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最近剛辦好離職手續,有關公司有幾個規定想請教各位:
一、上個月月初到月底之薪水可於本月發薪日領取,
但本月初到本月離職日期間之薪資需延至下個月發薪日才可領取,
請問這樣合理嗎?
二、公司於報到後三週發放制服,並告知制服費用需由員工自行負擔,
需做滿半年公司才會退還制服費用,請問這部分合理嗎?
因此間公司是在試用期期間提出離職的,感覺有些詭異的地方,
故上來請教各位,謝謝~
1.不是正常嗎?! 2.看你當初簽工作契約時有沒有寫
第二點當初面試的時候沒有提到Orz第一點是正常的話我就瞭解了@_@
那...幫不了你了~你可以google一下工作契約是什麼~基本上是要有的才對
沒工作契約覺得很神奇的話歡迎你來南蠻看看 很多都沒有
作者: jane76528 2017-04-08 08:24:00
很多公司都是口頭講而已~ 沒有工作契約 -台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