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黨章、政黨法、人民團體法-民眾黨黨

作者: buzzard (Buzzard)   2020-06-12 10:12:10
針對這兩位大律師用政黨法第16條主張民眾黨可能連續4年無法召開黨員大會,用政黨法
第27條第1款規定可能被解散,民眾黨用以下理由主張召開黨員大會不用黨員二分之一以
上出席就好了吧
1. 章程第12條、政黨法第16條,是在規定黨員大會的決議門檻,不是在規定黨員大會的
召開門檻。無黨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只是無法成立決議,並非無召開黨員大會
2. 章程第11條、政黨法第27條,並未如政黨法第7條要求出席政黨成立大會時應達一定人

3. 黨員非如中央委員有人數定額,故依章程第29條應適用內政部會議規範第4條第1項(
三),不受開會額數之限制
作者: pujipuji (噗嘰)   2020-06-12 10:21:00
為啥不是適用會議規範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永久性集會,得自訂其開會額數。如無規定,以出席人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黨員人數怎麼會是無定額?
作者: lazycat5 (phoenix)   2020-06-12 10:24:00
太凹了吧,那兩位黨員聊天可以是"黨員大會"嗎?
作者: a2550099 (22K逆轟高灰)   2020-06-12 10:56:00
只是他們公開的談話已說明他們黨員有一萬二 應該不算無定額吧
作者: chiangdapang (蔣大胖)   2020-06-12 11:31:00
黨員大會,並非會議規範中第4條第3款的永久性集會如果是的話就可以學洪秀柱在中常會硬坳過半的搞法抱歉,永久性是第1款因為黨員大會是不定額數,無法扣除請假、因公等人數
作者: peterw (死神從地獄歸來)   2020-06-12 15:00:00
無法成立決議那開黨員大會幹嘛?喝咖啡聊是非?去看一下哏圖好嗎?不管是要做什麼,都要經過黨員大會決議不是嗎?
作者: chiangdapang (蔣大胖)   2020-06-12 15:31:00
樓上,開會與決議是兩回事政黨法本身並沒有要求你開會做出決議才算開會,除非是個別會議有自訂的限制至於看梗圖的就算了,我黑柯不比你少,但是要黑柯也要理性黑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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