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想詢問關於台灣主權未定論相關問題

作者: Aldebaran (一直走)   2018-10-04 12:24:45
※ 引述《nadekowang (庫特わふ)》之銘言:
: ※ 引述《china016023 (人不瘋狂枉少年)》之銘言:
: : 如標題所示
: : 拜讀了黃聖峰大大所說的台灣主權未定論的相關論述
: : 小魯我有個疑問想問,
: : 如果現在ROC跟PRC跟台灣主權未定論者
: : ROC跟PRC主張擁有台灣主權與治權依據兩宣言(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
: : 與一文書(降伏文書)跟中日和約(台北和約)『舊金山和約的子法』
: : 聲稱擁有台澎主權治權
: : 依照聖峰大大所說的台灣主權未定論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ROC只代表盟軍接收台灣)
: : 與舊金山和約所說的(日本放棄台灣澎湖主權治權但未說主權治權移交給誰)
: : 再來ROC跟PRC在自己國內最高憲法也聲稱說自己擁有台澎主權
: : 那問題來了,我想問一下如果這個有領土(主權治權)相關爭議的事件
: : 能不能由國際法庭仲裁呢?
: : 仲裁後的效力又是如何呢?
有正面的討論就要支持一下,下面稍微處理一些程序上的細節
: 這討論串我看到現在真的有點受不了,人家是真心來發問的
: 各種荒腔走板的回答
: 一直喊著現實,現實,現實就是不論統一、台獨就是要打一仗啦
: 這樣那些現實派滿意了嗎? 打仗這回答,連我阿媽都能回,就不用特地上論壇回
: 如果只是重複這回應,那我看不出來有討論的必要
: 以後這種統一獨立討論就全面禁止,反正答案只有一種嘛
: 回到正題:
: 老實講台灣主權未定論在這之前我沒深入了解過,但還是拋磚引玉
: 就法律上各爭點來提出,希望就此有研究的版友來討論
: 原po問題:
: 1台灣、中國、中華民國主權問題得否上國際法院仲裁
: 2台灣主權未定論上的實體爭議,適法性為何
: 流程圖如下
: 程序面
: 1 向何種國際法院聲請(審判權、管轄權問題)
: 2 誰為主體聲請(中華民國政府? 台灣人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當事人適格問題)
: 3 仲裁滿足的要件為何
: ↓
: 實體面
: 1 爭執中的條約、宣言是否為國際法之法源依據
: 2 中日和約所稱回歸1941年前之法律關係,是否為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
: 若是,台灣等土地適用關係為何
: 3 中日和約,日本單方面毀棄,該條約效力為何
: 4 其他,族繁不及備載
: 1 首先法律系必備公式:先程序,後實體
: 任何爭議要能上法院,必須是要所謂「程序上」合法
: 否則就會看到各種花式駁回。套用國際法上也是如此
: 程序上合法,即指受聲請的法院對該爭議有「管轄權、審判權」,白話就是法院有權得審
: 理
: 該聲請主體「當事人適格」,白話就是法律允許的什麼人可聲請
: 套在今天案例:國際法院得否仲裁?
: 國際法院在國際上一般最常出現的就是
: A 聯合國下屬機構國際法庭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簡稱ICJ)
: 而他聲請資格,限於聯合國會員
: 故今天爭議或許國際法庭有管轄權、審判權,但台灣當事人不適格是無法聲請仲裁
這邊不完全正確
國際法院規約是說,當事國必須是國家
而聯合國會員國自動成為規約的當事國
非聯合國會員國,如果要成為規約的當事國
依安理會1946年的91號決議,條件是
1. 接受國際法院規約的規定
2. 接受聯合國憲章第94條的義務,也就是遵守判決
3. 承擔相關費用
另一個,就是符合上述條件之後,還得要爭端當事國合意接受裁判
以上講的,是解決雙邊爭端,也就是ICJ主要功能的其一
而台灣不能使用ICJ來處理雙邊爭端,原因有幾個
1. 不是國家
2. 不是聯合國會員國
3. 台灣想打的對造,ROC不是國家,而PRC不會同意
再來,講ICJ的第二個功能:提供法律諮詢意見
聯合國大會、安理會,還有聯合國的其他機關和專門機關
都可以請國際法院就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意見
關於收到提供諮詢意見的請求,ICJ實務上對於受理與否是有裁量權的
但是僅限於非常充分的理由,ICJ才會決定不予以受理
現實上,設立至今,ICJ沒有拒絕過諮詢意見的受理
只有其前身,也就是國聯時期的常設國際法院(PCIJ)曾經拒絕過一次
PCIJ認為要提供諮詢意見,必須是抽象的法律問題
而在該案中(Eastern Carelia案),若要回答問題,就得進行事實上的調查和判斷
等同於變相的進行雙邊爭端的解決,故不予受理
什麼叫抽象法律問題,舉個例
塞爾維亞提案問ICJ,科索沃片面宣布獨立是否違反國際法
這個問題無關於「科索沃還是不是塞爾維亞的」、「科索沃是不是國家」
而是非常限縮在「國際法是否禁止或者允許片面宣布獨立」
這就是一個抽象法律問題的例子,ICJ自然沒有理由拒絕提供法律意見
諮詢意見既然不是用來解決雙邊爭端,而是在回應特定機構的法律問題
程序上就有近用的可能性,只是挑戰並不低
清大的國際法教授黃居正就曾問過日籍的前ICJ法官小田滋
台灣有沒有近用ICJ的可能性,後者給予正面的回應
我的觀點,諮詢意見就是程序上可能做到的一條路,條件大概如下:
1. 請友邦或者其他like-minded states在聯合國大會提案
2. 爭取聯大同意票數,大於反對票,以及棄權票
3. 以台灣利益出發,設計ICJ無法拒絕的抽象法律問題
例如,2758號決議,是否合法的解決了台灣的領土主權問題
這些條件如果滿足,ICJ是有可能可以用的
至於實體問題,這個就目前公民版的討論品質來看,進一步聊的效益還蠻低的
以下開放國際法無用論推文,顯示部分板眾與國際的高度接軌
: B 荷蘭海牙的常設仲裁法庭
: 他聲請資格不限於聯合國會員,個人、公司都可以
: 所以台灣或許可向其聲請
: 但這只是最簡化版本,要解決的程序問題還很多
: 要聲請仲裁必須雙方間要有條約、且雙方同意送仲裁
: 另外在主權未定論的情況下聲請主體是誰? 中華民國當局,台灣人自己
: 如果是台灣人自己,晚近學說是有肯認個人得為聲請主體,但限於人權、人道議題
: 但這爭議得否認定為人權、人道議題,得在探討
: 2 台灣主權未定論的實體爭議
: 今天該理論的來源是:
: A舊金山和約第二條
: 日本政府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 舊金山和約第四條
: 日本政府放棄國際聯盟委任統治相關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同時接受聯合國安全
: 理事會於1947年4月2日所採取有關日本前述太平洋島嶼委任統治地之信託統治安排。
: 所以台灣至今是無主地,中國政府(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並無所有權
: 而中華民國政府只是暫居於這塊土地上,暫行統治權
: 而反對的理由有很多:
: A中日和平條約第四條
: 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
: 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 B 開羅宣言
: C 波茨坦公告
: D 降伏文書
: E 一般命令第一號
: 而這些實體爭議要去一一釐清
: 上述何種是國際上所承認的法源依據
: 一般來說國際法上的法源有 1 條約 2 習慣國際法 3 一般法律原則
: 所以要去論證這些東西是否為國際法的法源
: 另外中日和約後來日本單方面毀棄,該和約的法效性為何
: 及國際法上的繼承是如何去解釋這牽涉
: 因中日和約第四條所稱,一切關係回歸到1941年前
: 但之後中國政權履經更迭,該法律關係如何繼承
: 繼承國際法又分:國家繼承(又細分 合併、分裂、一部分獨立) 政府繼承
: 各自法效性又不一樣
: (這部分前面A6文章有回到,有興趣可以看看)
: 這些上述問題又全部拆解、分辨、論證才能對原po問題
: 有效力討論
: 而不是不行、不能、事實上不能,看不出來你們是想討論還是要鬼打牆
: 公民版人已經很少了,討論質量可以不要跟著低下嘛
: PS 國際法是一種弱法,因為國際上沒有如同國內法般有個強而有力機關去執行判決結果
: 可有無執行力和不用去理會他是兩回事
: 整天嚷嚷國際法無用論的人,在我看來和那些清末和洋人簽約大臣一樣德性
: 像國內大英百科全書案(民國八十年台灣高等法院79年上更128號)
: 就是國際法上的展現,利用中英友好航海通商條約,來獲取勝訴方法
: 而台灣上市櫃公司要做跨國業務,這也是必須去理解熟悉的
: 否則就會像那些清末大臣般,連條約有問題也看不出來
作者: zx198507 (晨星)   2018-10-04 12:44:00
感謝,公民板需要這種的討論串
作者: Sinreigensou (神靈幻想)   2018-10-04 14:50:00
繼續紙上談兵 我在看看幾年後有沒有建國了 呵呵
作者: zx198507 (晨星)   2018-10-04 15:01:00
把某些中華毒素中的深的人,丟到清帝國末期,他一樣會說出一樣的話,民主制憲有什麼用,我大清歷律幾百年歷史還需要擔保嗎XDD 國際法有什麼用? 世界看拳頭啦這種是長在基因骨頭裡根深蒂固的奴性、失敗主義、阿Q正傳,差不多先生描寫的正是這種人。稍微嗆他一下,他就當你是殺父仇人XD 為什麼? 因為中華人可以沒有核心價值,但不能沒有面子,由其是破壞和諧的人,更是最惡淵藪阿,簡直比什麼都還罪惡阿也因此阿什麼平等、人權、自由、民主的前提,就是和諧與維持現狀下能談,其他的,就太超過了所以阿,如果沒有和諧,如果沒有維持現狀,那麼什麼民主、平等、人權、自由,都是次要的,雖然是次要,但他實際上的口頭地位,一定是普世最大公約數的首要的哦所以身為一個滿清奴民,滿口德先生賽先生但是支持現狀是在正常不過的了
作者: Sinreigensou (神靈幻想)   2018-10-04 17:05:00
我也回你:不爽移民去美國啊 勇敢戰勝英國的國家
作者: nadekowang (庫特わふ)   2018-10-04 19:18:00
推,原PO專業的出來回了,想請教原PO對仲裁部分有什麼
作者: aimify ( 愛米飛)   2018-10-05 10:06:00
推個。建國是目標,慢慢走好比較重要。
作者: enjoytbook (en)   2018-10-10 14:17:00
啊不然外交部的人要玩什麼= =不紙上作業那把外交部裁掉合併到國防就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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