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61 戴秀雄 土地法 期中考

作者: gehfhf553 (胡四)   2017-11-23 18:26:07
課程名稱:土地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範圍:
開課教師:戴秀雄
開課學院:社會科學院
開課系級:地政系土測組
考試日期(年月日):106/11/15
考試時限(Mins):120mins(可寫到180mins)
附註:可帶法典
試題本文:
原住民甲擁有一筆臨S河土地A,為家族自日治時期以來耕作之地。惟政府辦理總
登記期間,因為不諳法令與漢字,致未及時聲明土地權利,土地A亦未辦理登記(即為未登
記土地)。其鄰地B亦為臨河土地,為原住民乙所屬單位族自日治時期以來所耕作。惟B地
辦理總登記時經聲明權利後,登記於乙祖父名下,今輾轉由乙繼承B地並已辦妥繼承登記

由於政府實施治水措施,欲於S河兩岸興建防措施,於是由S河之河川管理局擬定S
河河川治理計畫,預計於S河兩岸設置堤防,其中部分堤防需占用A、B兩筆土地。S河之河
川管理局為確保堤防施工,於堤防預定位置靠陸地側設置12公尺寬之施工道路,並以施工
道路靠陸地側邊緣為河川治理線。該河川治理計畫於民國100年10月15日生效。雖河川局
主張B地所有權業已依土地法第12條第1項消滅,但乙因心中不服,遲遲不去申辦B地之消
滅登記,並認為河川局最起碼應辦徵收補償方為正辦。
甲因為近年原住民族復權運動之影響,認為應該確認家族土地之權利,於是在民
國100年9月向X鄉公所提出申請將A地增劃編原住民族保留區,並欲於其上依照山坡地保育
利用條例第37條登記為耕作權人,俾便嗣後可以依照同條規定取得所有權。甲於民國100
年10月20日收到X鄉公所通知駁回增劃編保留地申請,理由為A地既屬河川治理線內土地,
屬土地法第14條不得私有土地,且依土地法第41條無需辦理登記,自亦不得增劃編為原住
民族保留地以供人民後續取得所有權。致甲亦無從於A地上申辦耕作權。
惟河川局開始開路後,甲乙兩人即主張政府興建堤防及道路應該先通知各利害關
係人、權利人,且應辦理徵收,對於該河防工程提出異議。俟103年1月堤防完工後,河川
局變更河川治理計畫將河川治理線調整至堤防中線位置,以致堤防基地中線向陸地方向部
分與原本施工道路皆劃出河川治理線外,不復屬於河川區。此河川治理計畫變更案於103
年2月10日生效。而原本之施工道路經相關機關協商後決定做為防汛道路兼村落外環道路
使用,應編為鄉道並由X鄉公所管理維護。該道路相關行政程序於河川治理計畫生效後續
行辦理。
103年3月甲再度提出A地增劃編為原住民族保留地與耕作權之申請,主張A地已經
不再位於河川地區。但此申請遭鄉公所在此以A地內分別有部分為堤防基地方道路基地,
皆屬公用財產性質,管理機關不同意增劃編與回復之請求,故不能提供私人使用為由予以
駁回。乙則依土地法第12條第2項申請B地之回覆登記,亦遭地政機關以同上理由駁回。至
於地政機關在駁回兩人之申請理由,另敘明河川局之意見,指AB兩地皆屬供公共使用需求
,若許可令甲擁有土地權利,而乙得以主張回復B地所有權,則日後堤防與道路基地(即AB
兩地)仍需辦理徵收,致有圖利私人之嫌,故拒絕同意其申請案。
請依照下面提問擬具詳細論理解答,切勿簡答或是僅有結論欠缺理由情形:
Q:
請分析案情中道路所佔用A地應如何辦理相關行政程序、B地產權在案情中的變化,以及關
於浮覆地回復在不同學說意見下對案情所發生的影響差異。
【額外加分題(選答)】:
請分析甲乙兩人申請案遭駁回後若提起訴願,其應採訴願種類與訴願理由應如何撰擬為宜
。分析時請先暫時不用理會現行原保地增劃編相關法規命令之規範,直接依土地法、山坡
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與行政法法理推理分析即可。
好長...
作者: koker (嗨咿嗨咿)   2016-01-07 03:04:00
戴東雄林秀雄戴秀雄
作者: qqimiss815 (天天開心)   2016-01-11 00:27:00
原來是四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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