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范雲拒繳保證金無法參選台北市長 法院判她敗訴
2021-01-21 17:28 聯合報 記者賴佩璇/台北即時報導
民進黨籍立委范雲於2018年間登記參選台北市長,因拒繳保證金而不受理登記,她提告抗
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保證金制度並不違反法律保留、授權明確性、比例、平等、不
當聯結禁止等原則,及平等權或侵害人民參政權情事,今判她敗訴,可上訴。
2018年8月30日,時任社民黨召集人范雲登記參選台北市長,拒繳200萬元保證金被台北市
選委會以不合規定為由,不受理其申請登記。前年1月8日,范雲提告指保證金制度違反憲
法「平等權」、「參政權」、「被選舉權」。她曾說,若敗訴要聲請釋憲。
法院認為,她提撤銷訴訟,因選舉已辦理完畢,范雲即應提起確認原處分為違法的訴訟,
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提確認訴訟,釋字468號解釋及本件所涉選罷法第32條第1
項立法理由,可知立法目的皆為使參選人審慎考量是否決定要登記擔任候選人。
並確認其確實具有一定民意基礎,而非基於輕率決定或隨意起舞即逕自參選,藉以節省社
會資源與國家公帑,並確保選舉制度可以確實且有效選任出民選公職人員,以作為國家與
地方自治團體首長或代議士。
依舉重以明輕法理,選罷法及台北市選委會公告直轄市長每一候選人應繳納保證金200萬
元,目的同為防止選舉人輕率登記為候選人,而非強制候選人負擔鉅額選舉費用,當屬重
要公益。
公告並非授權中選會就保證金目的、範圍或內容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的委任
立法,純是基於法律裁量授權,明定中選會執行法律時得自由判斷範圍,如無裁量濫用或
逾越立法裁量範圍等情事,即屬適當。
法院指出,中選會對此一金額決定既無裁量濫用,又未逾越立法裁量範圍,復是參照當時
社會經濟環境、民情選風與國民平均所得而為,也非鉅資而在籌措上具有困難無以覓得,
於選舉結束後若候選人得票數有達相關規定標準。
該保證金將如數發還,亦難認與比例原則有違,且對於擬登記參選人間不分黨派、階級及
性別,均以相同標準實行,並無差別對待,復對於擬登記參選人與不登記參選人為達成前
開重要公益及立法目的所為不同處置的差別待遇,亦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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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選個直轄市市長
拿出200萬保證金不為過吧
人家趙衍慶伯伯2014年參選就繳得出來
妳范雲堂堂台大社會系副教授&社民黨召集人耶
不繳還提告 現在敗訴了
難道真的還要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