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iece147 (米奇ching)
2025-06-04 14:01:34笑死哥,到現在還在辯論京華城392到560喔?連現在京華城就是商三特也不敢承認。
我直接上內政部查,京華城地區歸類就是商三特,現在連內政部都違法喔?全台灣公務員
都關一關啦。真的笑死我了
所以你到底以前知不知道京華城是商三特? 你一直引用錯誤法條你知道嗎?
我也說過了,如果你知法卻要洗腦這邊的人,真的很渣。
https://luz.tcd.gov.tw/web/。內政部網站
https://i.imgur.com/NNJIHxO.jpeg
※ 引述《LimYoHwan (gosu mage)》之銘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 我真的笑死!你連資料都找錯,還要在這邊胡扯丟台大的臉?真是一點不害臊啊!
: : https://reurl.cc/NYMj3x
: : 京華城案當初是由內政部
: : 80年1月12日以台(80)內營字第886687號函核定,嗣北市府以80年2月13日府工二字
第
: : 80003366號公告「『修訂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農業區除外)計畫(通盤檢
討
: )
: : 案』內有關八德路四段、東寧路、縱貫鐵路、八德路四段106巷所圍地區(原唐榮鐵
工
: 廠
: : )土地使用計畫案」(下稱北市府80年都市計畫),內容為:同意變更工業區為第三
種
: 商
: : 業區,土地使用限制僅供作公眾服務空間、國際購物中心、國際觀光旅館、辦公大樓
、
: 文
: : 化休閒設施及停車場等6種使用,為大街廓整體開發理念,將C土地共同納入北市府8
0
: 年
: : 都市計畫範圍。該計畫案說明書載明:「本案應捐地30%規劃設計為公園、廣場之用
,
: 並
: : 登記為市政府所有,以回饋社會大眾,增建捐地後土地20%樓地板面積作為停車空間
,
: 並
: : 開放供公眾使用;為採用『大街廓整體開發』理念,並符合臺北市土地因畸零不整且
丘
: 塊
: : 過於瑣碎而必須採取『整合與集約使用』之特性,本基地開發方式應採大街廓整體開
發
: 為
: : 原則;本案開發計畫應由威京公司整體開發……容積率依工務局於78.11.2第六次專
案
: 小
: : 組會議所提(78.10.27製表)『京華再開發計畫案不同使用強度建築面積比較表』之
第
: 六
: : 案計算[即容積率依整個基地面積計算為392%(70%?560%)],但不應損及其原
已
: 申
: : 請執照之樓地板面積(共120,284.39平方公尺)為標準」
: : 原來的土地使用分區就是商三好嗎?!!是好龍斌堅持其為商三特392%,就是不同意京
華
: 城
: : 恢復到商三560%,才被監委劉德勳糾正,然後柯市府回復到商三560%,你現在的意思
是
: : 監委和柯市府都錯了,郝龍斌主張的商三特392%才是對的?真是太有趣了!
: : 郝龍斌重申,當初市府不同意兩件事,第一是容積率就是392%,不可能變560%;第
二
: 、
: : 12萬平方公尺的樓地板面積是一次性的,這件事法院曾判決京華城集團敗訴,法院強
調
: ,
: : 「當初你從工業用地變商三特,容積獎勵是一次性的,不能永久用下去,」這件事不
止
: 監
: : 院調查後尊重市府的決定,法院也支持市府的看法。
: : https://www.cy.gov.tw/public/Data/107mo/105%E5%85%A7%E6%AD%A30005.pdf
: : 然後不要再扯你根本不懂的都市計畫法好嗎?
: : 大法官釋字532號解釋就已經講得很清楚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涉及人民基
: : 本權利,必須有法律明文授權依據,否則不得限制人民財產權,這就是法律保留。而
都
: : 市計畫明文提到使用分區管制的是在第32條以下,而第39條明文規定
: : 對於都市計畫各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
留
: 空
: : 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及寬度、停車場及建築物之高度,以及有
關
: 交
: : 通、景觀或防火等事項,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得依據地方實際情況,於本法施行細則
中
: 作
: : 必要之規定。
: : 所以真正有授權容積率管制的是第39條啦,而其在授權的對象就是施行細則了,只有
施
: 行
: : 細則的規範才有拘束力啦,根本不是你說的第22條,第22條只是規範細部計畫應包含
的
: 內
: : 容,並沒有說細部計畫可以逾越施行細則的規定。
: : 而都市計畫法第23條授權內政部制定的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七、八點更明訂
: : 細部計畫所定的容積率不得違反都市計畫法省 (市) 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
: : 制規則之規定,就跟你明白表示施行細則或土管規則的規則是細部計畫的上
: : 位階規範,細部計畫要容積率放寬就要依照施行細則或土管規則規定走,哪來的雙
: : 元制,小草法盲不懂法律就別再那邊胡扯了好嗎?
: : 七 細部計畫內各種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容積率,應依據主要計畫分派之人
: : 口數或細部計畫推計之計畫人口數、直轄市、縣 (市) 政府所訂每人
: : 平均居住樓地板面積,並參酌實際發展現況需要與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 : 服務水準檢討訂定之。其他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應依其計畫特
: : 性、區位、面臨道路功能、寬度、鄰近公共設施之配置情形、地形、
: : 地質、水文及發展現況,分別訂定不同之容積率。
: : 第八點 依第七點訂定之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 (市) 施行細則或土
: : 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且不得違反主要計畫有關使用強度之指
: : 導規定。
: : 因此,監察院對京華城糾正案才會說
: : 臺北市政府於110年11月1日公告核定該市都市計畫「修訂臺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三小段
15
: 6
: : 地號(即京華城購物中心原址,面積16,485㎡)第三種商業區(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規
: 定
: : 細部計畫案」,在欠缺法令依據之下,逕於案內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智慧
城
: 市
: : 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等獎勵項目,據以合計給予按基準容積(以「第三種商業
區
: 」
: : 之基準容積率上限560%計算)外加最高20%之容積獎勵(換算給予獎勵之「容積樓地
板
: 面
: : 積」高達18,463.2㎡),並已逾越(牴觸)該細部計畫上位法規(即臺北市土地使用
分
: 區
: : 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與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之容積率上
限
: 規
: : 定
: : 而且台北市都委會自己的整理的容積獎勵規定,其中就是沒有都市計畫法第24條,你
還
: 在
: : 胡扯什麼
: : https://meee.com.tw/ff6Hrp8
: : 所以台北市政府在監察院院糾正案後就已經修改審議規範,直接禁制土地所有權人
: : 用第24條申請容積獎勵,直接打臉你了,你還在那邊跳針鬼打牆,真是臉皮厚的可以
: : https://meee.com.tw/FkNFd6N
: : https://meee.com.tw/SG4aqBp
: : 然後台北市政都說要撤銷京華城的違法20%容獎了,你還在那邊硬ㄠ,真是可悲。
: : https://meee.com.tw/PjwwGYu
: : 這些是法律系大二學生就該有的行政法基本概念,想不到你居然 沒有,還敢在這邊
: : 胡扯一通,大放厥詞,我真是佩服你的自我感覺良好啊!KP沒找你去當辯護人真是太
: : 可惜了!
: 腦
: 就
: 不
: ,
: !
: 有
: 三
: 提?
: 」
: 委
: 實
: 書?
: 刀
: 1. 「京華城原本只有 392 % 容積率,哪來 560 % 基準?」
: 事實:
: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列得很清楚:第三種商業區(商三)基準容積率就是
5
: 60 %。
: 1980 年工業區變更案裡要求開發商「捐 30 % 公共服務空間」,所以 有效可建面積只
能
: 用 70 % 基地 ? 560 % = 392 %。
: 這是一次性的「被捐地後剩下多少可蓋」,不是把法定基準從 560 砍到 392。
: 監察院調查報告也承認:基地重建時,容積率「應回歸商三 560 % 上限」。
: 結論:392 % 是「因捐地折算後的可用量」,560 % 才是法定基準。連監察院都這樣寫
,
: 你卻說 392 % 才對
: 資料到底誰找錯?
: 2「細部計畫不能自己發 20 % 容積獎勵,只能靠施行細則」
: 中央主管機關早就定調
: 內政部(國土署前身)1991 年函示、2013 年再次確認:
: 一般性容積獎勵上限 20 %,由地方政府在細部計畫審議時統一適用。
: 2024 年立院質詢,國土署書面報告仍重申同一標準。
: 媒體都跑去問了,國土署直接回:「這是全國一致標準,地方都委會直播審議,誰敢違
法
: ?」
: 結論:細部計畫「在 20 % 之內」發獎勵,正是中央畫好的跑道。套一句你的話,這是
法
: 律系大二都該懂的概念。
: 3 「市府後來把 24 刪掉=過去用 24 一定違法?」
: 行政機關調整審議規則,通常是「止血+降風險」,並不當然回溯既往。
: 真要判定京華城案那張 20 % 是否違法,還是得走行政訴訟;監察院糾正不等於終局判
決
: 。
: 退一萬步說,即便法院最後認定京華城 +20 % 不合規,也只代表「個案審查瑕疵」,
並
: 非整個 24 或細部計畫 20 % 制度違憲。把個案問題無限上綱到整個法制,就是偷換概
念
: 。
: 560 % 基準 + 中央核定 20 % ceiling 的兩條鐵證都擺在這裡。
: 再貼一堆舊公文、把 392 % 說成基準,只會暴露你沒有搞清「一次性折算」跟「法定
容
: 積率」的差別。
: 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