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羈押必要性

作者: ablecoxjoe (匪舊)   2018-05-14 21:50:16
檢察官在依95條第一項或第228條第四項
進行訊問被告後,
認為被告犯嫌重大、有羈押原因而
沒有羈押必要但是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例如:居無定所)
則可依93條第3項條文仍能聲請法院羈押被告。
想請問大家的是
法院與檢察官對於羈押必要性的審查有差別嗎?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
一般實務應該都是檢察官從寬認定、法官從嚴認定
既然檢察官都認為沒羈押必要了,法官的認定會有變嗎?
還是法官可以用居無定所等理由認定有羈押必要?
最後實務上檢察官真的會用這條嗎?
各種不理解 請板上朋友解惑 感謝!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8-05-15 01:14:00
偵查中檢察官認為沒羈押必要 沒聲押法官要如何認定要押
作者: ablecoxjoe (匪舊)   2018-05-15 01:54:00
可是93II就是在講沒羈押必要但是卻可以聲押的情形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8-05-15 20:19:00
無法責付回到有必要
作者: ablecoxjoe (匪舊)   2018-05-15 23:36:00
感謝 我再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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