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1.去年八月跟詐欺者購買筆電後卻寄來已損壞的筆電,協調後將我封鎖不理,後至警局報案 ,警方將詐欺者帳戶凍結。
2.同年九月忽接到銀行來電,告知帳戶不明匯入460元遭到匯入者報案而暫時遭到凍結,10月收到偵查隊通知做筆錄,查知是詐欺者故意詐騙其它被害人 將款項匯入我戶頭,使我帳戶全遭到凍結整整半年。我和對方確定都是被害者,也不是三方詐騙,加害者只有項1.那位少年詐欺犯,此案在今年三月已被書記官通知不起訴。
前述1.已在少年法庭開庭以詐欺結案
前述2.近日要到地檢署提告那位少年,之前在本版詢問過有大大建議誣告罪或強制罪但看完法條思考了很久似乎都是不適用。
問題:
確定是對方故意栽贓加害予我,故意使我帳戶全部凍結?在刑事上應該告他甚麼法條較為正確?
懇請給予建議 感謝再感謝。
補充一點 對方去年是未成年身分
今年確定滿18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