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一瓶優若乳200

作者: guest0079 (SpongeBob SquarePants)   2017-10-10 00:10:57
不過就是一瓶150ml的養樂多 一群版友就在那邊高潮個什麼鬼
要告就去告沒啥大不了的,先不拿微罪不舉的大絕出來
養樂多失主要告得成,前提是要有證據證明被告有「意圖」偷養樂多
自己去查竊盜罪前兩個字寫什麼,放在公共冰箱的東西偶爾有什麼不見沒啥大不了的
啊你可能會說,失主一定是東西被偷到崩潰了,才會為了小小一瓶養樂多反應這麼大
所以養樂多只是壓垮駱駝的稻草,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啥鬼話隨便你講
問題是沒證據證明原原po不只偷一瓶養樂多,不能把失主過去被偷吃一堆東西的錯全歸
到原原po身上,她就喝了一瓶養樂多啊,也主動承認了,我就不信偷吃慣犯會自首啦
不可能啦!!!!!
事實是,原原po喝了人家一瓶150ml的養樂多,自首承認是自己喝的,且會賠一瓶大瓶的
然後對方見獵心喜想敲詐200元是事實喔,恐嚇取財直接告下去就對了,還說要私聊,擺
明就是盤算好的,這事有什麼好私聊的啊
※ 引述《RINPE (RIN)》之銘言:
: ※ 引述《qqza (ZZ)》之銘言:
: : 我回一下好了 因為原文我好像把大家搞混了
: : 我有說我是想請問大家要怎麼處理才會比較好,並不是想公審
: : 因為我知道是我有錯在先,原本就打算賠她
: : 這次我也學到教訓了,但我真的不是故意「偷喝」,平常宿舍冰箱也會冰東西,但我
: : 從來沒有那種會拿別人的食物來吃的壞習慣
: : 會說到東西要清掉是因為有規定要寫名字,並不是我要幫忙「清掉」
: : 最後我會打錯字是因為我本人...就念優ㄖㄨㄛˋ乳 我發文的時候用手機自動選字
: : 真的謝謝大家的意見,我怕到最後又上新聞然後我害自己更難堪就刪文了 o_o
: : 我也知道錯了,謝謝大家 (跪)
: : -
: 在網路上說那麼多,不如去更對方好好講吧
: 偷喝這點,不是你覺得不是就不是
: 共用冰箱裡的東西,不要亂拿我還以為是基本常識耶
: 如果我是妳我賠完前就自動離職
說真的啦,公司的人都看到原原po自己承認養樂多是自己喝掉的,認知能力正常的人
只會覺得這只是有趣的小意外而己,頂多拿來開開對方玩笑,沒什麼大不了的
說到要請罪、自動離職的是什麼鬼啊,用點常識好不好
反觀有人因為一瓶養樂多不見,就把對方設想成十惡不赦的人,要對方賠十倍
私下取財,你如果有這種同事,你難道不會害怕嗎?
設想如果有一天,你走路不小心踩到他,他也不管你是不是故意的,直接跟你要1仟醫藥費,不然就要
不然就要告你傷害、謀殺,你不會覺得這種人很難相處嗎?
另外我要說一下,原原po喝了人家一瓶養樂多,是不是偷喝?是不是慣犯?這問題
請問有人可以拿出證據證明「是」或「不是」嗎?
你沒辦法證明嘛,我也沒辦法證明嘛,所以我假設原原po是好人,不是故意偷喝
但是那個恐嚇取財的,我實在沒辦法假設他是無心的,假設他要的不是錢,而是正義公道
他如果要正義公道為什麼要私聊?我實在找不到理由假設他是好人
作者: wishmeluck16 (._.)   2017-10-10 02:03:00
覺得原po被鞭的太誇張,真的慣犯才不會主動承認,只能說被偷喝的夫妻也很不會做人,人家都有意賠償真的不用再硬拗200,我想其他偷喝還不承認的人應該在暗地偷笑吧呵呵
作者: cwjing (cwjing)   2017-10-10 02:01:00
推這篇,原原po行為極不可取,但對方也挺搞笑,身份不明,強討200,感覺就是很小咖的8+9
作者: beca915025 (貝卡)   2017-10-10 01:27:00
我也覺得太誇張了... 竊盜罪才沒那麼濫用 不然就不會有那麼多宿舍冰箱小偷了
作者: vi000246 (Vi)   2017-10-10 00:33:00
哪裡恐嚇取財啦....
作者: huhuiying (等妳自蟲洞回返)   2017-10-10 00:21:00
那個失主老公言談與行徑其實也很難搬上檯面
作者: guest0079 (SpongeBob SquarePants)   2017-10-10 00:14:00
隨便啦 養樂多也好 優酪乳也好 優若乳也好 不重要啦
作者: jameshcm (億載金城‧武)   2017-10-10 00:11:00
養樂多100ml... 150ml是仿的
作者: cwjing (cwjing)   2017-10-10 02:05:00
如果陳述時說“我未婚妻因為被偷喝飲料而心悸”不知道承辦人員會不會忍不住笑場。
作者: wishmeluck16 (._.)   2017-10-10 02:14:00
光看樓上打的字我就笑場了呢~
作者: lingray (美好的時光,為我停留)   2017-10-10 02:19:00
那個未婚夫的話我也不認同,但揚言提告是合法手段,不能算恐嚇,為什麼這麼基本的事情還會搞錯XD
作者: hoij79627 (誠徵回收業者)   2017-10-10 02:26:00
顆顆 去告他恐嚇啊!
作者: bbsrong34 (奧米)   2017-10-10 02:26:00
支持這篇
作者: ekimlcl (ekimlcl)   2017-10-10 02:27:00
恐嚇取財討200比較好笑,告告看啊
作者: hoij79627 (誠徵回收業者)   2017-10-10 02:28:00
一個告偷竊,一個告恐嚇,看誰成
作者: itsdj (水不會忘記回家的路)   2017-10-10 02:43:00
其實可以去自首啊。偷竊是公訴罪本來就不能私了,自己自首拼個微罪不舉,不然原原po已經公開承認,要是有正義檢察官看到po文起訴,還不是一樣要跑流程然後再被敲一筆
作者: cwjing (cwjing)   2017-10-10 02:44:00
我也記得有前例“一定要告死你”這種話不算恐嚇,但他還加上要10倍左右的賠償耶~不過也才200,總之就是小朋友吵架吧!錢賠一賠別浪費司法資源啊!
作者: mj2124 (CL)   2017-10-10 04:17:00
捷運逃票也要罰款,那是敲詐嗎
作者: Alleys   2017-10-10 07:17:00
作者: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7-10-10 08:21:00
恐嚇取財不是這樣用的不要亂教
作者: littlesing13 (sing)   2017-10-10 09:04:00
所以你的意思是直接吉嗎? 快吉快吉...
作者: icecoffee (致命大水餃)   2017-10-10 09:23:00
推這篇,原PO固然不對,但都自首且表示要賠償了,對方根本看原PO年紀小想卡油
作者: kumabartho (kuma)   2017-10-10 10:37:00
理盲濫情
作者: yu1164 (鮪魚罐頭)   2017-10-10 11:20:00
同樣覺得兩方都有問題
作者: hjydream (lifedream529)   2017-10-10 12:32:00
慣犯還在,原po賠完,之後還是有少東西,對方應該還是會認定原po偷喝的
作者: SAKO (DAKARA)   2017-10-10 16:02:00
哈哈恐嚇取材 你的法律素養跟原po一樣差欸
作者: rainyday013 (sky_zot)   2017-10-10 17:22:00
哇 照你這樣說 偷喝不是自己的東西都沒關係誒 邏輯好棒棒
作者: aigret (我想要去跨年)   2017-10-10 18:59:00
偷就偷 屁話一堆 不用合理化錯誤的事情
作者: Pictor (Pictor)   2017-10-10 22:25:00
恐嚇取財? 看來你的法律素養和原原po同等級
作者: qaz1530wsx (大象起飛lol)   2017-10-11 02:38:00
不懂你後面腦補一堆在幹嘛 去練習一下思考方法好嘛前面說別人設想十惡不赦 後面自己噴得愉快 你有事?
作者: ccnoire (熱愛生活 >///<)   2017-10-11 09:21:00
偷一塊錢也是偷
作者: fatman5566 (肥仔不能亡)   2017-10-11 09:45:00
你要不要重學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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