETC可不是只有車牌,而是使用完整的車籍資料可以連結到車主進而開罰,違反個資法對公務機關「蒐集」跟「利用」限制一點都不奇怪好嗎如果你表達你對於個資法的法律見解,還是建議你不要判例判例的一直稱呼,任何一個稍有法律知識的人都不至於誤用判例這兩個字,你一直用顯得你的見解毫無說服力
作者: DSAndres (DS)   2018-09-13 22:47:00
確實用案例比較精確,在此致歉。但法務部根本不懂實務還是很明確。依照法律 字第 10303510410 號函釋就已經說單純車牌資訊不屬於個資。資料庫運作實務不會把個資和通行資料綁在一起儲存,所以單獨提供通行資料對比出的車牌號碼,根本不需要「蒐集」或「利用」到個資。同理,悠遊卡公司提供卡號進出捷運站記錄給北捷做交通改善,沒有提供實名登錄資料,會違反個資法嗎?
作者: cfk301 (WHY ME)   2018-09-13 23:08:00
那......就不要用ETC另外裝就好了啊。很困難嗎?使用ETC只是看能不能省錢,既然文組的搞不定就給理組的搞吧!
作者: Cascadia (N/A)   2018-09-13 23:50:00
那就另外裝或許這能是認真檢討速限的契機(有些時段太多人被抓,高公局意識到速限該調整) 採用動態速限應訂定合理速限 然後就嚴抓
作者: Coolno9 (Coolno9)   2018-09-13 23:55:00
幫推
作者: alttwin (毀容了拉幹)   2018-09-14 00:44:00
辛苦了,還要跟一堆以為看的懂中文就會解釋法律的人科普
作者: cyber0305 (下一步的方向)   2018-09-14 00:56:00
只提供車牌可能會有無法正確區別的問題,目前判斷是否為假車牌大多是依靠車型車色來判斷,為了解決假車牌問題,勢必要提供更多車輛資訊,是否完全可以迴避掉個資問題還有的吵,但開罰真正的爭議其實不在個資法,而是行政法比例原則上的問題。
作者: biochemistry (這樣可以嗎?)   2018-09-14 06:58:00
法說立就立?立了沒有違憲?
作者: cyber0305 (下一步的方向)   2018-09-14 08:24:00
解套也要看行政法院法官吃不吃這套,行政訴訟相當注重程序正義。正義魔人?你是指那些法官嗎?
作者: springman (司布林)   2018-09-14 09:20:00
我還蠻支持用區間平均速度來抓超速的,用 ETC 有適法疑慮的話,就新加設備吧!小區域慢慢增加就好。
作者: cyber0305 (下一步的方向)   2018-09-14 09:21:00
我記得當初在架設ETC時,就有過會不會被用來取締違規的質疑,當初政府就有說過不過會這樣作。
作者: vatog (...)   2018-09-14 18:59:00
台灣進步緩慢就是因為這種抗拒執法的違規魔人實際上要解套也不難 沒有不能改的法律
作者: piyopiyolee (John Lee)   2018-09-14 22:50:00
台灣會這麼落後就是因為有樓上這種沒有法律觀念的人
作者: AceCash (阿信)   2018-09-15 00:07:00
噓接電話容易發生
作者: cyber0305 (下一步的方向)   2018-09-15 01:54:00
這是行政權要被拘束的問題,真要說的話跟行政效率比較有關,而不是進步緩不緩慢,拘束程度越低,一般來說行政效率越高,但行政權失控的機率也越高,腐敗的機會也越高,這是反而行政效率就不見得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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