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警察都有"類"工會組織,說是類工會就是因為他不是,兩個開宗明義就是說"不能罷
工" 英國的更是因為二十世紀早期有出現過罷工所以成立的組織。
粗略看過兩者的規範,其實是可以參考,尤其是英國的。 其基本精神如下
1. 所有警察都是獨立的官員,不是隸屬於警察組織權力下的幹員,也就是說,如果
他判定這上頭命令有問題,可以不執行 (例如開槍射殺民眾) 但反過來說也是 (例如
明明已經被丟汽油彈了還命令不准開火。) 也就是說,執法尺度的裁量權基本上在他們
手中,要質疑請案鈴提告。
2. 所有會員必須是"現役"警察,包含所有監督員等等。 (也就是說沒外來者亂入)
3. 組織以站在警察利益為優先。
4. 組織代表以各層警官平分 以台灣來說的話,那就是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
各派兩人。
基本上,這組織是保護警察利益的,也就是說,如果今天警察跟爆民衝突打死人,政府
"沒有" 權利 開除這個警察,要先打贏官司,而且警察組織內部同意,才能開除他們。
而打官司的律師,絕對是由組織出。
當然,英國這樣幹也有出過點亂子,例如近幾年出現過一個官員跟警察吵架,警察指控
官員用歧視性言語罵他們而且還不小心放出了錄影帶佐證,造成了官員辭職下台,但問
題事後發現亂洩漏錄影帶當然有問題,而且似乎一開始的指控本身也有問題鬧了很多年
還沒完沒了,不過那也是在法院內解決就事了。
以2011年英國爆動來說吧。
起因是警察在抓一個通緝犯的時候不小心送他去見上帝了,一開始他們說是有被開火
,但事後似乎發現沒有。 但最後一連串的裁決判定警察行為合法。
不久後開始和平遊行一天,但有人透過Facebook 跟手機造謠,導致和平遊行結束後各地
開始爆動,一堆商家被搶劫。
爆動持續了五天,最後警察逮捕了3100人以上,而其中三分之一被起訴,最後有1268人
入獄,其中最快關進去判的也最兇的的是.....網路上煽動的人。 有十六歲的小鬼被
只不過在網路上寫了"我們在Gasglow爆動吧!" 就被判了四年...
如果是照這個制度幹,我雙手贊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