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一些特殊性行為的判定

作者: sg1987 (治作)   2019-07-30 03:53:24
在某性向較為複雜的群組聊天時想到的問題
假設男方是成年人
女方滿16未滿18歲
發生關係前男方已知道女方年齡
在女方同意之下
女方以"假陰莖"對男方進行肛交
除此之外雙方甚至沒有其他多餘的肢體接觸
只想知道在這種狀況下
女方或女方的家長,還有可能對男方告性侵嗎?
即便在生理上被侵入的一方是男方
另外,一樣的玩法
男女雙方都是成年人
但女方已經結婚
這種情況能算通姦嗎?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9-07-30 06:16:00
女方非刑法第十條規定的性交,也不構成實務上的通姦而且女方已滿16,有性自主權
作者: samallan (閃雲)   2019-07-30 06:27:00
第十條第五項第二款,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假陽具就是器物啊,怎會不是性交?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9-07-30 09:11:00
進入他人女方去拿器物進入男方性器,是男生被性交,女生有性交嗎?
作者: adoko (bigren)   2019-07-30 09:39:00
CC大可以試試 保證起訴
作者: samallan (閃雲)   2019-07-30 09:47:00
對男方進行肛交→是女方拿器物進入男方肛門,這個不就是該當刑法上性交?不構成犯罪是因為滿16跟自主意願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9-07-30 11:40:00
我覺得一二款要一起看,照第一款,行為人用性器進入被害人肛門口腔性器才是性交或是行為人以器物進入被害人性器也是性交這案例中,若女方要告男方,則女方以被害人自居行為人以肛門結合被害人之器物,兩款都不該當吧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泡麵然後暴斃)   2019-07-30 12:32:00
CC大搞錯重點了,221條的是否為加害人並不是看哪一方是入侵方,而是看哪一方做出強暴、脅迫、恐嚇...等違反對方意願使對方為性交。這裡不構成的原因是並未違反其意願(少女同意)換句話說,只要原PO的題目改成「以.....為要脅逼迫女方用假陽具插入男方肛門」那當然符合221條的構成要件,並不會因為女生是使用器具進行性交就不算性交。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9-07-30 16:50:00
強制性交,包含違法意願的部分和性交兩部分。如果沒有符合性交的構成要件,只能成立強制猥褻舉典型的例子,行為人強迫被害人幫行為人打手槍,並非強制性交刑法的性交是規範性侵入行為,強迫人拿器物進入自己肛門不算性侵入吧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泡麵然後暴斃)   2019-07-30 18:03:00
打手槍實務上的確都認為是猥褻,我也認為這個沒有疑義。但我接觸到的看法是2005年修訂性交定義時,加入「或使之接合」就是有針對女性強姦男性的意思。雖然我們討論的情況台灣目前似乎還沒有發生過,但我不認為強迫他人插入自己不算性交。比如說刑法227條「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一女對於14歲以下之男性強迫他插入自己,依照你性侵入的定義,男方並未遭到性侵入,但實務上會認為這不是性交嗎?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9-07-30 20:32:00
基於罪刑法定,若認為規範不足,應該透過修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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