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高雄的大家,有意願到美麗島靜坐抗議嗎

作者: fruit1231 (漸漸)   2016-07-01 13:01:24
※ 引述《lpllpllpl (三個LPL)》之銘言:
: ※ 引述《angelwang122 (愛美不是罪過)》之銘言:
: : 我不知道這適不適合發在這裡,最近兩例休跟一例一休爭議其實很大,但是可以發現,其
: : 實關注的人不如預期,對比之前服貿、課綱,勞工好像都只能默默關注但是沒有空發聲?
: : 之前我很有幸有參加在美麗島的反服貿,不知道利用晚上時間(也許勞工朋友會比較有空
: : ,下班了?)到美麗島捷運站內靜坐,表達立場呢?小弟沒有那個能力當發起者,但是只
: : 是想知道大家的意願!
: 簡單板 一例一休 = 老闆可以合法開出 基本工資左右 月休四天的條件
: 二例 = 老闆最低工作限度 基本工資 至少月休八天的條件
: 這樣的解釋夠清楚了吧
: 複雜板 例假日 老闆叫你來上班 不但要給你錢 還要再補你一天假
: 休息日 老闆叫你來上班 只要給你錢就好
: 慣老闆板 我們公司開的薪水 已經是包含休息日加班的薪水 22k 所以
: 就是月休四天 政府合法規定的喔 不爽不要來 下一個請進
: 補個高雄點 很多高雄傳產都用日薪的算法 有些更精算到日薪7xx 這樣
: 的算法 變成加班費少 休息日出勤更少....
目前現行的勞基法是只有一例假喔
而且勞基法規定 例假日不能加班 除了天災或特殊狀況(且24小時內要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看看勞動部 勞動基準法權益簡介
五、例假
勞工每7日中應有1日之休息,做為例假。事業單位如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
勞工於例假日工作。如有必要,該例假得經勞工同意後,於各該週期內酌情變更。
七、週休二日出勤工作
如勞資雙方約定之工時為每週40小時,約定每週工作5日、每日8小時,勞工於週休二日之
假日出勤工作工資如何發給,應視該日之性質而定:
1.該日如係勞基法第36條規定之例假,事業單位如非因同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
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假日工作。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
定,除應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外,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
仍應加倍發給。
2.該日若為不須工作之休息日,逾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
與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所以呢 改成一例一休 對目前只有一例 也就是週休一日(月休4天)的勞工
沒有比較差吧 他本來要上一週要上六天班
變成可能一週上五天班 即便上六天 他也比之前領得多啊
休息日*2.33 2.66
而且我覺得這些人占大多數 他們可能都是比較辛苦的做工人
對他們來講 這樣改是進步的 而且這些人絕大部分不會上PTT吧
而那些在吵的 大概就是現行公司就是週休二日
怕公司變相讓他們週六都出來加班 變成只有週休一日
但我要說 你們公司大可照著勞基法 讓你週休一日
然後他還先讓你週休二日 再付你加班費叫你來加班?
佛心來著?
還有人會說 "例假日加班 錢Double然後+補休 幹嘛不兩例假"
上面都說得很清楚了 現行的勞基法 例假日不能加班...
除非天災或特殊狀況 應該沒這麼多天災吧 何況24小時內要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你老闆都違法叫你例假日加班了 他還會給你雙倍薪+補休嗎?
還有人會說 "例假日不能加班? 你確定你出過社會嗎?..."
先確定你假日加班的是 休息日 還是例假日
如果是例假日 那我只能跟你說 你公司違法了 快點去檢舉(罰兩萬 呵呵)
說實在的 有兩例假日當然更好 不過法條可能要改一下
就是例假日不能加班這條
但也需要透過工時上限來限制每週工作時數
但是資方也不是吃素的 改一下就哀哀叫
所以目前一例變成一例一休 確實是好的
很多人把一例一休跟二例比(說可以加班然後double+補休)
廢話 當然你說的二例比較好
但現行勞基法就是只有一例外加 例假日不能加班
還有現在討論的是守法的公司
無良的公司 即便你變兩例 三例 他還是有辦法搞你
不過確實勞檢罰則這部分確實要修改
罰則提高 勞檢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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