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這個就笑到肚子痛、笑到眼淚流出來
首先,我們的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一項明明白白地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
前,推定其為無罪。」,這就是所謂的無罪推定原則
根本不用證明清白,在尚未定讞前本來就是清白的
所以橘子回不回來跟柯文哲清不清白是二回事
再來是“證明沒有”
讓我想到幾年前在網路上看到的笑話
某人沒收到包裹,被要求要證明“沒有收到”
於是他只好拍了一張手上空空的照片以茲證明
https://i.imgur.com/bs6xwPw.jpeg
他媽的,沒有的東西就是沒有,是要怎麼證明啦!
那群青鳥哥布林怎麼不先證明自己沒有強姦母豬給我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