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為什麼台灣存摺不會被淘汰掉?

作者: TheRock (就是這樣)   2021-01-13 07:19:28
依法論法,
就原文章中的描述與實際法律關係不符的部份予以補充。
※ 引述《gogolakers24 (購購雷克斯)》之銘言:
: 2.法規沿革
: 民國74年前,銀行法第7條-
: 「本法稱活期存款,謂存款人憑存摺隨時提取之存款。」
1985 年修法以後:
: 銀行法第7條變成-
: 「本法稱活期存款,
: 謂存款人憑存摺或依約定方式,隨時提取之存款。」
: 例如
: 水電等代繳費用,會自動從銀行戶頭自動轉帳。
: 把戶頭自動轉帳大部分解的話,其實是等於:
: [你的帳戶]->[銀行提取你的存款]->[銀行幫你繳款]
「代繳」的說法在這裡其實有點誤導。
因為「代繳」雖然乍看之下是銀行替你繳款,但實際上的關係其實是:
  存款人「授權」水、電、電信業者從自己的帳戶取款。
如果大家還記得的話,
在啟用水、電、電信費的「銀行轉帳代繳」服務的時候,
不是都要先填一份授權書然後交給水、電、電信業者嗎?
這份授權書的作用,就是「授權」水、電、電信業者從自己的帳戶取款。
相關業者在收到這份授權書之後,會送交你指定的金融機構核對簽名或印鑑。
當金融機構確認授權書上的簽名或印鑑與自己的資料一致後,授權書就會生效。
之後相關業者就可以依據這份授權書直接到你的帳戶取款。
因為相關業者是依據存款人的授權到帳戶取款,
=> 在法律關係上,相關業者是以存款人的代理人身分到帳戶取款
=> 在法律效力上,由於代理人的行為與本人的行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所以,相當於存款人自己去取款。
因此,此處的「代繳」在法律上產生的效力,其實相當於存款戶自己去領錢。
: 銀行:「欸欸,請問依約定之方式,是什麼方式啊??代繳ok?」
: 政府:「銀行法第七條所稱「依約定方式」提取存款釋義」
: (ok,可以!)
: 或是
: 銀行:「欸欸,我可以不給存摺,給對帳單明細就好嗎??」
: 政府:「對帳單代替活期存款戶存摺以確認存款餘額釋義」
: (原則同意,惟須保障交易安全)
此處涉及的是存款餘額的確認,與第七條的活期存款定義無關。
: 所以在法規沿革的背景之下
: 雖然沒規定開立帳戶一定要用存摺
: 但民國74年銀行法第7條修法不限存摺的時候
: 當時只是為了加開方便之門
: 字義仍然以存摺為主,其他約定方式為輔
: 法條只有特別提到存摺
: 算是明示銀行一個「法規建議你的沒爭議的SOP」
法普一下:
法律上文字中的「A或B」是「在A跟B中任何一個」的意思,
因此,在字義上,乃至於法律效力上,並沒有任何主、輔的意思。
「存摺」之所以看似居主要形式的地位,
只是因為原本只有那一種,所以因為普遍而顯得強勢。
: 正常銀行都不會沒事去挑戰政府一直發想另行約定方式
這裡不存在「挑戰」的問題。
其實很多外商銀行在台灣發展的時候,就直接採用無摺存款的形式。
像我在 HSBC 開的第一個帳戶,是 Direct,就是無摺活期存款。
我甚至到今天都還沒有 HSBC 的存摺。
: 再加上台灣老人使用習慣
: 沒拿到存摺不安薪跟覺得自己吃虧,就這樣一直沿用下來了
: 阿如果想要加速淘汰存摺的話,應該三種方式吧
: 一、下次修法時,順便把存摺那兩個字拿掉
: 這樣看會不會加速數位化一點
就法律文字的解釋來說,不需要。
: 二、金管會公布定型化契約參考範本,提款方式不要綁存摺
: 一般開戶都簽「憑存摺+簽名or憑存摺+印鑑」
: 金管會範本可以主導改一下不要提到存摺
: 三、時間會慢慢帶走大部分堅持只用存摺的人....
: QQ
: 資料BY 櫃員表妹+自己
就個人的立場,不覺得存摺非得要拿掉不可。
在許多情況下,對「留下實體存證」的需要遠高於「方便」。
作者: grant790110 (歷史的過客)   2021-01-13 07:37:00
一早發這認真文給誰看對了 中華民國萬歲
作者: eggbird (小焰影)   2021-01-13 08:37:00
認真文~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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