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余瑞仁
3.完整新聞標題: 女被摸耳狀告男同事性騷擾 檢:不算隱私部位
4.完整新聞內文:
桃園市49歲蕭姓男子對同公司1名女同事多次摸耳朵,女方感覺不舒服對他提告性騷擾;
桃園地檢署調查時,蕭男坦承多次觸摸女同事耳朵,並稱自己對熟悉的好友都是摸耳「打
招呼」,並非性騷擾。檢察官認為耳朵並非人體隱私部位,今偵結將蕭男予不起訴處分。
檢方調查,蕭男與原告女子為同事關係,女方指控蕭男於108年2月至5月間多次突然對她
摸耳朵,讓她感覺很不舒服,曾要求對方不要再摸她耳朵,但蕭男仍然持續,因此提告。
檢察官傳喚蕭男訊問時,蕭坦承多次對女同事摸耳朵,但稱這是打招呼而已,他對熟人都
是摸耳朵打招呼,沒有性騷擾意圖。檢察官認為,性騷擾構成要件為「趁人不及抗拒而為
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但耳朵是否為隱私部位,尚非無
疑,因此以不起訴處分。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409824
6.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