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小黃或uber的連帶責任(對乘客而言)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4-23 00:28:05
※ 引述《tekamolo (徵求暱稱)》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小黃或uber的連帶責任(對乘客而言)
: 時間: Mon Apr 22 19:34:54 2019
:
: 請問 若我是乘客 因我方司機的過失 造成第三人以及我受傷 那麼.......
:
: 1.對第三人造成傷害 除非我指示駕駛闖紅燈之類的 否則我沒有責任 對嗎?
:
: 2.我受傷的話 可以向駕駛索賠
:
: a.小黃的話 車行有連帶賠償責任嗎? 是看有無善良管理人嗎?
:
: b.uber的話 我可以向uber請求賠償嗎?
:
: 請問現行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呢? 感謝解惑^^
:
: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9-04-23 00:44:00
司機的雇主應該是車行吧
作者: tekamolo (徵求暱稱)   2019-04-23 01:20:00
感謝回文^_^
作者: jim23027 (小冰)   2019-04-23 02:14:00
好可怕.........
作者: enterpirse (小嘉)   2019-04-23 10:58:00
但搭小黃就不算承租人?小黃算不算某種車輛租賃業?如果向車行包日或包月?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9-04-23 11:41:00
感謝指教 不過這個乘客為雇主的部分 似乎有脫法之嫌雖然車行或uber是代僱 但乘客真有選任監督管理?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9-04-23 12:15:00
樓上指出爭點,民188適用本案的要件之一首在乘客必須對駕駛有選任與監督之權限,才符合本條僱用人之定義但是乘客縱有選任駕駛人之權限,能夠監督駕駛嗎?本文的分析似乎無論如何先認為乘客就是駕駛的雇主,然後就直接適用民188,這就沒討論乘客是否本條僱用人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9-04-23 12:46:00
先不論uber 一般租賃車的代駕 應該也是領公司薪水的吧而且汽車運輸業管理官則只是行政命令至多只能成為界定法律關係的參考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9-04-23 23:11:00
模糊空間真的很大。以前送貨送餐的也是說僅提供平台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9-04-23 23:50:00
行為人自己宣稱啥與法官最後判啥是兩回事
作者: shabox   2019-04-25 13:32:00
uber的評價系統不就是監督權責的執行方式嗎
作者: jim23027 (小冰)   2019-04-26 02:52:00
評價系統那是事後機制,跟業務執行前的選任還有業務執行中的監督,還有一段距離吧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4-26 11:30:00
選任:授予某司機為系統內可接單一員;監督及解任:取消權限。如果Uber沒有這種權限,那司機在執行業務犯有強制性交,就是公眾最擔心的問題。Uber如果自稱沒有選任監督權限,剛好落入自己最大盲區。附帶一提:曾犯強制性交罪,終身不得為計程車司機,大法官解釋都合憲,難道可以轉開Uber,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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