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11-11 22:38:13※ 引述《yokann (我怕練太壯)》之銘言: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
: 1名S姓人妻於結婚後在陳姓丈夫的外接硬碟內發現丈夫與1名李姓小三的親密互動照片,
: 元配以這些不倫照片當作證據狀告李女破壞她的婚姻;李女向陳男訴苦這事,陳男反告妻
: 子偷取電腦檔案並求償100萬元,台南地院刑、民庭分別判人妻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 並賠5萬元給丈夫。
: 心得:小三要賠給元配15萬,元配再賠給前夫5萬,
: 不過有趣的是這個案例如果不暗中複製的話,到底要如何取得私密照證據?
看了一下涉及這雙方的民事訴訟,感覺未免也太多...
照著時間順序整理:
(一)士林地院一一二年度訴字第八零二號(上訴審: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上易字第七
四八號)
原告:施XX(即原文的「S姓人妻」)
被告:李XX
第一審判決:應給付十五萬元
第二審判決: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二)新北地院板橋簡易庭一一三年度板簡字第三三五九號(誤判移送台南地院,經抗告後
廢棄更審,並以一一四年度板簡更一字第四號作判決)
原告:陳XX
被告:施XX、李XX
第一審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台南地院新市簡易庭一一四年度新簡字第二十五號
原告:施XX
被告:陳XX
第一審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四)台南地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一三四八號(原為附帶民事訴訟,即涉及刑事方面「妨害
電腦使用」的部分)
原告:陳XX
被告:施XX
第一審判決:應給付五萬元
因此撇開取得證據的方式不談,相似的證據一再在不同法庭出現,單看都已經眼花繚亂,
還能期待對於其他事物的探討?
但不管怎樣講,對於通姦的民事認定,已經複雜到不好講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