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在依95條第一項或第228條第四項
進行訊問被告後,
認為被告犯嫌重大、有羈押原因而
沒有羈押必要但是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例如:居無定所)
則可依93條第3項條文仍能聲請法院羈押被告。
想請問大家的是
法院與檢察官對於羈押必要性的審查有差別嗎?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
一般實務應該都是檢察官從寬認定、法官從嚴認定
既然檢察官都認為沒羈押必要了,法官的認定會有變嗎?
還是法官可以用居無定所等理由認定有羈押必要?
最後實務上檢察官真的會用這條嗎?
各種不理解 請板上朋友解惑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