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這是台北市法務局長給的法律意見,那這個法務局長真的該吊起來彈
第一,明明公司法規定
第七十五條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
公司合併,消滅公司的權利義務當由存續公司繼受,這是法律強制規定,不是你可以
私法契約排除的。
第二,金融機構合併法也規定
第 13 條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申請對消滅機構所有不動產、
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免繳納登
記規費,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金融機構合併,其地上權當然移轉,根本不需要你台北市政府同意,你台北市政府有什麼
理由拒絕經金管會核准的金融機構合併?
更別提民法148條關於權利濫用的禁止,台北市政府要是說不出一個正當的拒絕同意理由
說服法院的話,可能會被認為權利濫用而終止契約無效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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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8 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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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則是CHATGPT的法律分析,怎麼看台北市政府都是穩輸的啊!
一、關於金融機構合併的法律特別規定
依你提供的「基本資訊」: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申請對消滅機構所有不動產、
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免繳納登
記規費。
這代表 主管機關許可的金融機構合併屬於特別法授權的承繼制度,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
在不動產、擔保物權等方面,依法直接承受消滅機構的權利義務,不需要另行經對方同意
。
換言之,如果新光人壽與台新人壽的合併是經金融監理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
,則其權利義務(包括T17、T18地上權)依法由存續或新設機構繼受。
二、契約自由與民法第71條、第148條
民法第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
但若法律沒有明定無效,則不當然無效。
→ 金融機構合併既有明文授權規定,並未禁止「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即承受地上權」,
因此不能據此認定合併無效或地上權當然消滅。
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公序良俗限制)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應依誠實信用方法。
→ 台北市政府若以「未經同意」為由逕行終止,可能構成違反誠信原則,因為在合併制
度下,地上權承繼正是基於公共利益(金融市場穩定、保護保戶)設計。
三、地上權契約的性質
地上權是一種物權,其存續或消滅原則上依契約或法律規定。
若契約中明訂「地上權人合併或被吸收時須經土地所有人同意」,才有可能構成解除條款
依據。
但即便如此,該條款若與金融機構合併特別法牴觸,法院傾向認為應以特別法優先(即合
併承繼效力不可被任意契約條款排除)。
四、台北市政府主張的問題
若僅以「未經同意」為由終止:
在特別法明文授權下,市府此理由恐難成立。
因為合併後存續機構仍合法承受地上權,並未違法或違約。
例外情況:
若契約另有明文條款,且條款性質屬於「行政目的」或「公共利益維護」而非單純私法自
治,市府或可主張其效力。
但仍可能遭法院以「違反特別法精神」「過度限制金融合併」為由認定無效。
五、結論
特別法優先原則:金融機構合併經主管機關許可,存續機構依法承繼不動產及物權,無須
再取得地主(台北市政府)的同意。
契約終止風險:市府若僅以「未經同意」為由終止T17、T18地上權契約,法律上難以站得
住腳,除非契約中有非常明確、且未違反特別法的終止條款。
民法觀點:市府片面終止,反而可能構成違反誠信原則與契約義務。
※ 引述《OpenGoodHate (什麼東西什麼東西)》之銘言:
: 台新人壽官網寫的…
: 合併完後台新人壽為存續公司
: 新光人壽為被消滅公司
: 合併完成後台新人壽更名為新光人壽
: 北市府認為新光被消滅了
: 但是台新壽活下來是不同的公司
: 所以即便改完名字不能去繼承原先簽約的內容
: https://www.taishinlife.com.tw/portal/news/news/192
: 台新人壽、新光人壽董事會通過合併計畫 攜手邁向新里程、共創壽險新局
: 2025年07月25日
: 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新人壽」)與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 ※ 引述《MacBookAir12 (New Mac Water)》之銘言:
: : 台北市政府法務局是不是智障?
: : 新新合併 指的是金控層級合併。
: : 底下的子公司也要各自合併。
: : 所以
: : 台新銀行跟新光銀行要合併
: : 台新人壽(前身是保德信)會跟新光人壽合併..
: : 以下類推...
: : 金控併購,旗下子公司名字有可能保留唷
: : 例如中信金控合併台灣人壽,保留台灣人壽品牌名稱
: : 以台新人壽量體遠小於新光人壽來看,
: : 合併之後應該會掛新光人壽的招牌機會大啦。
: : T18/T19是新壽的,不是新光金控的,根本沒有受讓公司之類的問題產生。
: : 之後會變成台新新光金控其下新光人壽公司的機會很大。
: 改名字原先的合約作廢
: 但是只改姓的話沒差喔>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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