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經多次溝通未果 衛福部依法撤銷金門縣政

作者: planethell (紫色的顏回)   2021-05-24 03:25:11
小弟有問題,
金門縣政府沒有依照法定程序來,且涉及到中央權限被撤回這件事沒問題
但為啥撤回公告同時不順便跟金門說有無必要這樣做阿?
如果沒需要,透過解釋順便安撫金門人民的心理,讓他們知道中央有在關注不是很好
也省去金門縣政府再次送公文或當地民代打口水戰等瑣事
那如果有需要,依中央的權限是否可以直接下令或給金門縣政府建議
告訴他們怎樣做,畢竟指揮中心相較起來應該比較專業跟符合權限分際原則問題
不管怎樣都一個未完備法律程序撤回好吧?還是其實有說但是新聞沒報阿?
※ 引述《wayne4321 ()》之銘言:
: 恩 做這件事就很迅速
: 一點都不馬虎
: https://liff.line.me/1454987169-1WAXAP3K/v2/article/o59J8W?utm_source=copyshar
: e
: 金門縣政府昨(5/23)日逕為公告「搭乘民用航空器抵達金門航空站之旅客應配合實聯制
: 、接受新冠肺炎快速篩檢,並自110年5月24日生效」,此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3
: 項等相關法律規定。該府未正式告知並提出書面申請即逕行公告於先,又經指揮官於當晚
: 親自致電溝通仍不依法完備程序於後,故依法撤銷違法處分之公告,以維法制。
: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17日即以發文予各地方政府,說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
: 中心成立期間,若有需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採行相關防疫措施,仍請貴府遵
: 循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3項規定,應依指揮官指示辦理,以利整體防疫業務之執行」等
: 語,促請各地方政府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之意旨,俾以符合事權統一之立法目的。又檢疫政
: 策之決定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1目之規定,係屬中央主管機關之權責,地方
: 政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決策,始得據以執行,而指揮官近日也公開宣示:「中央決策、
: 地方執行」,此乃權限分際之原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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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國內跨縣市移動採取人員進出之管制作為,或要求民眾強制普篩等,屬全國一致性之重
: 要政策,按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3項之規定,均應依中央指揮官之指示辦理,始符法制
: 。
: 值此疫情嚴峻時刻,全國已一致提高至三級警戒,指揮官再三強調中央與地方應「標準一
: 致、說法一致、腳步一致」之防疫原則,且業已建立每日全國疫情會議之機制,俾收統合
: 協調之效,以避免各自為政,致生雜沓混亂影響整體防疫,為統一事權並維護法制,不得
: 不撤銷上開違法公告。金門縣政府如仍有地方防疫之特殊需求,依法應先完備法律程序,
: 正式提出計畫報請指揮官指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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