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開庭前調解與書狀

作者: noviawu (novia)   2020-09-24 22:12:24
法官願意訂調解庭
就是看你如果可以跟對方調解成立的話
或許可以給緩刑或是判輕一點
你不去也沒有關係啊
如果到時法官認為有罪的話,找不到任何該給你緩刑或判輕一點的理由
屆時事後反悔,希望能有機會跟對方談和解,法官不一定會願意再訂調解庭,被害人也不
一定願意再給你機會調解
當然你如果覺得你一點都沒有犯罪,不願意調解的話,那又另當別論
引述《ad81h46r (就取)》之銘言:
: 各位律師大家好
: 1.請問一下我被刑事起訴,是檢察官提的公訴
: 但是法院開庭通知書寄來上面寫提早半小時到先行調解
: 請問不是已經起訴了嗎,為何還有調解,可不可以不到
: 2.請問書狀具體的作用是什麼
: 據我所知交給法官後法官該問的還是會問
: 所以書狀的用途只是讓法官看了心情好,讓我自己看著唸比較不會緊張而已嗎
: 謝謝各位律師
:
作者: ad81h46r (就取)   2020-09-25 00:38:00
感謝特地回一篇,你講的超清楚,我全懂了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09-25 01:57:00
大推,沒錯!感覺板友把受命法官內心的OS如實呈現惹XD你想想受命法官還特別先交辦書記官或法助,為了你預約調解委員和預定調解室,確實有板友說的這層涵義在~如果你的案件屬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罪者,則與告訴權人、被害人之調解是否成立,益顯重要。因為上開案件,不須經裁判評議程序,逕由法官(審判長)獨任審理後自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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