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刑法185-4修正草案

作者: everemember (風飄)   2021-02-22 20:39:02
法務部公告刑法第185條之4修正草案
修正草案條文:
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理由:
1 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意旨認為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
成本條 「肇事」,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且有關刑度部分,一律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
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
相當原則 ,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應予修正。
2 為使傷者於發生交通事故之初能獲即時救護,並避免其他死傷擴大,縱使行為人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其仍逃逸者,亦應為本條處罰範圍,以
維護交通安 全,爰依上開解釋意旨將本條「肇事」規定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以臻
明確。
3 所稱發生交通事故,係指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無論有無過失均包括
之,爰修正本條前段規定。
4 按肇事逃逸罪之犯罪情節輕重容有重大差異可能,其中有犯罪情節輕微者,例如被
害人所受傷害輕微,並無急需就醫之必要,或其他對所欲保護之法益侵害甚微之相類情形

或被害人並非無自救力,且肇事者於逃逸後一定密接時間內,返回現場實施救護或為其他
必要措施,抑或肇事者雖離開現場,但立即通知警察機關或委請其他第三人,代為實施救
護或為其他必要措施,或有其他相類後續行為有助於維護所欲保護法益之情形,
應另訂較輕刑度,以符罪責相當原則,爰增訂本條後段規定,以符憲法 比例原則之要求

——
原條文: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院108 年 5 月 31 日釋字第 777 號解釋意旨:本條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
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
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
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
「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有關刑度部分,一律以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
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
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
遲於屆
滿 2 年時,失其效力。
本文引自臺灣創新法學會粉專
法務部硬要生一個「情節輕微」
還硬要讓無過失包含在肇事逃逸內,是不是腦袋撞到?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1-02-22 20:54:00
最近有讀一篇論文,美國肇事逃逸罪是包括「行為人對車禍原因無故意無過失」的情況。但「情節輕微」也是一個不確定性的法律概念。
作者: sorrows (苗栗小五郎)   2021-02-22 23:07:00
事故當下誰知道有沒有過失?如果一定要有過失才成罪,以後發生事故就是先跑再說,笨蛋才會留下來先跑走造成蒐證困難,無罪推定程序上只好認定無過失
作者: gamebird (gamebird)   2021-02-23 08:30:00
其實道交條例也有處罰 刑法論無過失有待商榷
作者: daze (一期一會)   2021-02-23 08:31:00
這條當初修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本來就很奇怪。不知道法務部為什麼要堅持這個刑度。如果讓我來修法,就算非要將無過失放進去,也可另給一個較輕的刑度。硬要把死傷混在一起判刑也很怪,大可把傷害、重傷害跟死亡的刑度分開處理。
作者: Bluesemen (藍洨人)   2021-02-23 09:14:00
酒駕連動阿,民意修法XD
作者: lusifa2007 (ㄚ喵)   2021-02-23 19:27:00
逃逸要件還是要有主觀意思吧?
作者: Blue6 (不入流)   2021-02-23 23:59:00
這草案過了的話 無過失被撞還是不能離開
作者: daze (一期一會)   2021-02-24 12:11:00
要酒駕連動不如修成「逃逸者若無其他證據則推定酒駕」,說理上比較不會有問題
作者: zoe5566 (控控漆)   2021-02-25 19:53:00
真敢這樣修欸嚇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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