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想離職但不想付違約金!

作者: ianlwc (伊恩)   2017-04-20 23:34:35
事實經過:
如題,雖然這樣的標題會讓人覺得我是個擺爛的員工!但我現在真的想直接表達我的感受

先貼我的工作合約給大家看
重點在第四項!
合約書
X事業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與立契約人Y(以下簡稱乙方)
同意訂立如下條款,遵守履行。
1、 乙方於2017年3月9日起至2019年 3月8日止,接受甲方企畫與攝影一職,
本公司薪資為32000,因乙方簽定本約,故三個月後月薪調整為35000元整,
自2017年6月10日起月薪調整為 35000元整。
乙方享有勞健保與6%勞退金以及管理辦法中之所有福利。
2、 乙方同意於任職上班期間所拍攝與企畫之影片、照片與故事,其著作財產權全部
讓與給甲方。
三、 乙方知悉並同意於服務期間及離職後,遵守保密約款如下:
乙方對於甲方之機密資訊應依保密約款負保密責任,對於乙方於受僱期間所知悉
或接觸甲方依約對第三者負保密義務之機密資訊,亦同。雙方已明悉保密約款之
規定(如下)同意遵守之:本合約所指之「機密資訊」係指乙方於受僱期間內,
因使用甲方之設備、資源或因職務關係,直接或間接收受、接觸、知悉、構思、
創作或開發之資料及資訊,或標示「極機密」、「機密」、「密」字或其他類似
文字或經宣示為機密者,不論其是否以書面為之、是否已完成,亦不問是否可申
請、登記專利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等。乙方對於甲方之機密資訊應保持其機密性,
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或依乙方職務之正當履行、不得交付、告知、移轉、email
或以任何方式洩漏予第三人或對外發表,亦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利用或使用之,
離職後亦同。乙方於本合約終止後,不得利用甲方之機密資訊,為自己或第三人,
從事或經營與甲方業務相同或類似之業務,如有違反或為防止乙方違反時,甲方
有權要求乙方賠償。
四、 若乙方任意離職,未工作至約滿日,則乙方將支付甲方2.5個月薪資,作為人員
培訓之教育費用。
五、 合約期滿,若乙方要離職,須在離職前1個月提前告知,並交接兩週,始完成離
職手續,否則視同未離職員工。
想離職原因
1、老闆晚上不睡覺,假日不休息,喜歡傳訊息提醒員工做事!
2、老闆脾氣很差,常常溝通到一半就暴走掛電話!
3、其餘還有很多原因,或許大部分的老闆都是這樣吧?!
問題:
現在想離職,但當初一時昏腦,簽訂了這樣的合約,在網路上也看了很多資料,所以發現
或許有不付違約金之可能!
1、第四點的違約金是用來支付下一位的人員培訓,但事實上我任職的時候根本沒有經培
訓!
2、按照網路上的違約金糾紛來看,很多最後的賠償是依工作年資,按比例賠償!
3、第三點我自己的疑問..既然還在試用期,老闆既然有權利可以決定你的去留與否,那
員工是否也有對等之權利可以以不適應為緣由而離職,不用負擔違約金呢?
我真的覺得心力憔悴....
感謝!
作者: access (office)   2017-04-20 23:42:00
不賠,等對方提告再賠就好就算要賠也不會是全額
作者: amudi (阿姆迪)   2017-04-20 23:42:00
光第一點根本與勞基法牴觸無效...
作者: C13H16ClNO (3955 老地方見)   2017-04-20 23:45:00
還有這種事 離職得倒賠薪水的?!
作者: OrzOGC (洞八達人.拖哨天王)   2017-04-20 23:47:00
不用賠,等他告,還是不用賠
作者: deeping774 (deeplover)   2017-04-20 23:58:00
簽約多看多想吧 難保下次不會上來抱怨
作者: linlinjiang (#nastywomen)   2017-04-21 00:00:00
公司告的話法官會請公司提出該服務年限訂立的合理性及必要性理由,若理由受法院接受,亦可請求法院酌減金額若定型化契約與法律抵觸則無效,但台灣目前還沒有明訂禁止最低服務年限的要求,所以判決仍以各個案情形分別作判斷
作者: dss (dss)   2017-04-21 00:36:00
先叫對方拿出明確的培訓事項(上課,專訓等)再來說教育費用zz部份垃圾資方最愛拿這種嚇新人 你真賠錢他還倒賺 根本畜生
作者: louis10452 (秋天的楓)   2017-04-21 00:53:00
只要跟法律抵觸,就無效了
作者: sazabijiang (筆落驚風雨詩成泣鬼神)   2017-04-21 01:15:00
但是這合約看不出來跟哪一條法律牴觸?看了一些案例,多半是上法院後酌減,但這條款沒有太誇張(綁十年、賠十個月..),很難完全不賠你去問台北市勞工局,他會告訴你說自由意識下簽署的合約書原則上有效,實務上則是要等公司上法院告你後看法官怎麼判。有的大公司會讓法務發存證信函甚至上法院,一來是殺雞儆猴,二來反正法務閒閒沒事當練兵或者反過來說,因為你提前終止合約,所以要返還每個月的三千元,這樣你ok嗎?(就好像綁電信約買手機,不能手機拿走後又要求無償解約不退補助金..)至於晚上跟假日的簡訊,你可以已讀不回,或者跟老闆確認他是否要你晚上或假日加班,那加班費要給。至於勞基法沒有所謂的試用期,不管對於雇主或員工都一樣。但如果合約上明載試用期勞工可無償離職,那就是對你的保障(但通常大概不會這樣寫..)
作者: roder (尊重 q( ̄︶ ̄)p 包容)   2017-04-21 01:25:00
沒有上到2.5個月 不可能要求你賠這麼多按比例的話頂多0.1個月 不過還要對方舉證有培訓等費用
作者: joichi (舊艾吉)   2017-04-21 03:43:00
上勞動局問問
作者: mailee (mailee)   2017-04-21 07:25:00
依勞基法為主,建議你打去問
作者: lalalahu (<( ̄︶ ̄)@m)   2017-04-21 07:39:00
推s大詳細見解
作者: Sex5F (HTC)   2017-04-21 08:16:00
代表這約有作用了:恐嚇用,哈哈
作者: leavefly (leavefly)   2017-04-21 08:23:00
完全不用付也是有..但通常訴訟會多少賠一些..還不如多蒐集老闆違法事證作為到時調解的籌碼比較實際
作者: g8429310 (qq)   2017-04-21 09:14:00
也認為只會酌減 就看公司會不會動作
作者: ChuehLiu (Chueh)   2017-04-21 10:08:00
打電話到勞工局問會快一點,我之前有朋友也碰過,搬勞基法出來僱主也沒辦法
作者: Dnight (暗夜)   2017-04-21 10:25:00
為什麼要簽這種零簽約金的約...
作者: HBO10383 (KenYu)   2017-04-21 14:00:00
這種賣身契應該要先拿一筆signing paymet吧!?
作者: wonder6253 (wonder6253)   2017-04-21 15:03:00
嚇唬用的 不用賠+1
作者: nic5413   2017-04-23 13:18:00
勞動基準法第 26 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光這條就可以上勞工局和法院讓他兜著走了,合約或規則牴觸法律可是無效的,一堆公司及狗老闆只會說一些幹話來欺騙無知的求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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