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nose0115 (nose888)
2017-12-25 00:07:37大家好,
之前急著找工作,
收到offer後去公司報到那天簽了契約,
雖然當下有意識到這條好像不太合理,
但是當下為了想要工作還是簽下去了......
其中有一條是‘如同意在一個月內(含)自行離職,將放棄該期間薪資並且支付新台幣五
千元作為人事及教育訓練等相關成本之賠償‘
但是現在不到一個月我就想走了啊啊啊啊
但是我才不想做白工又要賠5000...
更何況根本沒有什麼所謂的培訓,
請問大家這條合約是成立的嗎QQ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